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Word格式.docx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Word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Word格式.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0/24/2dc8cf36-215b-4bde-a8d0-84248a3a6969/2dc8cf36-215b-4bde-a8d0-84248a3a69691.gif)
(本为2007年第4号)
弁言
鉴于—
(1)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会议认为,为了缓解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交往日益增多带来的陆路通关压力,适应深圳巿与香港特别
行政区之间交通运输和便利通关的客观要求,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推动两地经济共同发展,在深圳湾口岸设立港方口岸区,专用于人
员、交通工具、货物的通关查验,是必要的;
(2)基于第
(1)段所述的考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10月31日在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决定—
(a)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深圳湾口岸启用之日起,对该口岸所设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行禁区式
管理;
(b)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及
(c)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土地使用期限,由国务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3)国务院已藉2006年12月30日的《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范围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覆》(国函
[2006]132号)—
(a)规定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范围(“规定范围”);
并
(b)确定规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期限自口岸启用之日起至
2047年6月30日止。
经双方协商并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可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或者在租赁期满后续期:
现由立法会制定本条例如下—
[第1及15条}2007年4月27日]
(1)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会议认为,为了缓解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交往日益增多带来的陆路通关压力,适应深
圳巿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交通运输和便利通关的客观要求,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推动两地经济共同发展,在深圳湾口岸设立港方口岸
区,专用于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的通关查验,是必要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
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
(b)确定规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期限自口岸启用
之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SECT1
简称及生效日期VerDate:
27/04/2007
第1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
(2)本条例(本条及第15条除外)自保安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3)(已失时效而略去)
(3)本条及第15条自本条例于宪报刊登当日起实施。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SECT2
释义VerDate:
(1)在本条例中—
“已有的”(pre-existing)—
(a)就权利或义务而言,指在有关日期前获取、产生或招致的;
(b)就法院命令而言,指在有关日期前作出的;
“公共主管当局”(publicauthority)包括藉或根据某成文法则设立的审裁处、管理局、各类委员会或相类团体,但不包括法院;
“公职人员”(publicofficer)指任何在政府担任受薪职位的人(不论该职位属长设或临时性质),包括按照《基本法》任命的政府主要官员;
“日后的”(future)—
(a)就权利或义务而言,指在有关日期当日或之后获取、产生或招致的;
(b)就法院命令或任何文件而言,指在有关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或制备的;
“地域”(area)包括空域及地面之下的土层;
“地域界限”(territoriallimit)就可于某地理范围内行使或履行的权利或义务而言,指该地理范围;
“有关日期”(RelevantDate)指根据第1
(2)条就第3及5条的实施而指定的日期,该日期是弁言第
(2)(a)段提述的深圳湾口岸启用之日;
“法定”(statutory)就权力或责任而言,指由成文法则赋予或委予的;
“法院”(court)指附表4第1部指明的属香港司法机构的法院、法庭或审裁处;
“法院命令”(courtorder)包括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命令、指示或其它决定;
“香港法律”(lawsofHongKong)指当其时在香港施行的、在香港具有立法效力的、实施范围扩及香港的或适用于香港的法律,包括《基本法》第
十八条指明的所有香港法律来源;
“规管团体”(regulatorybody)指规管某专业、行业或业务的质素或服务水平的人;
“港方口岸区”(HongKongPortArea)指第3条宣布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
“权利或义务”(rightorobligation)指权力、权利、特权、义务或法律责任。
(2)在本条例中对“香港”的提述,即对不论如何描述的香港(指整个香港而非香港的一部分)的提述,并包括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提述。
“已有的”(pre-existing)
“公共主管当局”(publicauthority)
“公职人员”(publicofficer)
“日后的”(future)
“地域”(area)
“地域界限”(territoriallimit)
“有关日期”(RelevantDate)
“法定”(statutory)
“法院”(court)
“法院命令”(courtorder)
“香港法律”(lawsofHongKong)
“规管团体”(regulatorybody)
“港方口岸区”(HongKongPortArea)
“权利或义务”(rightorobligation)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SECT3
港方口岸区的宣布VerDate:
第2部
港方口岸区及香港法律的适用
(1)现宣布列于附表1的描述(“具体描述”)所划定的地域为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
(2)贝体描述涵盖—
(a)列于附表1第1部的对查验区地域的描述;
(b)列于该附表第2部的对深圳湾公路大桥部分的地域的描述;
(c)该附表第3部中的地图。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SECT4
港方口岸区属禁区VerDate:
就《公安条例》(第245章)及任何其它适用于禁区(该条例第2
(1)条所界定者)的成文法则的施行而言,港方口岸区属如此界定的禁区。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SECT5
香港法律适用于港方口岸区VerDate:
(1)除在任何于有关日期当日或之后制定或(如属附属法例)订立的成文法则另有订定的范围内,香港法律适用于港方口岸区。
(2)为香港法律适用于港方口岸区的目的,港方口岸区视为位于香港以内的地域。
(3)如某成文法则—
(a)只适用于香港某特定地域;
或
(b)藉提述香港不同地域而适用,
则为决定该地域是否包括港方口岸区的目的,港方口岸区视为以其名称为名而位于新界以内、新九龙以外的地域。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SECT6
港方口岸区内的土地视为政府土地VerDate:
(1)就香港法律适用于港方口岸区而言,尽管港方口岸区的土地使用权如弁言第(3)(b)段所述是以租赁的方式取得的,在港方口岸区以内的土地
视为位于香港以内的政府土地的一部分。
(2)任何港方口岸区以内的土地的权利或权益,如已凭借在有关日期当日或之后进行的交易而处置,则视为直接或间接(视属何情况而定)得自特区政
府的权利或权益。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SECT7
法院的司法管辖权VerDate:
(1)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聆讯和裁定因本条例的施行而产生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讼案或事宜,一如它就香港法律在香港的施行而具有司法管辖权一样。
(2)在不损害第
(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法院具有权力作出裁定、赋予或委予某项地域界限局限于港方口岸区或包括港方口岸区的权利或义务的法
院命令。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SECT8
除非在第9或10条适用的情况下,已有的权利及义务不受影响VerDate:
第3部
已有的权利及义务
(1)如辩称某项特定的已有的权利或义务的地域界限扩阔至包括港方口岸区的唯一理据,是第5
(2)条具有将已有的权利或义务的地域界限扩阔至包
括港方口岸区的效力,则在任何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或其它法律程序)中,无人有权作出该项辩称。
(2)第
(1)款并不减损第9及10条的施行。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SECT9
扩阔某些已有的权利及义务的地域界限VerDate:
(1)如某项已有的权利或义务的地域界限(不论是否明订的)局限于香港或包括香港,而该项权利或义务—
(a)符合列于附表2内的某项描述;
(b)在有关日期是仍然存续或暂停具有法律效力的,
则该项权利或义务的地域界限按照第
(2)款扩阔至包括港方口岸区。
(2)根据第
(1)款扩阔地域界限至包括港方口岸区一事—
(a)(除(b)段另有规定外)自有关日期起实施;
(b)(如有关描述藉某项修订而列于附表2内,而该项修订在有关日期后生效)自该项修订生效当日起实施。
(3)如—
(a)某项权利或义务的地域界限根据本条扩阔;
而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