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7 ,大小:22.92KB ,
资源ID:15964191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596419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探讨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对于丰富和繁荣我国的商事法学,正确认识商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问题,促进我国商事立法沿着系统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事法律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学术界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进一步论证了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是我国商事立法的理想模式,而商事通则则是我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并就商事通则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一、我国学者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几种学术观点(一)民法典模式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的逐渐深入,民法学者在关于民商法的立法模式方面,主张民商合一论,明

2、确提出要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典。需要说明的是,民商合一论就其主张而言,则有法典上的合一论与观念上的合一论之分,二者的共性是反对在民法之外另订商法,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论主张将商法的内容融入民法,使商法民法化,用民法取代商法,并认为商法独立于民法的基础已不复存在;而观念上的民商合一论则并不强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对传统的民法表现出更多的尊重,对传统的商法表现出相当的宽容,对法典意义上的合一表现出务实的理性,只是主张在观念上应将一切单行的商事法都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并不刻意追求民法对商法内容的包容。1有学者认为,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制定于民法典,而将适

3、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个民事特别法。2有的学者则进一步主张,采用民商合一体例,首先意味着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单独制定商法典,确切地讲,是不制定单独的商法总则。公司、证券、票据、保险、海商、破产等单行商事法律均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持此观点的学者还认为,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使民法与商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供了民商合一的典范。3还有学者认为,坚持民商合一的精神实质,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为特别法,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4(二)民商法典模式有学者认为,民法并非市民法,民商本为一体,传统民商合一具有局限性,传统的民商合一并未真正合一。“民离商缺其生命、商离民少其根

4、本”。真正的民商合一和中国的民商立法应当是制订一部统一完备的民商法典。在中国,对民商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采民商合一,即只主张制订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破产等法只是民法之特别法。这是传统的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另一种观点主张民商分立,即主张在民法典之外也制定一部商法典。对此该学者认为,民商分立的观点不可采纳,民商合一的观点应当改进。传统的民商合一模式。即主张制订统一独立的民法典,而不另订商法典。这种民商合一制,有其致命的令人不解的局限性。所谓民商合一,法典上却有民无商。如在国外,瑞士、苏俄、泰国、匈牙利、意大利等国虽采取民商合一制,但在法典的制订上只有民法典,而

5、没有商的体现。在我国,虽然多数学者继续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仍只主张制定民法典。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使人认为法律上只是有民无商而对民商合一产生怀疑,进而反对所谓的民商合一并主张单独制定商法典。因此,该学者认为,民商合一的传统观点应当改革,中国的民商立法模式应当改变。改变的方案有二:一是使民商合一为完整统一的商法典;二是使民商合一为一部统一完备的民商法典。制订一部统一的商法典,取消民法典,理论上会使民法在形式和内容方面与商品经济吻合,使之成为真正的商品经济法。但这种方案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不具备相应的条件而不可取。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民商法典则不是文字上的游戏,而有其深刻的理

6、论基础、现实的社会条件和积极的社会意义。制定民商法典的理论基础在于,民与商之间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如果说诉讼程序法与民商实体法分野有其合理性的话,那么实体法中的民商仍为一体则更有其内在理由。对民与商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民离商缺其生命,商离民少其根本,或者说民为商之根本,商为民之生命。一部统一完备的民商法典包括民商主体结构、民商权利体系、民商行为类型、民商责任制度、民商时效规则等。其基本体系结构可以是民商法通则、民商主体的人身权、民商主体的物权、民商主体的知识产权、民商主体静态权利的转移方式,主要是债与继承制度。这些形成民商法的基本内容,为民商法部门的基本法。此外,民商法的特别法为民商基本法

7、的沿伸,即在民商法典中不便详细规定或者需另立单行法予以规范的法律,包括合伙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拍卖法、担保法等。制订统一的民商法典,已经有了其可行的社会背景和立法条件。在政治理论上,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在立法上,现行的民法通则是对传统民法、商法共同规划的概括,其调整范围涉及民商关系。至今世界上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以“民商法”命名的法典,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也不能制订民商法典的理由。中国民商法学者,应当具有较大气魄,创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商法体系。5(三)民商法律总纲模式有些学者认为,

8、中国不必制定民法典,而应立足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并以此为指导完善现有的民商事单行法律,从而建立以民商法律总纲为统帅、以各单行法为骨干的民商法律网络。他们建议在我国未来的民商事法律完善工作中,放弃试图制定一部大而全的或者完整的民法典或民商法典的设想,转而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样态,一方面制定一部在功能上总揽民商事活动基本原则和民商法律通则,类似于现行民法通则的法律文件,我们称之为中国民商法律总纲,另一方面则对于现有的各个单行的民商事法律进行整理加工,查漏补缺,分别加以完善,使之相互协调,形成民商单行法的系列,从而建立起一个在中国民商法律总纲统率下的以各单行民商事法律为支

9、撑的民商事法律网络体系作为这个体系的各个组成分子的单行法基本不需要重新编纂,它们既可以汇编到一起,又可以相互独立。他们设想的民商法律总纲是一个总揽民商事法律全局的带纲领性的文件,它的基本架构包括:民商法律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包括制定根据、任务、民商法基本原则等)民事通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民事法律渊源)商事特则(包括商事主体、商行为、商代理、商业账簿、商事法律渊源如商业惯例、行业规范等)民、商事法律的相互关系及适用规则期间与时效的一般规定。6(四)商法典模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均为民商分立论者。有学者认为,既然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毫无疑义,那么,在立法模式上,中国就应采取私法

10、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即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因为,从当今世界商事立法的现状与趋势来看,主要是民商分立,而不是民商合一。就一些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来看,绝大多数也是实行民商分立的。7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要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及时反映市场经济建设的成就,在世界商法统一化趋势中,首先要实现商法在本国的统一,把已颁发的单行商事法律编纂成商法典,有序实现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在以世界市场为空间的市场交易中占据主动,并强调我国商法典的编纂迫在眉睫。该学者认为,我国商法典的体系应由五部分构成:(1)总则;(2)市场主体法;(3)市场行为法;(4)救济;(5)附则。8还

11、有学者认为,我国商事立法应采取商法典和单行商事立法并存的复合式立法模式,以便使商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独立部门法的地位。9二、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路径选择通过对域外商法的考察,当今世界可供我们选择的商事立法主要有民商法分立、民商法合一、统一商法典和单行商事法等四种模式。这四种模式均有其存在的土壤和条件,各有千秋,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但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因此,我国选择的商事立法模式,既不可能是大陆法系推理方式的翻版,也不可能是英美法系实证主义的照搬而是要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立法模式。因为,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人类社会以往的任何形式的市场经

12、济。所以,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也必然是不同于以往任何模式的商事立法。笔者认为,我国应选择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的商事立法模式。这种选择既是理性的,也是必要和可行的。我国完全可以在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商事立法之路。域内学者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主张,不只是不同的学术观点,而且是涉及到我国民商事立法的基本格局和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大实践与理论问题。从源流来看,这些主张主要是受到了“私法一元化”或“私法二元化”理论的影响。笔者认为,传统的民商合一论,即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论,主张将商法的全部内容纳入民法典,用超级民法典来全盘取代商法,企图既固守

13、形式合一,又坚持实质合一。这种僵化的观点,不仅缺乏理论依据,而且在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因为,民法典就民事活动自身的特殊规则和制度都无法包容,更不用说涵盖商事活动的特殊规则和制度了。现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论,即实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论,只是反对制定独立的商法典,并不否认商法的存在,只是从观念上将商法视为民法的特别法,这既抹煞了商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也否认了商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分立论,主张制定我国独立的商法典,对于昭示商法的独立性,理清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但随着知识经济、科技革命、网络时代的到来,各国商法典越来越受到急剧变化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挑战和人们对其系统性、

14、科学性、先进性的合理质疑。因此,我们建议中国应立足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我国现有的商事立法实践,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商事基本法商事通则,类似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借以统率我国已经颁发的各种单行商事法律,并进一步实现我国商法体系的自我完善和与民法、经济法之间的协调发展。三、制定我国商事通则的几个基本问题(一)制定商事通则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1.有利于我国理论界结束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无休止的争议。我国在清朝末年和中华民国初期实行的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格局。但国民党政府奠都南京后,当时的立法院为求商事法律易于修改,以适应新兴工商业的发展,在民商法典的制定方面,主张采取民商合一模式。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第

15、一编总则公布后,由立法院院长胡汉民等人向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83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民商统一法典的提案,政治会议审查通过了该提案,并从八个方面进一步阐述了采用民商统一法典的理由。10这对我国法学界的影响非常深远,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大陆学者又陷入了“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旷日持久的争论,其实,现在主张“民商合一”观点的许多学者,其论点、论据并没有超过该提案的八点理由。我国如果制定了商事通则,就会结束理论界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无休止的争论,使理论界集中精力研究我国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现代化和协调发展问题。2.有利于丰富和繁荣我国商法学的研究成果。“民商法一体化”的观念,制约了我国商法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使人们忽略了对商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