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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方向标志的意义和作用Word文件下载.docx

1、而G60沪昆高速,则是“上海”方向和“昆明”方向。GB5768.2规定的方向标志,用的是“东”“南”“西”“北”来指示。这种标示方法,除了可以用于“地理方向”,是否也同样可以用于“路线方向”呢?“路线方向”的两种标示“路线方向”可以用“地名信息”来标示。前面所说的G75兰海高速,就是用“兰州”、“海口”分别标示了它的两个方向。这是一种方法。而对于像东西横线、南北纵线这样“总体走向”明确的路线,我们还可以用“东-西”和“南-北”这样两组方位,来分别标示东西横线和南北纵线的两个方向。正如我们用“东”来标示G60沪昆高速的“上海”方向,用“西”标示“昆明”方向当我们用地名信息来标示路线方向时,如果使

2、用的是路线起止点的地名,比如对于G5京昆高速,如果使用“北京”、“昆明”,就能够“唯一”的标示出路线的两个方向。但是,如果我们使用途经点的地名信息,比如,像GB5768.2中的图255-b那样,在京昆高速使用“西安”,那么方向标志指示的这个路线方向就是“相对”的:在西安以“北”(我们姑且认为G5总体是南北走向且有共识),“西安方向”就像图255-b标示的一样,是“南”向;但在西安以南,“西安方向”所标示的,实际上是“北”向。如果我们用“东-西”或者“南-北”来标示一条路线,与采用起止点地名信息一样,是可以“唯一”地标示出路线的两个方向的。但要使得这种标示没有歧义、容易理解,就需要一个前提:就是

3、路线的“总体走向”要明确、并具有共识。对于南北纵线和东西横线,显然是能够满足这个前提的。国高网南北纵线的编号是G+89以内的两位奇数,国道则用G201-G248来表示;国高网的东西横线,其编号是G+90以内的两位偶数,国道用G301-G361表示;省高网及省道与此类似。对应这种编号规则,一条路线的总体走向在规划的时候就确认了,没有任何歧义。用方向标志来指示其路线方向,清楚明白。对于放射线(国高网是G1-G9,国道以G101-G112表示),比如G5,只有在该路线的“总体走向”是公认的、明确的时候,用基本方位来标示它的路线方向才有意义。如果一条放射线的总体走向并无共识,这种标示方法,就可能让人困

4、惑、或者产生歧义。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使用地名信息来指示路线方向。至于环线,其对应的两个方向,分别是“顺时针”(内环)和“逆时针”(外环),环线方向的这种特殊性,用上述两种方法都无法“唯一”的标示,除非在方向标志的“东”“西”“南”“北”之外,增加“顺时针”“逆时针”两种指向。GB5768中的方向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5768.2-2009,对方向标志的定义如下:这里所说的指示“道路地理方向”,到底是指“局部路段”的地理方向、还是代表路线“总体走向”的路线方向呢?下图是公司门口的两个标志,版面左上角的方向标志,用的是GB5768.2中的图297-a(见上图)。与标准图

5、相比,这两个方向标志的指向针图标,都向右边偏移了一个角度,以便指向实际地理方位的“西(东)”方向。成都交叉口预告(告知)标志版面里的“方向标志”,都是这种指示方式。由此可知,成都的现行指路标志,是将GB5768.2所说的“道路地理方向”,理解为“地理方向”,而不是“路线方向”的。下图是GB5768.2中的图195。图中有两个“公路编号标志+方向标志”的组合,即“G205+西”和“G107+东”。从图中可以看出:标示为“东”、“西”方向的两条路线G107和G205,处于Y字的左右分叉,并不在一条直线上,并且指向针图标也未做偏移。也就是说,指向针并未严格的指向“东”和“西”这两个地理方位。GB57

6、68.2的第7.4款,规定了“每个方向的角度范围为正向左右各45”,图中的“东”、“西”指向,应该是这个意义上的“东”、“西”方向。“2”字头国道编号的G205是南北纵线,其总体路线方向是南北走向的;“1”字头国道编号的G107是北京放射线,其实际的总体路线方向,也是南北走向的,见下图。可见,就整个路线的总体走向来说,G205和G107都只有“南-北”这两个方向,而不存在“东-西”指向。也就是说,图195中指示的G205的西向、G107的东向,都不是路线的总体走向即都不是“路线方向”。图中这两个方向标志指示的,其实是标志所在路段的“局部方向”,是该路段在“角度范围为正向左右各45”这个意义上的

7、地理方向。按照7.4款的说明和图195所示,成都现行的交叉口预告(告知)标志版面中的方向标志,指向针是不应该偏移的。就算是指示局部路段的地理方向,也不应该偏移。否则,指示的就不是“道路地理方向”,而是单纯的“地理方向”了。可是,这里面却隐含着一个矛盾。如果方向标志是用于指示局部路段的地理方向、而不是整个路线的总体走向,就意味着这个“方向”是多变的、而不是稳定的:局部路段的朝向一直在不断的变化。比如在上图中的G205,整个路线“南-北”方向的“总体走向”,是在规划及分配编号时,就确定了的。但如果我们把其中一段(比如天津-衡水段)稍微放大一些,就可以看到局部路段的“地理方向”,是在不断变化的,向西

8、、向南、向西、向东、向南可见,一条路线的“总体方向”虽然是唯一的、稳定的、具有标识意义的。但在不同的路段,其“地理方向”则是多变的、不稳定的,不具备标识意义。也就是说,指示局部路段的“地理方向”,并不具备“指路”意义上辨别方向的价值。帮助驾驶人决定或确认“行驶方向”的,是整个路线的“总体方向”,而局部路段的“地理方向”,实际上与“行驶方向”并无关系。与其他标准对照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JTG D82的条文说明部分,在7.1.3条明确了“地理方位信息”是反映路线总体走向的,其作用是帮助确定“行驶方向”。也就是说,方向标志指示的是“路线方向”。上述说明本来是很清晰的。但是

9、正文的7.2.1-1条和7.2.1-3-3条,却把方向标志的使用,限定在了“顺直路段”。这种多余的限定,显然是为了回避“路线总体走向”与“局部路段方向”之间必然存在的矛盾。这种回避,实际上忽视了方向标志所指示的,应该是决定“行驶方向”的“路线方向”,而路线方向与局部路段的地理方向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JTG D82附录G“一般公路路径指引标志设置示例”中,图例G.0.2和G.0.3,与GB5768.2的方向标志一样,指示的也是“地理方向”。如下图,“3”字头国道编号G326是东西横线,也就是说,在“国家公路网规划”中,该路线的总体走向是确定为东西横向的,路线方向应该是“东-西”,而不是“南-北

10、”。同样,“2”字头国道编号的G210是南北纵线,其路线方向是“南-北”,而不是“东-西”。由此可见,在JTG D82这些图例中,方向标志指示的,同样不是“路线总体走向”,而是“局部路段方向”。ManualonUniformTrafficControlDevices(MUTCD)在MUTCD里面,与GB5768.2中方向标志对应的“东”“南”“西”“北”,指示的是“基本方向”(Cardinal Direction)。不像“道路地理方向”(GB5768),或者“地理方位信息”(JTG D82)这么笼统,MUTCD明确了“基本方向标志”应该用于指示“整个路线的总体方向”(general direc

11、tion of the entire route.)在图2D-6中,“国道44”向左为“西”,向右为“东”,这很“正常”。但“州道3”却是向上为“北”,向右为“南”。可见,同样是向右这个地理方向,对“国道44”是“东”,但对“州道3”却是“南”。就局部路段的“地理方位”来说,向右确实应该是“东”。但就“整个路线的总体走向”而言,右边的这段共线段,向右的“行驶方向”,是“国道44”的“东”向,同时也是“州道3”的“南”向。这个图例,清楚的向我们展示了“基本方向标志”的正确打开方式:展示了应该如何指示“整个路线的总体方向”,而完全不受“局部路段方向”的干扰,也不用理会局部路段是否“顺直”。道理本来

12、很清楚。如果需要指示的确实是“路线的总体方向”,如果方向标志的作用,确实是为了帮助驾驶人决定或者确认“行驶方向”,而不是用来辨别“地理方向”,那么,只有这样的做法,才符合逻辑。方向标志的应用场景GB5768.2GB5768.2第7.4款定义的方向标志有两类共三种,第一类是设置在指路标志版面中的,包括两种:图297 a,由“方位词+指向针图标”构成,适用于交叉路口处;图297 b、c、d、e,由“方位词+指向箭头图标”构成,适用于立交出口匝道处;第二类是设置在指路标志版面外的,只有一种:即图298,也是由“方位词+指向针图标”构成,通常用于路线信息(设置在公路编号(名称)标牌上方)。其中,这两种

13、方向标志,在图例里很清楚(图192、图255),实际应用中也很常见。而“用于立交出口”的第种,在GB5768.2的图例里并没有体现,在互通立交的图示中(图198),使用的仍然是第种。在实际的应用场景中,第种的方向标志也很少见到。在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入口、枢纽立交等应用场景,无论是GB5768.2的图例,还是在实际应用中,多数都是使用地名信息来指示方向的,很少用到第种的方向标志。MUTCDMUTCD中定义的“基本方向标志”(Cardinal Direction Auxiliary Signs),只有一种,就是简单的NORTH, EAST, SOUTH, WEST四个方向。没有指向针图标,也没有箭头

14、图标。GB5768.2中的“方向标志”有三种应用场景,交叉路口处;立交匝道处;以及路线信息。对于这三种情况,在MUTCD中,“基本方向标志”都是与“路线标志”(Route Sign)捆绑使用的。这种捆绑,实际上是指示“路线方向”的必然要求,指向图标其实是多余的。图2D-8 是交叉路口的场景();2D-6是路线信息的应用场景()。图2E-34是枢纽立交()的应用场景小结以上几份标准关于方向标志的内容,小结如下:1. GB5768.2里面的各种表述,实际上都规定了“方向标志”指示的是局部路段的“地理方向”,而不是整条路线的“总体方向”:1)第两种方向标志(图297),规定是设置在指路标志的左上角(

15、右上角),而不是设置在某条路线名称(编号)边上。如果是指示“路线方向”,应该先明确指示的是那一条路线;2)使用指向针图标来指示方向。而路线方向就在那里,并不需要指向针指示;3)规定“每个方向的角度范围为正向左右各45”。路线的总体走向是由规划、编号和共识确定的,而不是由某一局部路段相对某个方向偏移了多少度确定的;4)图例中的方向标志(比如,图195),指示的是局部路段的实际走向,而不是整个路线的总体走向;5)规定方向标志“用于指示道路地理方向”,这里面虽然有“道路”两字,但整本GB5768.2里都找不到方向标志用于指示“整个路线”、“总体方向”一类的表述。而在7.4款讲述第种方向标志时,是直接

16、称之为“地理方向标志”的。2. JTG D82似乎知道GB5768.2的表述存在问题,从而想要去兼顾“地理方向”和“路线方向”这两种不同的含义。但这种“兼顾”的结果,不可避免的导致了矛盾。作为行业标准,它只能沿用国标中“道路地理方向”的表述,以及方向标志的分类、指向图标、应用场景等等;2)在条文说明的第7.1.3条中,却又明确了“地理方位信息”是反映“路线总体走向”、其作用是帮助确定“行驶方向”的。也就是说,与GB5768.2不同,JTG D82在这里强调了方向标志指示的是“路线方向”。3)在7.2“路径指引标志”一节中,又把方向标志的使用限定在了“路线总体走向为东、南、西或北的顺直路段”。这

17、样的限定显然是在顾虑:不“顺直”的路段,其局部的“地理方向”可能与整条路线的“总体走向”不一致。这也正好反映出无法“兼顾”的矛盾。4)在附录G中,图例G.0.2和G.0.3,是沿用的GB5768.2附录F的图例F.2-a和F.2-b,方向标志指示的,实际上是局部路段的走向,而不是整个路线的总体方向;3.MUTCD的参照意义只有“路线方向”才能用作决定或者确认“行驶方向”的参照。至于局部“路段”的地理方向,在路径指引上并不具备任何实际意义。因此,GB5768.2中“与指路标志一起使用”的“方向标志”,只有与MUTCD一样,指示“整个路线的总体方向”,才具备“指路”意义上的实际价值。如果方向标志确

18、实是应该用于指示“路线方向”的,就需要对GB5768.2里面相应的描述进行调整。并且,这类标志称之为“路线方向标志”,比笼统的称为“方向标志”更好。MUTCD里对应的标志叫做“基本方向辅助标志”(Cardinal Direction Auxiliary Signs),就更清晰。虽然用地名信息也能指示“路线方向”,如前所述,如果使用路线起止点的信息,还能够和“基本方向辅助标志”一样,“唯一”的标识出一条线路的两个方向。但是,对于路线中段的“短途旅行者”,起止点地名确实没有“最近的A层信息”适用。而如果使用“最近的A层信息”,对“长途旅行者”而言,其标示的路线方向又不具备“唯一性”。因此,在被交道路总体走向明确、无歧义的情况下,立交出入口及枢纽立交的路径指引标志上,像MUTCD一样,使用“基本方向辅助标志”,来帮助明确该路径通向被交道路的那一个方向,是有价值的。由于传统或者惯性,特别是对于棋盘式布局的城市,如果确有指示地理方向的需求,应该另外设置一套“地理方向标志”。这套“地理方向标志”和“路线方向标志”之间,不但在意义上,而且在符号、颜色、布局等方面,都应该进行有效的切割。“切割”而不是“兼顾”,才能互不干扰、避免因为笼统而导致困惑、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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