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后面的研讨将力图说明:宪法与经济法都具有经济性,并且两法所共有的经济性具有内在一致性;经济性是两法存在密切关联的纽带和有效互动的共同基础,只有在宪政框架下推动宪法与经济法的制度互动与相互一致,才能全面构建宪法与经济法的良性互动关系,这对于经济、社会与法治的发展均大有裨益。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学界有关宪法与经济法关系的探讨并不鲜见,但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密切关联的基础或原因则关注不够。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宪法与经济法之所以会存在密切关联,是因为它们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是它们能够紧密联系的重要纽带和基础,也是两者共性的体现。正是基于经济性,宪法与经济
2、法才会产生交互影响、交融共生。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人们大都认为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特征,对此已殆无疑义。但对于宪法是否具有经济性,是否存在“经济性宪法”,则或存歧见。从学界既有的研究来看,以美国学者布坎南、塔洛克为首的公共选择理论,对宪法的经济性已有深入研究,他们更注重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宪法的经济功能、宪法对经济变迁的影响,以及经济对宪法的影响等,并通过对宪法的经济分析,推进了“宪法经济学”或“立宪经济学”之类的经济学研究。此外,以德国学者欧肯、伯姆等为代表的弗赖堡学派,则较早地关注了“经济宪法”或“经济性宪法”,关注与经济领域相关的宪法规范,他们尤其注重从法学的视角,研究国家对经济自由的
3、限制、对国家干预职权的限定等,从而形成了“经济宪法”的研究领域,推动了宪法以及相关的经济法研究。无论上述研究的侧重点是经济学还是法学,也无论其关注点是理念还是规则,都是以承认宪法具有“经济性”或者存在“经济性宪法”为前提,因此,宪法的经济性在这些研究中已被普遍承认。在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的“政治性”、“法律性”或“规范性”等似乎关注更多,而对于宪法的经济性的研究则相对略少。但既然法律具有回应性,不同的时代就会有不同的法,不同时代的宪法在内容上也会有所不同。尤其在现代社会,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必然要大量进行经济立法,有关经济制度的规范也会融入宪法之中,从而会使宪法的经济性更为突出。基于对时代重要
4、需求的回应,以及国家经济职能在宪法领域的重要体现,现代宪法的经济性日益凸显,这不仅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使经济法的经济性更为突出。事实上,宪法的经济性与经济法的经济性不仅密切关联,而且存在许多共性,两法所“共有的经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无论是宪法对相关产权的界定,还是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分;无论是经济法对宪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化,还是对各类经济法主体“权义结构”的具体规定,目的都是通过定分止争,使整体经济运行成本更低,摩擦更少,效率更高,从而提升总体经济效益。可见,宪法和经济法都要在总体上保障和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更加“经济”。其次,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宪法和经济法都要
5、体现“经济规律”。例如,宪法有关经济体制的规定及其对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影响,都与立法者对经济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有直接关系。其实,一国选取何种经济体制,不仅是政治选择,也取决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因此,我国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也是体现了对经济规律的把握。同时,只要明确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就必须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又恰恰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我国宪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本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规律”的要求。中国作为一个迅猛发展的大国,作为一个在探索中前行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断完善和加强宏
6、观调控尤为重要。与此同时,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需要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我国宪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外,美国宪法对“州际贸易条款”的规定、俄罗斯宪法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等等,也都体现了对市场规制方面的经济规律的认识,并体现在相关经济法的具体立法中。再次,上述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都需要首先在宪法上进行有效分权。无论是宏观调控权还是市场规制权,都已经不同于传统的“政治性权力”,而是各有自其新的特色,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由于它们是重要的、影响国民基本权利的权力,因而才须先在宪法层面进行分配。为此,许多国家宪法对
7、于涉及宏观调控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调整等方面的权力,以及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规制方面的权力,都力图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形成了有关经济体制的宪法规范,这些规范构成了经济法的“体制法”的基础。这是宪法与经济法之间非常重要的内在关联。最后,宪法和经济法不仅因其对基本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作出规定,而使其相关规范体现出“经济性”;同时,还因上述规定也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体现出“经济性”。因为无论宏观调控抑或市场规制,都需要运用法律化的调控手段和规制手段,于是,预算手段、税收手段、国债手段、货币手段、垄断规制手段等各类调制手段的法律化,便构成了经济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上述法律化的经济
8、手段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益。而上述各个方面,都使得经济法的“经济性”更为突出,并由此会进一步推动宪法的经济性规范的发展。总之,宪法与经济法一样,都要回应时代的经济要求,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具体表现为:它们都要体现国家的经济职能,规范国家的经济行为;都要遵循经济规律,对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经济职权加以限定;都要体现法律化的经济手段,促进经济的良性运行,追求总体上的经济效益。上述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是两法内在的紧密关联的基础和纽带。此外,基于宪法的经济性的要求,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都应当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凡是宪法规定的不能促进甚至阻碍经济发展的体制和制度,都应当进
9、行变革,这对于解决各国的发展问题非常重要。从我国和其他国家宪法修改的情况来看,不断完善宪法的经济性规范,无疑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重要方向。从经济性看宪法与经济法的交互影响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不仅体现为它们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还体现为基于经济性所形成的两法之间的交互影响,包括宪法对经济法的重要影响,以及经济法对宪法的落实与推动。为此,下面将从经济性的视角对上述两个方面分别加以探讨。宪法对经济法的重要影响在各国宪法中具有突出经济性的规范,或称宪法的经济性规范,主要包括经济体制、所有制等基本经济制度,以及经济职权分配等方面的规定。上述规范作为典型的“经济宪法”或“经济性宪法”,对经济法具有直接而重
10、要的影响,现举例说明如下:首先,从经济分权的角度看,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总章程”,不仅要体现一个国家的政治存在,还要体现其经济存在;而从经济的角度看,任何组织体的运转都需要财力支撑,国家要履行日益繁多的职能,更需要强大的财力保障。为此,宪法必须大量规定经济内容,明确界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相应地,需要厘清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利与经济利益。于是,在宪法层面就会形成“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产权二元结构”,这既是在宪法层面进行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经济分权的基础框架,也是经济法诸多制度展开的基础,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其次,与上述国家与国民的产权结构相关联,一国宪法必须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其
11、基本的经济制度,尽管各国对此规定的内容不同,立法体例上也不统一,但大都包括基本的所有制、分配制度、经济体制等内容。例如,在所有制方面,一国实行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相应地,在重要的土地制度方面,实行土地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在经济体制方面,一国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抑或计划经济体制?在分配制度方面,是按劳分配还是按其他要素分配?在财产权保护方面,对私人产权与公共产权如何保障?等等,对于上述方面,我国宪法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上述有关经济制度的规定,加上保护公民经济自由权的规定,构成了“经济性宪法”基础性的核心内容。而整个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也必须以上述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为基础,同时,其制度的实施也必须充
12、分保护公民的经济自由权。再次,在宪法规范中,还要规定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包括财政权、预算权、税收权、发债权、发钞权、反垄断权等重要的经济性权力,有的国家还会在宪法中规定各级政府的收入分配。从实证的角度看,宪法的规定不仅是基于政治角度,也是基于经济角度;宪法不仅是“政治文献”或“法律文献”,同时也是“经济文献”。例如,英国的大宪章所体现的“无代表则无税”的精神,直接影响征税权的划分,实质上关涉经济职能和经济权力的划分。其实,宪法虽为政治斗争或多方博弈的结果,但也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与各类主体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正是考虑到美国宪法也是相关利益集团所制定的分配利益的法,其背后都是经济问题,著名
13、学者比尔德才特别强调,“宪法基本上是一项经济文献。”而上述在宪法中规定的财政权等各类经济职权,同时又都是经济法需着重作出具体规定的调控权或规制权。可以说,宪法对上述经济职权的规定,为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最后,宪法确立的主体结构及相应的权利结构,对经济法也有非常大的影响。基于宪法所确立的国家与国民的“主体二元结构”,有关国家治理结构和公民权利结构的规定,是宪法最核心的内容。从分权的角度看,在国家与国民之间进行的分权,形成了国民或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们构成了所谓公民权利法案的内容;同时,在国家机构之间进行的分权,无论是横向分权还是纵向分权,对于国家治理都至为重要,其中涉及“经济宪法”的相
14、关内容。宪法所确立的上述主体结构及相应的权利结构,直接影响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构造,不仅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理论中的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国家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等各类“二元结构”,也为研究经济法中的各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总之,从经济性的视角看宪法对经济法的重要影响,不难发现,宪法对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界分,确立了重要的“经济产权”框架,正是基于该框架,一国才需要财政制度和税收制度来影响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才需要通过金融制度来支持经济的有效运转;才需要国债制度、产业政策和产业组织制度等发挥其重要作用,等等。上述框架作为财政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产业制度、竞争制度的宪法基础,同时也是整体的经济法的基础,因为上述各类制度都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宪法所确立的经济制度,直接影响一国对公有制与私有制、国有与民营等方面的选择,这些选择作为非常基本的重要约束条件,直接影响经济法调整所力图实现的经济稳定增长等目标。同时,宪法所确立的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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