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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制度文档格式.docx

1、壹、制度起源及其创设目的行政院为落实经济发展咨询委员会会议共识,依总统府政府改造委员会之建议,于2002 年5 月29 日正式成立行政院组织改造推动委员会(以简称组改会),负责推动行政院组织改造各项工作之规划、协调及执行作业。组改会于2002 年8 月24 日第次委员会议通过机关业务检讨原则,并朝去任务化、委外化(民间能做的,政府不做)、方化(方能做的,央不做),以及行政法化(无须由行政机关做的,由其它组织做)等大方向同步进行改革。客观观察当前行政院的改革方向,不仅为顺应全球政府改造的时代潮流,在改革的策略也依据我国环境及需求,并参采其它先进国家制度变革的经验,行政法制度的创设即为其例。 编著

2、者为国立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助理教授。1 目前国内对于 “Executive Agency”尚无致之译名,吴定、陈金贵、彭锦鹏等教授译为政署,苏彩足、施能杰两位教授译为附属机关,范祥伟先生译为执行机构,黄台生教授译为执行机关,刘坤亿助理教授译为政策执行机关。2根据行政法法草案说帖:行政法制度系政府组织改造可供选择的途径之,而非唯的选择,亦非全面取代现有行政机关之功能与职能。行政法制度,系在铺设另条轨道,以分流的方式,提升相关业务之效能,并解决目前行政机关职能壅塞之困境。创设行政法此新的机关组织型态,其目的在于将部分属执行性质由行政机关办理较乏效能之业务,由行政法来处理,使政府在政策执行方

3、式的选择,更具弹性;同时可以引进企业经营精神,使这些业务的推行更专业、更具效能。由此观之,我国创设行政法之目的,系与前述各国发展公私混合型组织的理由相同。而根据国内学者专家的观察,我国行政法制度的创设,系师法日本的独立行政法制度,而日本则或多或少取法自英国执行机构制度;若参照我国政府改造的相关报告书,可以发现组织瘦身、行政减量与提升效率为行政法制度创设之重要目标(蔡茂寅,2002)。对于我国何以会创设行政法制度,根据行政法法草案说帖所列举的理由,包括以几项:、融合公、私组织之优点与特性:行政法可说是行政机关及民法财团法的间类型,方面以较行政机关具有弹性的组织及经营管理方式确保国家任务的有效履行

4、;另方面则厘清公共任务特性,将之保留在公法领域,以强化监督并避免混淆私法体系。、避免出现成立财团法所可能衍生的问题:此种行政机关捐助成立财团法并将自身任务委托执行,常产生财团法依附于行政机关的现象,法成立目的既仅局限于完成行政机关委托之任务,旦缺乏行政机关的奥援,即无法独立存在。、增加用弹性:对于部分需要相当专业性及技术性才的业务,例如各类文教、科技研究机构等,受限于公务员相关法制之规定,形成进用管理的窒碍,无法延揽留用适当才。行政法制度之设计可以提供较有弹性、更符合其特性需要之事进用、管理机制。、适度松绑政府会计和采购的限制:对于部分性质特殊的业务,例如文物典藏维护、学术研究等,形成束缚及障

5、碍,不利业务的推展。行政法制度在会计及采购方面,可以做适性之特别处理。五、强化经营责任及成本效益:行政法在独立自主运作及绩效评估方面,可以透过相关绩效评鉴机制的建立及内部、外部适当监督机制之健全,以强化经3营责任及成本效益。六、开放多元参与公共服务:行政法的意思机关系采多元参与,民主运作,较诸般行政机关更能有效照顾多元利益,公共服务之执行由行政机关转移至行政法,藉由制度设计制定与业务执行权限的分离,可以避免球员兼裁判的争议。贰、行政法设置条件与程序根据 2002 年11 月13 日行政院组改会第次委员会通过之行政法建制原则,行政法之设置条件与设置程序如所列:、行政法之设置条件()具有列情形之者

6、:、国家之公共任务不具强制性、适合积极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营措施而无由国家亲自执行之必要者。、国家之公共任务有去政治化之强烈需求,不宜由国家亲自执行者。、国家之公共任务基于两岸或外交关系之特别考虑,不适合民营化者。、国家之公共任务适合民营化,但因无法自给自足或其它因素,基于过渡阶段之考虑者。()统定性为行政法,即于国家、方自治团体之外具公法性质之法,不采有关财团法与社团法之区分,亦不创设营造物法之类型。()应制定行政法设置基准或通则性法律作为行政法之般性规范依据,性质特殊者并得制定个别组织法律;另属同类型者,例如大学、博物馆、图书馆等得制定通用性组织法律。、行政法之设置程序()现由政府捐助以民法财

7、团法型态成立者,如符合前述设置条件,得订定定期限进行检讨,决定改采行政法或维持民法财团_法。()配合政府组织改造计划,政策决定新设或就旧有组织改制行政法者,应依行政法设置基准或通则性法律或组织法律设置之。()未来如有拟新设或就旧有组织改制为行政法者,由行政院成立任务编组之评估委员会进行审核评估后,依行政法设置基准或通则性法律或组织法律设置之。4另根据行政院事行政局于2003 年4 月22 日所制定之行政法化标准作业程序,包括以大阶段:先期规划、组织设计、设立程序,以及营运及监督。兹分述其主要作业流程如(行政法化标准作业流程图,如图所示):、先期规划阶段()组成专责推动小组:由主管机关(或改制机

8、关(构)组成专责推动小组,指定副首长或幕僚长担任召集,负责机关(构)改制或新设行政法之策划督导事项,并视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筛选适合改制或新设为行政法之机关或业务。()办理先期规划措施:规划项目包括设置行政法目的、法律拟定、事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制度、营运管理、监督管理及其它相关事项。()参照行政法法草案,制定个别组织法律或通则性法律。、组织设计阶段主管机关(或由改制机关(构)在规划机关(构)改制或新设行政法时,其组织设计要素,可参考相关国家立法例或行政法法草案作设计。组织设计的要素包括:董(理)事会或首长、监事会、事制度、会计制度、财产、财务及采购,以及其它重要事项。、设立

9、程序阶段立法院审查通过行政法个别组织法律或同类型业务之通则性法律,并经总统公布后成立。、营运及监督阶段()行政法进行营运阶段,须注意之管理事项包括:行政法应订定发展目标及计划、年度营运(业务)计划及其预算,以及其报请监督机关核定(备查)程序;行政法应提送年度执行成果及决算报告书,以及其报请监督机关核定(备查)程序;行政法之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营运(业务)及其它信息之公开,准用政府信息公开法相关规定。()监督机关为有效监督行政法之营运,须注意之管理事项包括:行政法之监督机关为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监督机关对行政法之举债方式应作审核;监督机关为评鉴行政法之绩效,应设行政法绩效评鉴委员会;行政法因情势

10、变更,或因绩效不彰,致不能达到其设立目的时,应予解散,其解散程序及解散时之员、剩余财产及债务处理5等,依行政法法草案办理。图 行政法标准化作业流程图资料来源:行政院事行政局,2003。营运及监督组成专责推动小组筛选适合改制或新设为行政法之机关或业务参照行政法法草案,制定个别组织法律或通则性法律组织设计要素 1.董(理)事会或首长;2.监事或监事会;3.事制度;4.会计制度;5.财产、财务及采购;6.其它重要事项 设立程序立法院审查通过个别组织法律或通则性法律并经总统公布后成立监督管理 营运管理 解散办理先期规划措施先期规划组织设计立程序6参、行政法定位与组织方式历经行政院组改会通过之行政法建制

11、原则,以及行政院院会所通过的行政法法草案,有关我国行政法之定位已十分明确,而行政法的组织方式也有定之规范。兹分别讨论如:、行政法之定位顾名思义,行政法为法之种,其属性为公法。根据行政法法草案第条第项:本法所称行政法,指国家及方自治团体以外,由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执行特定公共任务,依法律设立具事及财务自主性之公法。再者,就行政法之性质而言,系属于强化效率面的公私混合体。根据同法第条第项:前项特定公共任务,以具有专业需求或须强化成本效益及经营效能,不适合由政府机关推动,亦不宜交由民间办理,且所涉公权力行使程度较低者为限。依照我国法之分类体系,目前概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私法又细分为财团法和社团法

12、两类。公法又可分为统治团体(如国家和方自治团体)和其它公法,行政法与农田水利会均属于其它公法。行政法在我国法分类的定位,可由图清楚显示。图 行政法之定位图蔡茂寅,2002。国家方自治团体农田水利会行政法统治团体其它公法财团法私法社团法公法法7再者,如前面所强调的,行政法是行政机关与民法财团法的间类型。行政机关原则是行政体,国家可以全面为适法性及适当性监督和指挥;至于行政法则具有独立的法格,仅受适法性监督(范围由个别组织法律决定)。而行政法与财团法则分属公法与私法之性质,其间差异可由表加以清楚比较出来。表行政法与财团法之比较行政法 财团法基本概念以组织变革方式将原由行政机关实施之公共任务专业化及提升效能,为负有履行特定公共任务义务之公法,相关监督及介入机制较财团法为强。服膺私法自治之私法,原则不负有履行特定公共任务之义务,而系依公益考虑予以必要之制约。成立无捐助财产最低总额问题,需订定个别组织法律或通用性法律作为法源依据,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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