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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Word下载.docx

1、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 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 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 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 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 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篇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一、 民间借贷的含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 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 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

2、,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 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 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 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I一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 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 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 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二、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基本法律规定1、利息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 款利率的规

3、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 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 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 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 权收取利息。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 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 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 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 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

4、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 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 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 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 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3.诉讼时效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 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 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 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是否已超过

5、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二)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 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 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 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 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 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 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 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 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 出如下意见:一、公民之

6、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 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 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咼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二、 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 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 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三、 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 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四、 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 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 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五、 过去司法部的有关

7、规定与此相抵触的, 按本意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 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502次会 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 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 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 照执行。一、 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 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 理。二、 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

8、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 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三、 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 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四、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 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五、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 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 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 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 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

9、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 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 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 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八、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 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 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九、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

10、求借款人偿付 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 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 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 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篇三: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 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应 当认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 众发放贷款的;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 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 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 定,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 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

12、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 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范 围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认 定无效。(二) 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复 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款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 理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三)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 116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审理中应 注意审查公司支付报酬等形式以及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 行为是否实属公司法第 116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在司

13、法实践中,因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缺乏具体规定,在 具体界定企业向公民的正常借款与企业向社会非法集资或 变相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时,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对 此,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9年2月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的批复中确定了四项标准:即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 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以及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其他的 行为,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应认定为有效。上述规定确立了一个大体的界限标准,但很原则,也很 难具体把握。我认为,应当从借款涉及的人数、数额等方面 提出具体的界定标准。篇四: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借款合同可分为:公

14、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即民间借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 同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 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虽然如此,但在 实务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常因违反国家强制规定被认定 为无效)。综上,并不建议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互相借贷。成 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在本篇文章将中对企业之间的 借贷合同进行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企业间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 济组织之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 受给付的乙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 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称

15、 为借款合同关系。企业间借贷可以有效的盘活各个企业的闲置资金,但是 也有很大的风险,国家不容易监管,而且可能引发高利贷的 现象。因此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不 受法律保护,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具体 如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5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也有明确的禁止 规定。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 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 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准登记。”第 61

16、条规定:“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 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 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 ;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 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中国人 民银行予以取缔。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第四个问题一一“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 题”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 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 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 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

17、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 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 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 缴。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 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 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 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 (经)发19902

18、7号关于审理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 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 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 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 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整体来说,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有下面几个 方面: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无效;企业横向借贷的合同无效。篇五: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

19、解释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民发199121号.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5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 照执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 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理无书面借 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 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 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

20、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 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六、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 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审理中发现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 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 6条规定计息。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 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

21、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 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 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 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 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 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 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 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

22、人不能证明借款用 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 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 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 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 诉讼,法院不应准许。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 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 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 112条、1

23、13条、114 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 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 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 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 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 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 付的数额。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 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 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24、二、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 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 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 人。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 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 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 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 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 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 规定处理。第二、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 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

25、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 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 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 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

26、家有关限 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三、民法通则 和民法通则意见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意见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 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 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篇六:借款合同法律意见书借款法律意见书范本法律意见书某某公司:贵公司来函咨询,贵公司拟从社会渠道特定个人手中筹 措500万元,初步接洽年息为 7%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一事,我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复如下:一

27、、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贵公司之间借 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贵公司(以下 简称贵公司)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 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 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 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与特定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属于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二、 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 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 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 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 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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