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综治创建工作的奖惩,根据条块结合的原则,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自下而上进行评定。三、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和政策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惩戒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奖 励四、综治创建工作奖励分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类。五、综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条件:(一)按照党委2007年村(居)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考核意见进行上、下半年两次考核,考核名次第一名的为一等奖、第二名的为二等奖、第三名为三等奖。(二)一、二、三等奖的党委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及奖金分别为600元、800元、600元。(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1)出现重大刑事案件或产生较大影响和后果
2、的群众性事件;(2)出现去省赴京上访的和群体性到各级上访的;(3)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或工作不到位出现较大社会和经济影响事件的。六、综治创建先进个人(一)先进个人的条件1、各村(居)、各企业、单位负责人在综治创建工作通过年终考核得到一、二、三等奖的。2、在综治创建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3、通过努力,化解避免特大事件、事故发生的。(二)评选范围1、各村(居)、企业、单位负责人。2、各村(居)、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3、综治创建成员单位人员和专职保安人员。惩 戒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各村(居)企业、单位的综治创建工作的惩戒。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有党委纪委审批,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或相应的党纪处分。(一)不重视综治创建工作,不负责任以致失职、渎职发生重大问题的,直接影响全镇经济发展和稳定的。(二)在综治创建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大情况隐瞒不报造成后果的。(三)其它应予处分的行为的。附 则本办法由镇综治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