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第一条 按照国家、北京市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为指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指导原则,开展本企业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第二条 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达到四个落实的总要求,即:人员落实、时间落实、内容落实、效果落实。第三条 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均为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对象,均应无条件地、自觉地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课程,车辆驾驶员为培训重点。第四条 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1、驾驶员: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道路货物运输常识和现场急救知识教育、安全驾驶和机械安全常识教育、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为主。2、其它岗位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业务操
2、作安全知识教育等为主。第五条 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季度举行一次,每次不少于4课时。第六条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教育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时间、地点、学时、方式(授课人员、组织学习讨论等)及经费落实、组织部门等。第七条 教育培训工作的形式应形象生动,内容应丰富多彩,也可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即请专业人员授课,到事故案发地(也可以音像制品代替)直击现场等。主持学习的安全员,要四有:有内容、有形式、有记录、有参加人员签字,严防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或代签字。第八条 授课人课前要认真准备讲义和教材,保证授课质量,达到良好的教育培训效果。第九条 对因故未能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人员,要及时组织补课;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人员旷工论处,并要脱产补课。第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总结,并对下一个半年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出安排。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