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慶四年(1799)的一次諭令中就透露倉穀已有虧缺,因此下令各省督撫加以稽察。7到了道光十一年(1831),御史卞_ 2 大清會典事例(1899年版,臺灣中文書局影印)190:5b,192:8b。 3 參見全漢昇乾隆十三年的米貴問題,收在中國經濟史論叢(香港,1972),547566。 4 大清會典事例190:3b5a。 5 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91:9b15b,“豐年備儲”項下各條。由康熙十九年(1680)至乾隆十年(1745),因豐年而撥款買穀存倉之事件,康熙間四次,雍正間五次,乾隆十年以前七次。6 大清會典事例191:5ab。7 同上,191:16a。士雲又奏請“飭直省嚴核常平倉儲”。8這
2、一清查花了四年功夫才取得結果。這就是上面提到的道光十五年各省常平倉實存的總數。當時户部歸纳倉穀减少之原因,有下列諸項:9由以上諸種原因看來,常平倉穀之减少大部份是由於歷年動缺而未買補所致。换言之,常平倉制度之運行已經鬆懈。“各州縣玩視倉儲,既不慎重出納,該管上司復不實力稽察”。在盛世時運行良好的制度,在嘉慶、道光年間已漸露衰態。這種倉穀日絀之情形,到了太平天國之亂以後,就更顯出空虚,乃至於連倉廒都根本毁壞不存的實况。再就各地的情形來看,在資料許可的範圍内僅能取得若干不太完整的圖像。大多數地方志雖然都有倉儲的記録,所記的數字往往只是“額儲”,而其數額又多與官書所記的相同。地方志中保留了幾個時期不
3、同的數字而可供觀察倉儲量變動的州縣並不多,因此,我們所能描繪的僅僅是如圖一至五所示的零碎的畫面。不過,資料儘管不全,這些圖仍有若干參考價值。8 嘉興府志(1879)25:6b7b。9 大清會典事例192:8b10a。圖一至五所表示的别离是直隸(河北)五州縣,山西十州縣,湖北五州縣,湖南十縣,和廣東八縣常平倉儲穀量變動的情形。我們的做法是按各地方志所記的數字,在各時點上點出,然後把各點以直線連上。這樣表現的圖像只能告訴我們一些較明顯的趨勢。圖上所示之州縣,有的存穀多,有的存穀少,可是很明顯地有兩個一路的趨勢:(1)儲穀量的增加多数發生在1800年以前,尤其是在17301760年期間;(2)儲穀量
4、的减少發生在1800年以後,特别是1850年以後常發生倉穀用盡的情形。這一路的趨勢與上述全國總儲量增减之勢大略相合,與初探一文中所舉四川各州縣之情形亦頗相似。 在一路的趨勢外,还有特殊的情形值得加以注意。例如,山西若干州縣常平倉穀的枯竭時間不在咸豐年間(1850年代),而在光緒初年(1870年代)。遣顯然是與發生於光緒三至五年(18771879)的大旱災有關。除圖二所示的州縣外,山西許多地方志都記載當時動用常平倉穀賑災。在災後,地方官雖受命買穀還倉,並未能完全恢復舊額。10至於在那次大旱災時,倉穀發揮多大的赈濟作用,留待下面再加以討論。 總之,由全國與州縣個别的常平倉儲穀量變動情形來看,我們可
5、以取得一個結論:在清朝盛世期間,常平倉儲量曾不斷擴充,但隨著清朝由盛而衰,存穀亦逐漸空虚以致於枯竭。 二、常平倉功能之一:平糶清朝各地方政府運用常平倉存糧以調節糧價波動的辦法主如果“平糶”。早在順治十七年(1660)就有平糶的規定:“常平倉穀,春夏出糶,秋冬糴還,平價生息,務期便民。”11换言之,大体的辦法是春糶秋糴,以平抑季節性之糧價波動。在最初,政府平糶的價格是依照市價,例如康熙三十年(1691)的規定是:“每一年三四月照市價平糶。”12可是,碰到災歉的時候也有减價平糶的情形發生。13後來,减價平糶的臨時办法也逐漸制度化,於是,乾隆七年(1742)規定:“成熟之年,每石照市價核减五分;米貴
6、之年,每石照價市價减一錢。” _10 補修徐溝縣志(1881)2:22a;交城縣志(1882)3:10b;續修曲沃縣志(1880)15:3ab;翼城縣志(1881)9:37a;太平縣志(1882)2:1a2a;汾西縣志(1882)2:4b5a;永濟縣志(1896)5:40a;榮河縣志(1881)3:26b;續猗氏縣志(1880)上:43a,長治縣志(1894)3:14ab;長子縣志(1882)4:8ab;屯留縣志(1885)3:16b18b;襄垣縣續志(1880)9:31ab;潞城縣志(1885)2:31ab,壺關縣志(1881)上:21ab;續高平縣志(1880)7:1b2b;平定州志(18
7、82)9:36b;忻州志(1880)17:3a;代州志(1880)5:12ab,安邑縣續志(1880)1:15ab;夏縣志(1880)4:11b12a;芮城縣志(1881)1:11a;絳縣志(1880)5:22ab;沁源縣續志(1881)1:武鄉縣續志(1879)1:32ab。11 大清會典事例275:1a。12 同上。 13 同上,275:1b3a,康熙三十三年,雍正十二年等條。到了乾隆四十四年(1779)又進一步規定,减價平糶倉糧,“每石不得過三錢”;若是必須大加酌减,則由各督撫臨時奏請核准。14另外,對於出糶倉穀之數量,雖以存七糶三為原則,在災歉或豐收時也可以没必要拘泥必然的比例。15由
8、以上這些規定可知,清政府對於平糶之規定最初只限於季節性波動之調節,後來才逐漸涉及周期性波動之調節。 我們知道,就清朝物價的長期趨勢來看,十八世紀當中呈現的是上漲的趨勢。16面提到的關於平糶價格之規定,實際上反映了清政府針對物價趨勢而作適應的調整。康熙年間之規定照市價平糶,因為那時物價上漲之勢尚未形成。乾隆初年之規定减價平糶,正是物價上漲之勢已成之办法。另外,其他實例更可證明在糧價過度高漲時,减價可以超過規定。例如,乾隆十六年(1751),京師倉米每石市價155兩,而平糶價格為12兩,减價達035兩。嘉慶七年(1802),江西南昌瑞州等地之糧價,按市價之高低(每石2425兩,2628兩,2931
9、兩,3234兩)而有减銀二、三、四、五錢之相對办法。17值得注意的是,嘉慶七年江西之减價平糶表現出糧價愈高,則减價幅度愈大之情形(由低價至高價,别离是8,11,13,15)。18可見乃至在清朝盛世之末,政府仍能適時控制糧價之波動,使之趨於輕微。這正符合我們在初探一文中所作的推测。19當然,這一時一地之情形是不是足以代表整個清朝盛世之情形,頗可存疑,而衰世之情况目前更無實例可援,故整個糧價波動如何平抑之問題尚待故宫檔案資料整理完竣後,才能進一步討論。_ 14 乾隆七年之規定是依乾隆四年蘇撫奏請者,見大清會典事例275:6b7a。至於“不得過三錢”之規定見275:12b;户部則例(1865)16:
10、13b,將這些規定併在一條,未註明年份。 15 詳見户部則例16:12a15b。 16 Yeh-chien Wang, The Seculare Trend of Prices During the Ching Period, The Journal of the Institute of Chinese Studies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 Vol. V. No. 2(1972), p. 362. 17 大清會典事例275:9b,15ab。18 這些數字是由02245008,0533015而求得。19 初探,頁12。至於以常平倉穀平
11、抑周期性糧價波動之實際情形,可以由平糶頻數及所用糧米之來源作一個可能的觀察。根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自康熙三十三年至光緒三年(16941877),經過奏准的平糶事件共計九十七次。這些事件因為都是特别經過奏准,所以可能是代表著常例之外的周期性波動之調節。在九十七次中,標明以各地方常平倉穀平糶者共六十三次,还有六次是由同一省份其他州縣之倉穀撥來平糶。這兩頊合計,則以常平倉穀平糶之次數共為六十九次,佔總平糶次數的百分之七十一。其他二十八次,則或截撥漕糧,或撥款赴豐收之鄰省採買,或撥京通各倉存米,或勸捐集貲購糧,種種辦法皆用以補充常平倉平糶功能之不足。20尤可注意者,在咸豐以後(1850年以後),十五次
12、平耀中僅有六次是用常平倉穀。换言之,在清季,常平倉發揮調節周期性糧價波動之功能已經大不如前了。 三、常平倉功能之二:出借 常平倉穀除用於平耀以調節糧價波動外,另一頊功能是出借給農民作為籽種口糧,以解决一部份青黄不接時農村發生的困難,並達到倉穀出陳易新之目的。一般的辦法是春借秋還,還時加收百分之十的利息(即借一石收息一斗),歉年則只收穀本而不收息。21至於每一年出借的倉穀是多少?出借和平糶是不是同時舉行呢?官書上没有明確的條款,但地方志中有若干記載。例如,山西陝西有些地方志說,常平倉在穀貴時存七糶三,在價平時存七借三,加一收息,收成在七分以下之年免息。22可知,以常平倉穀出借或平糶,大約是各地因
13、時制宜的,總是用每一年必需出陳易新的部份(約為儲量的百分之三十)來舉辦。 20 詳見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七五。 21 官書申明文規定之記載,見大清會典事例276:3ab,乾隆二年條。 22 山西的壺關縣志(1770)4:lOa;介休縣志(1819)4:10a;忻州志(1747)2:49a;陝西的咸陽縣志(1751)3:10ab,常平條規中亦言及存七出三。出借的倉穀是不是都能如期收還呢?我們從地方志中固然搜集到一些常平倉出借倉穀收息的記録(如表二所列),這些事件並不算多,而且大部份是發生於乾隆年間。除這些直接的證據外,若干間接的證據似乎也暗示著,出借倉穀的辦法並未運行得很好。例如,乾隆二十三年(17
14、58)一次諭令中說:“若不如期催領完納,而以舊欠作新領,則出借之項,年復一年,不肖胥役從中影射,日久遂致無著,大非慎重儲積,賑恤困倦之意。嗣後各督撫務當實力奉行,除緩徵州縣外,所有民欠倉穀,令依限還倉。”23 另外,從蠲恤事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乾隆四年至六十年(17391795),蠲免民欠倉穀的事件共十九次,而嘉慶以後,蠲恤事項就再也不包括民欠的常平倉穀。24顯然,在乾隆年間,民借倉穀就已經常未還倉,故嘉慶六年(1801)就决定:“各省常平倉穀,如遇災歉必須接濟之年,仍查明果係農民,按名平斛面給。其無災年份,概不准出借。”25這項决定終止了常平倉在平時發揮借貸的功能,而只能在災荒時救濟貧窮的農
15、民。山西通志荒政記詳細列出嘉慶道光年間以倉穀貸给災民之事蹟,共達十四次,可以佐證上述之决定。26以常平倉穀借給農民,其大体精神與宋朝王安石的青苗法是類似的,就是要解决短时间農業資金需要的問題。不同的是,在青苗法之下,農民償還貸款必須易穀為錢,無形中加倍重了利息的負擔,因此蒙受反對而不能實行下去。27那麽,清朝以常平倉穀出借,借穀還穀,利息亦較宋朝青苗法為低,為何還是無法行之久遠呢?這個問題牽涉到的是地方行政效率。例如,在表二列出的例子中,只有曲沃縣在1755年和1756年的出借收回完全清楚,其他則都是含糊的“歷年”數字。也許這是地方志編纂者選擇史料之缺失,但各地方政府的原始資料(如縣册、采訪録
16、等)是不是维持完全也是頗有疑問的。除由記録缺陋而反映出行政效率之問題之外,清朝各地方之行政效率,既然操之於胥役之手,可能是因地而異或因人而異的。這個問題似可專文討論,在此從略。 23 大清會典事例276:8a。 24 同上,266:2b、12ab、12b13a、14b15a、17a、20a、21b、21b22a、24a、24b、25a、26a、30b31a、31b、34a、39b、40a、40b41a各條。嘉慶以後之蠲免事項見卷二六七。 25 同上,276:16b。26 山西通志(1892)82:7b8b。27 初探,56及附録二。四、常平倉功能之三:賑濟常平倉的第三個功能是在嚴重災荒時,以倉
17、穀賑濟災民。順治十七年(1660)的規定,除平耀外,又說:“如遇凶荒,即按數給散災民貧户。”28積穀以備荒歉引发的周期性波動是政府設立公共糧倉的重點,其道理在初探一文中已經討論過了。29在此,將略就所掌握的资料來探討在嚴重災荒時,常平倉之賑濟功能。_28 大清會典事例275:29 初探11。大清會典事例記載賑飢的篇幅長達四卷(271274),其中特别指明動用倉穀的事件列於表三。這些事件在清朝賑饑活動中佔多少分量是很難估計的。可是可以肯定的是,在嚴重災荒時,僅賴常平倉穀是不足以救濟的。最著名的例子是光緒初年的大旱災。光緒二年(1876),直隸開始發生旱災,當時動用倉穀設立粥廠或查户放賑的地方有大
18、名(1 950石)、元城(2 009石)、灤州(8 000石)、長垣(2 130石)、平鄉(1 200石)、慶雲(315石)。30次年,旱災擴及山西。山西各地方志對於動用倉穀賑災的情形頗有記述,表四所列即是當時動用的倉穀與常平倉額儲量的比較。在二十五州縣中,除四縣的動用穀數不明之外,其他二十一州縣動用倉穀佔常平倉額儲的比率,最少的佔21,最多的佔90。可見常平倉儲穀量雖不足以救恤大災荒,但在災荒初生之時,至少還能濟急於一時。31_ 30 畿輔通志(1884)108:4320。 31 參見山西通志(1892)82:19ab,賑册。常平倉賑濟功能之限度,主要在於倉存量不足以應付嚴重的災害。清朝賑災
19、早就有以銀代穀或銀米兼放的情形,而乾隆四十一年(1776)更正式規定了各省折賑的定價。32如此,災民若要以政府賑给的銀子買米,便要依賴民間的存糧或商人之販運。災情嚴重時則往往需賴外地之接濟。 五、其他公共糧倉 除常平倉外,清政府為調濟地區間糧食的流通,另外設立了幾個特别的糧倉,别离叙述於下: (1)河南漕倉:河南漕倉興建於康熙四十四年(1705)。當時在河南府(洛陽)成立倉廒293間,並在沿汴水和洛水周围的祥府、中牟、汜水、鞏縣、澠池、偃師、陝州、靈寶和閔鄉等地建倉71問,共計倉廒364間,收貯漕米465 682石,其中以235 682石收貯於河南府,以230 000石收貯於其他各地。以河南府
20、為重心,因為該地“居數省当中”,而且近便山西陝西。河南漕倉之主要目的就是為“賑濟山陝之需”而設。在平時,漕倉的存穀“每一年於青黄不接之時,出陳易新,照依三分之一,借给農民,秋後還倉。”33换句話說,河南漕倉的功能是以防備鄰省的週期性波動為主,而以調節本省的季節性波動為輔。 至於河南漕倉儲量之變動如何?乾隆十三年(1748)儲穀775143石,則較上述康熙四十四年之數,增加了66。34可是,乾隆十三年之數可能是一個頂點,因為根據户部則例所載,河南漕倉額儲穀總計是697 000石。35(2)安徽裕備倉:安徽省的裕備倉設立於乾隆四十二年(1777)。在鳳陽府之壽州、鳳陽、鳳台及穎州府之阜陽、颍上、霍
21、邱、亳州、蒙城、太和等九州縣别离收儲豆、麥、雜糧共二十萬石,目的在於“備鳳陽泗州二屬災賑之用”。平時則亦照常平倉之例糶易。3632 大清會典事例272:6ab。33 大清會典事例192:2b3a。34 同上,192:5b。 35 户部則例18:31b32a。 36 大清會典事例192:7ab;户部則例17:4a;18:33b34a。 (3)江寧倉:江寧倉於康熙年間存儲捐米,康熙四十三年(1704)存穀達87 000石,因恐久儲浥爛,决定照常平倉之例,每一年存七糶三,秋成買補。37到了乾隆十三年,江寧倉儲穀僅12 000石,顯然减少了很多。38 (4)臺灣倉:臺灣倉之設立是專為接濟福建之需要。雍
22、正四年(1726)以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於邊海地方建倉備儲。雍正七年(1729)又以官莊存米之價銀73 400餘兩採買。到了乾隆十一年(1746)更决定以四十萬石永為定額。而乾隆十三年實存396 716石,與定額頗為接近,可見當時確曾盡力使存穀足額。39 (5)廣西備貯廣東穀(或稱備東穀):乾隆二十四年(1759)决定:廣西在常平倉額穀之外,另於桂林、平樂、梧州、潯州四府加貯穀十萬石,以備廣東平糶之用。原來廣西所產之稻米有餘,一贯藉商人之販運而接濟廣東。乾隆二十三年(1758)因米價昂貴(地方官將原因歸諸於商販居奇)而撥廣西常平倉穀十萬石接濟廣東。事後經地方官奏准成為定例,於是,廣西在常平倉原額
23、外加貯十萬石作為備東穀。乾隆三十五年(1770)曾略為調整存穀的地點,但數額不變。40 以上所述河南漕倉、安徽裕備倉、江寧倉、臺灣倉和廣西備東穀都是特為調濟地區間之需要而設立之倉儲。它們都在常平倉系統之外,但運行的辦法則類似。另外,還有浙江永濟倉、玉環同知倉及廣東廣糧通判倉也是在常平倉系統外的糧倉,皆因地制宜而設。至少在乾隆十三年時,這些糧倉皆有相當數額之存糧。41以上所述是政府設立的糧倉。至於民間設立的則有社倉和義倉。社倉和義倉雖說是由民間自己管理,因為每一年要報官查竅故實具有半官方的性質;乃至在陝西和廣西兩省,社倉之穀本是由常平倉撥出,更可說是完全屬於官方的性質。以下就討論社倉和義倉及其補
24、助常平倉之功能。_37 大清會典事例192:2ab。38 大清會典事例192:39 同上,192:3a、3b、5ab、6a。40 廣西通志(1800)162:2b3b。41 大清會典事例192:6a。清政府對於社倉和義倉之規定最先在康熙十八年(1679)。當時决定由“地方官勸諭官紳士民捐輸米穀,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42可見社倉和義倉的主要不同是在於所在地 42 大清會典事例193:15a。有鄉村和市鎮之不同。可是,這個定義並不是绝對的。實際上鄉村或市鎮之界限並不嚴格,有些地方設在市鎮的也稱為社倉,有些地方設在鄉村的也稱為義倉。無論名稱之互用,社倉之管理辦法是:“春則支借,秋成還倉。設正副
25、社長司其出纳,每歲報該管地方官查核。”43至於收息之規定,據雍正二年(1724)定例是:“每石收息二斗,小歉减息之半,大歉全免其息,止收本穀。至十年後,息已二倍於本,止以加一行息。”44由這項規定可見,由康熙至雍正,其間社倉之成立並未普遍,才有十年後减息之預先規定。可是這“十年後减息”之辦法,似乎並非按各地社倉成立之年份起算。例如,雍正十三年(1735)雲南成立社倉,就採用“加一還倉”之利率。45總之,百分之十的利率不僅是常平倉也是社倉通用的收息標準。 社倉的本穀於每一年青黄不接時出借,以輔助常平倉,其息穀在乾隆年間曾作為地方水利建設之資金。例如,安徽、山西、福建、江西和湖南等省的社倉息穀已積得相當多(如山西458 700石,江西323 856石),因此别离在乾隆三十九年(1774),四十年(1775),四十四年(1779)和四十六年(1781)奏准,以大部份的息穀糶賣,變價所得之銀兩存布政司,以作為地方民田水利之用。46一省之息穀能够積至三四十萬石,可見那時社倉辦理得相當有成效。至於社倉(或義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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