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立项交办。局办公室收到督查事项后,要第一时间批阅并通过局公文流转系统或即时通(AM)流转到督查考核中心和各承办科室及基层单位,流转内容包括事项内容、完成时限、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及基层单位。第二条 建立台账。纳入督查范围的事项,督查考核中心要制定督查通知单,由局办公室及时发到承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同时对督查文件原件、事项内容、主办及协办科室以及基层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逐一登记编号、建立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第三条 分工办理。主办科室及基层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应立即明确具体承办人,并积极主动组织协办科室加快办理;协办科室要积极支持配合,按时限要求办结。协办科室的办理情况由主办科室予以评价
2、,评价的内容包括完成的时限、完成的质量等方面。第四条 审核上报。督查事项办结后,经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审签,由主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及时将电子稿(通过即时通AM)以及书面签字稿报督查考核中心。督查考核中心对承办科室及基层单位报送的事项内容进行审核,若报送不符合要求,返回重报。对区委、区政府督查事项通过督查系统上报区委督查考核中心、区政府督查室;对局主要领导批示件,将办理情况形成督查专报,由办公室呈局主要领导审阅。第五条 办结销号。根据上级部门反馈情况和局主要领导批示意见,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考核中心予以销号,确保全过程控制。对需长期跟踪办理的事项,建立滚动督查台账,实施滚动督查,直至办结、销号。
3、第六条 定期通报。督查考核中心负责,一月一次汇总通报各承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第三章 考核评价第一条 建立“三督三考”工作机制。运用“电话督”、“上门督”、“现场督”和“过程考”、“办结考”、“年终考”等方式,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各承办科室及基层单位要根据督办要求按期提报工作进展情况。第二条 建立督查评价机制。1.督查事项流转情况评价。第一时间完成流转的,获“好评”1个;到期流转的记“差评”1个,逾期流转的记“差评”2个。2.督查事项完成时限评价。按期主动完成的获“好评”1个;拖后完成记“差评”1个,再次催办仍逾期未完成的记“差评”2个。3.督查事项完成质
4、量评价。办理质量合格的获“好评”1个;办理质量差记“差评”1个,要求重报的记“差评”2个。第三条 计分办法。1.根据被上级有关部门亮“黄、红灯”情况,在机关科室及基层单位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2.根据科室在督查事项中,获“好评”、“差评”情况,在机关科室年度考核中统筹计分。3.根据责任科室办结督查事项的数量在机关科室年度考核中计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督查问责机制,承办科室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局监察审计科依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第一条 软拖硬顶、拒不办理的;第二条 督查事项虚报、谎报、瞒报、漏报的;第三条 被区督查系统亮红灯的;第四条 经认定达到问责条件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工作分工局督查考核中心:督查督办,审核上报,考核评价,定期通报以及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协调等。局办公室:督办件立项,明确督办事项并通过局流转系统进行流转。局监察审计科:根据承办情况,视情实行督查问责。局其他各科室及基层单位:每天数次浏览办公平台、即时通,做到不遗漏,能及时流转到责任人;分工要明确,在办公平台显示出来,要明确具体承办人。承办科室将督查事项,及时组织办理落实,将办理情况表述准确,简明扼要,紧扣问题,不模棱两可、敷衍了事,无关的问题不要牵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