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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1、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委在编在职的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章 职务升降第四条 晋升职务,一般应逐级晋升。第五条 晋升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必须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工作实绩突出;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理论政策水平、文化专业知识、组织协调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第六条 晋升职务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二)晋升科级领导正职,应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级领导副职和科级非领导职务,应任下一职务两年以上;(三)

2、新晋升科级职务,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新晋升科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副职提正职一般不超过50周岁;(五)身体健康;(六)拟任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七)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请示干部、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破格提拔。第七条 机关提拔任用干部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采取党组提名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或通过公布职位、竞争上岗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二)按照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广泛了解情况;(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先向党组主要领导汇报,然后召开党组会研究;(四)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

3、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六)下发任职通知。第八条 拓宽用人渠道,引入竞争机制。在选配机关中层领导职务时,可以采用竞争上岗的办法,按照制定方案、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决定任命的程序选拔人才。第九条 担任科员及科级职务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 第十条 降职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第十一条 被降职的人员,如在新的职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第三章 职务任免第十二条 机关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予以任职:(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二)从其他机关调入本委机关任相应职务的;(三)转换职位任职的;(四)晋升或降低职务的;(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一)转换职位任职的;(二)晋升或降低职务的;(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五)退休的;(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三)被辞退的;(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五)死亡的。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原则

5、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批准,可以兼任一个实职。第十六条 除组织委派外,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不得领取任何报酬。第四章 交流与回避第十七条 本委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交流制度。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岗和挂职锻炼。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交流:(一)在保留业务骨干、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对在同一处(室)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在同一职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科级职务人员适当进行交流;(二)不适应现职位工作;(三)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第十九条 对从未在基层工作过的机关工作人员,将有计划地选派到基层担任一定职务一年以上。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机关

6、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二十条 在干部交流中,本人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降职使用或免职、撤职。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任职回避。第五章 谈话与诫勉 第二十二条 机关各级领导,每年要对所分管的干部至少进行一次谈话,班子成员由主要领导谈话,中层正职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谈话,中层副职由分管领导和中层正职谈话,其他人员由中层正职谈话。机关干部可以主动要求与有关领导谈话。 第二十三条 除正常的谈话活动外,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找其谈话:(一)个人职务升迁、降免时;(二)工作岗位变动、调整时;(三)干部出国

7、、出境前;(四)干部家庭遇到重大事项或特殊困难时。第二十四条 谈话是密切上下级关系和沟通思想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领导应利用各种机会,深入、全面地了解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实际困难,倾听他们的呼声。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努力方向,并对其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实际困难及时答复,尽力帮助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党组指定专人对其进行诫勉:(一)工作不尽心尽职,不能完成所分管的工作,或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二)自身要求不严,组织纪律性不强,思想作风不够端正的;(三)群众或基层对干部的问题有反映时;(四)干部有违纪行为或犯错误时。第二十六条 诫勉对象

8、在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第六章 考核与考察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标准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干部奖惩、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二十九条 除考核外,在提拔任用、培养选拔后备干部时,必须对预选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第三十条 考察要采取座谈会、民意测验、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第三十一条 考察干部时须听取纪检(

9、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从事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凡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调离干部工作岗位,并给予通报批评。第七章 培 养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机关要有计划地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四条 按照民主推荐、组织部门考察、党组集体讨论和上级组织部门审定的程序,认真做好市管后备干部的选拔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采取传帮带、理论和业务培训、多岗位实践锻炼等形式,对后备干部和机关年轻干部进行培养教育。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机关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可先从后备干部中挑选。 第三十七条 实行后备干部的动态管理。结合年度考

10、核和干部考察等,两年调整一次,将年轻优秀人才及时补充到后备干部队伍中来,实现后备干部阶段整体结构和个体素质的优化。 第三十八条 党组将把干部培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每年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选拔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送出培养深造。 第三十九条 除机关正常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外,鼓励机关干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少量工作时间,进行学历学位教育或外语、计算机及其他更新知识培训。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得以领导圈阅或个别通气等形式代替

11、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 (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个人不能改变党组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组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五)不准拒不执行干部调整、交流的决定;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有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等行为;(八)不得跑官要官,不能因暂未得到提拔而相互攀比,以至闹情绪而影响工作;(九)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十)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应坚持党的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干部管理工作实行检查监督。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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