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160.19KB ,
资源ID:14962181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496218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上海医改再放大招医疗技术负面清单出炉Word文件下载.docx)为本站会员(b****3)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上海医改再放大招医疗技术负面清单出炉Word文件下载.docx

1、通知明确,上海市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要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该专门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管理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

2、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三)对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四)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手术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应

3、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并为医务人员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建立医师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医师的专业能力和培训情况,授予或者取消相应的手术级别和具体手术权限。医疗机构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附: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

4、生健康委令第1号)、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第四条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

5、原则。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第五条本市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第六条本市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含市中医药管理局,下同)负责全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八条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医疗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以及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第九条本市对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医

6、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进行严格管理:(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制条件;(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第十条本市限制类技术目录及其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由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第十一条本市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限制类技术目录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同时制定(修订)发布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第十二条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

7、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第三章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管理第十三条对本市医疗机构开展国家和上海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在列的医疗技术实施备案管理。第十四条本市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根据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医疗机构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

8、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国家和本市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实施“一网通办”。医疗机构登陆“中国上海”的“一网通办”网站,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栏目进行备案。第十六条本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于收到医疗机构备案材料且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生效前,原已备案的医疗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手续,但必须于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登录“上海市医疗技术在线监控平台自查上报系统”(网址另行通知)补录入相关信息。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报送管理第十八条本市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9、信息化管理平台“上海市医疗技术在线监控平台自查上报系统”,并与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九条本市开展国家和上海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开展一例,上报一例”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逐例报送“限制类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第二十条 本市开展国家和上海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必须于每季度第1周按要求向“上海市医疗技术在线监控平台自查上报系统”逐例报送上季度相关数据信息,并于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2016年1月1日以来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每例病例开展情况的相关数据信息补报工作。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各办医主体要对医疗机

10、构限制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以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及时纠正漏报、瞒报、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当事医疗机构立即停止开展相关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第五章 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完善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架构。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要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

11、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并为医务人员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做好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工作。对已证明安全有效、但属本机构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组织论证,重点论证本机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通过论证的方可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针对本机构

12、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特别是限制类医疗技术项目建立定期评估制度,重点评估技术的质量安全和技术保证能力。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不再符合有关技术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对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也要不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有关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列入“禁止类技术”;(二)从事该医疗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或影响临床应用效果;(三)该项医疗技术在本机构应用过程中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伦理问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四)发现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者伦理缺陷。医疗机构出现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取消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医疗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