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 实行自愿申报、 科学遴选,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第五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评定、推广、培训等,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 ,2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 国家节能中心, 有关行业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
2、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 组织企业、 研究机构等技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 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节能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应汇总整理符合条件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见附件 1)并加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提供单位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第八条 申报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 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 重点节能技术提供单位应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见附件 2),以及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见附件 3),提
3、交组织申报单位。重点低碳技术申报单位应填写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 (见附件 4),提交组织申报单位。3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技术概要;(二)技术原理和内容;(三)评价指标, 包括节能能力、 经济效益、 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及行业特征指标;(四)推广建议;(五)结论;(六)附件。第三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第九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主要评价指标包括:(一)节能减碳能力:预计能形成的节能量(建筑、交通等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 ,预计能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量可根据附件 5 进行折算);(二
4、)经济效益:单位节能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4单位二氧化碳减排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三)技术先进性;(四)技术可靠性;(五)行业特征指标。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核对。 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组织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 不进入专家遴选环节。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遴选:(一)分行业初审。分行业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审查重点是技术有创新性、节能减碳原理清晰、知识产权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二)复审论证。召
5、开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分行业初审的技术进行复审论证, 分为交叉评分、 集体讨论、 组长复核等环节。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论证重点是节能减碳能力、 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系统影响分析、行业特征指标等。5(三)技术答辩。召开技术答辩会,对通过复审论证的技术,组织技术提供单位进行答辩, 接受专家问询, 深入论证技术细节, 进一步评价技术的节能减碳能力、 经济效益、 先进性、可靠性等, 形成答辩意见。 必要时根据答辩问询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四)征求意见。对通过答辩和现场调研论证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部门、 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
6、完善。(五)公示。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全社会公示, 对公示期内收到书面意见的技术, 再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公示和论证情况确定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第十二条 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方式向全社会发布, 主要包括技术内容、 应用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 技术评定情况等,供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第十三条 目录实施动态更新, 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定期更新技术指标和技术提供单位, 用先进的同类技术替换原6有技术。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 就申报要求、遴选程序、 遴选标准等内容, 开展对组织申报单位和技术提供单位的培训。第四
7、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技术提供单位新建、参与新建或改扩建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装备生产线; 优先支持用能单位使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实施改造。第十六条 鼓励技术提供单位建立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示范推广中心, 展示宣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鼓励用能单位分行业集成应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建立教育示范基地, 定期组织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 推广集成应用典型模式。第十七条 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部门在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 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7中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第十八条 鼓励能源审计单
8、位在开展能源审计时,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 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相应改造措施建议;鼓励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中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 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建议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进行改造。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重点节能技术最佳实践案例, 包括重点节能技术基本情况、 节能改造前后情况、 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 用户意见反馈等, 对节能效果突出的案例进行重点宣传。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现场推广会及技术对接会, 开展技术提供单位与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交流。第二十一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提供单位要制定推广方案,每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
9、上年度推广情况,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整理分析, 跟踪评估推广效果, 适时发布推广报告。8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附件 1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组织申报单位:主要典型项目单位二目前推预计 2015 年序技术适用适用的二氧化碳单位节该技术在行二氧化碳减建设投资额节能量氧化碳广比例总投入节能能力号名称范围技术条减排量能量业内的推广排能力内容规模( 万元 )(tce/a)(%)(万元)( 万 tce/a)件)比例 (%)(tCO2/a )( tCO /a注:不要空栏。附件 2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技 术 名 称:技术提供单位: (盖章)年 月 日一、技术概要(一)
10、技术提供单位基本情况。技术提供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技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技术基本情况。技术名称、基本原理、适用范围等。二、技术原理和内容(一)技术原理。(二)关键技术、工艺流程。(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与替代的主流技术对比。(四)基准情景(替代的主流技术的典型应用模式及其能耗、二氧化碳排放、投资情况) 。(五)应用案例概况。三、评价指标(一)节能能力。 预计至 2015 年和 2020 年推广能形成的节能量(建筑、 交通等不适用节能量指标的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二)经济效益。与基准情景相比的单位节能量投资额;与基准情景相比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三)技术先进性。技术创新
11、水平,可以分为国际领先、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水平。(四)技术可靠性。技术投入应用的可靠性,主要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可靠性评价结论、 实际应用案例的数量和使用年限情况。由专家根据行业特点选择。四、推广建议(一)预计至 2015 年和 2020 年推广总投入。(二)建议推广该技术的支撑措施。五、结论六、必要附件(一)技术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二)与申报节能技术相关的技术鉴定、技术认定、知识产权证明等。(三)案例分析报告(模板附后) 。(四)由具有节能监察资质单位或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实际运行 1 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案例测试报告 (对已经投入市场的节能低碳技术) 。七、可选附件(一)技术鉴定报告或产品能效检测报告。(二)查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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