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19.48KB ,
资源ID:14716137      下载积分:12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471613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Word格式.docx)为本站会员(b****1)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Word格式.docx

1、 (本为2007年第4号)弁言鉴于(1)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会议认为,为了缓解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交往日益增多带来的陆路通关压力,适应深圳巿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交通运输和便利通关的客观要求,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推动两地经济共同发展,在深圳湾口岸设立港方口岸区,专用于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的通关查验,是必要的;(2) 基于第(1)段所述的考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10月31日在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决定 (a) 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深圳湾口岸启用之日起,对该口岸所设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香港特别行

2、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 (b)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及 (c)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土地使用期限,由国务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3) 国务院已藉2006年12月30日的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范围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覆(国函2006132号) (a) 规定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范围(“规定范围”);并 (b) 确定规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期限自口岸启用之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经双方协商并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可提前终止土地使

3、用权或者在租赁期满后续期:现由立法会制定本条例如下 第1及15条 2007年4月27日(1)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会议认为,为了缓解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交往日益增多带来的陆路通关压力,适应深圳巿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交通运输和便利通关的客观要求,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推动两地经济共同发展,在深圳湾口岸设立港方口岸区,专用于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的通关查验,是必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 (b) 确定规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4、期限自口岸启用之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 - SECT 1简称及生效日期 VerDate:27/04/2007第1部导言(1) 本条例可引称为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2) 本条例(本条及第15条除外)自保安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3) (已失时效而略去)(3) 本条及第15条自本条例于宪报刊登当日起实施。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 - SECT 2释义 VerDate:(1) 在本条例中“已有的”(pre-existing) (a) 就权利或义务而言,指在有关日期前获取、产生或招致的; (b) 就法院命令而言,指在有关日期前作出的;“公共主管当局”(

5、public authority) 包括藉或根据某成文法则设立的审裁处、管理局、各类委员会或相类团体,但不包括法院;“公职人员”(public officer) 指任何在政府担任受薪职位的人(不论该职位属长设或临时性质),包括按照基本法任命的政府主要官员;“日后的”(future) (a) 就权利或义务而言,指在有关日期当日或之后获取、产生或招致的; (b) 就法院命令或任何文件而言,指在有关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或制备的;“地域”(area) 包括空域及地面之下的土层;“地域界限”(territorial limit) 就可于某地理范围内行使或履行的权利或义务而言,指该地理范围;“有关日期”(R

6、elevant Date) 指根据第1(2)条就第3及5条的实施而指定的日期,该日期是弁言第(2)(a)段提述的深圳湾口岸启用之日;“法定”(statutory) 就权力或责任而言,指由成文法则赋予或委予的;“法院”(court) 指附表4第1部指明的属香港司法机构的法院、法庭或审裁处;“法院命令”(court order) 包括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命令、指示或其它决定;“香港法律”(laws of Hong Kong) 指当其时在香港施行的、在香港具有立法效力的、实施范围扩及香港的或适用于香港的法律,包括基本法第十八条指明的所有香港法律来源;“规管团体”(regulatory body) 指规

7、管某专业、行业或业务的质素或服务水平的人;“港方口岸区”(Hong Kong Port Area) 指第3条宣布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权利或义务”(right or obligation) 指权力、权利、特权、义务或法律责任。(2) 在本条例中对“香港”的提述,即对不论如何描述的香港(指整个香港而非香港的一部分)的提述,并包括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提述。“已有的”(pre-existing)“公共主管当局”(public authority)“公职人员”(public officer)“日后的”(future)“地域”(area)“地域界限”(territorial limit)“有关日期”(

8、Relevant Date)“法定”(statutory)“法院”(court)“法院命令”(court order)“香港法律”(laws of Hong Kong)“规管团体”(regulatory body)“港方口岸区”(Hong Kong Port Area)“权利或义务”(right or obligation)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 - SECT 3港方口岸区的宣布 VerDate:第2部港方口岸区及香港法律的适用(1) 现宣布列于附表1的描述(“具体描述”)所划定的地域为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2) 贝体描述涵盖 (a) 列于附表1第1部的对查验区地域的描述; (b) 列于该

9、附表第2部的对深圳湾公路大桥部分的地域的描述; (c) 该附表第3部中的地图。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 - SECT 4港方口岸区属禁区 VerDate:就公安条例(第245章)及任何其它适用于禁区(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者)的成文法则的施行而言,港方口岸区属如此界定的禁区。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 - SECT 5香港法律适用于港方口岸区 VerDate:(1) 除在任何于有关日期当日或之后制定或(如属附属法例)订立的成文法则另有订定的范围内,香港法律适用于港方口岸区。(2) 为香港法律适用于港方口岸区的目的,港方口岸区视为位于香港以内的地域。(3) 如某成文法则 (a) 只适用于香港某特

10、定地域;或 (b) 藉提述香港不同地域而适用,则为决定该地域是否包括港方口岸区的目的,港方口岸区视为以其名称为名而位于新界以内、新九龙以外的地域。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 - SECT 6港方口岸区内的土地视为政府土地 VerDate:(1) 就香港法律适用于港方口岸区而言,尽管港方口岸区的土地使用权如弁言第(3)(b)段所述是以租赁的方式取得的,在港方口岸区以内的土地视为位于香港以内的政府土地的一部分。(2) 任何港方口岸区以内的土地的权利或权益,如已凭借在有关日期当日或之后进行的交易而处置,则视为直接或间接(视属何情况而定)得自特区政府的权利或权益。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 - SECT

11、7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VerDate:(1) 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聆讯和裁定因本条例的施行而产生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讼案或事宜,一如它就香港法律在香港的施行而具有司法管辖权一样。(2) 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法院具有权力作出裁定、赋予或委予某项地域界限局限于港方口岸区或包括港方口岸区的权利或义务的法院命令。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 - SECT 8除非在第9或10条适用的情况下,已有的权利及义务不受影响 VerDate:第3部已有的权利及义务(1) 如辩称某项特定的已有的权利或义务的地域界限扩阔至包括港方口岸区的唯一理据,是第5(2)条具有将已有的权利或义务的地域界限扩阔至包括港方口岸区

12、的效力,则在任何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或其它法律程序)中,无人有权作出该项辩称。(2) 第(1)款并不减损第9及10条的施行。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 - SECT 9扩阔某些已有的权利及义务的地域界限 VerDate:(1) 如某项已有的权利或义务的地域界限(不论是否明订的)局限于香港或包括香港,而该项权利或义务 (a) 符合列于附表2内的某项描述; (b) 在有关日期是仍然存续或暂停具有法律效力的,则该项权利或义务的地域界限按照第(2)款扩阔至包括港方口岸区。(2) 根据第(1)款扩阔地域界限至包括港方口岸区一事 (a) (除(b)段另有规定外)自有关日期起实施; (b) (如有关描述藉某项修订而列于附表2内,而该项修订在有关日期后生效)自该项修订生效当日起实施。(3) 如 (a) 某项权利或义务的地域界限根据本条扩阔;而 (b)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