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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1课件 第十章PPT课件下载推荐.pptx

1、2.意义在刑事诉讼中预先确定证明的对象,其 目的在于明确划定证明的范围,使承担证 明责任者有针对性地进行诉讼证明,为法 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减少 盲目性;证明对象也对侦查部门和审查起 诉部门确定侦查目标和审查范围具有重要 意义。,证明对象的范围的法律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最高法院解释第64条规定:,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2、有无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9)有无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的程序事实;(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证明对象的范围的学理分类,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法院解释和司 法实践经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学理界 作如下分类:,(一)实体法事实(二)程序法事实(三)其他事实(四)免证事实,(一)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指对确认指控犯罪能否成立具 有法律意义的由实体法所规范的事实,即与 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具体内容包 括: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 象的核心部分。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排除

3、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指法律规定的犯 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刑罚 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 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4.被告人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令 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 及有无前科等。确定被告人身份,对于案件 处理具有一定意义。,(二)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引 起争议的由刑事程序法所规范的事实。由于程序法事实关系到诉讼行为是否正确、是否合法,这些事实是否得到证明,不仅关 系到实体法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问题,而 且关系到裁判是否正确的问题,因此,程序 法事实也往往

4、成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 有:1.关于应否审理和管辖的事实;2.关于申请回避的事实;,3.关于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 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4.关于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 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5.关于其他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事实;6.关于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7.其他关于程序法的事实,如延期审理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三)其他事实1.外国法。诉讼涉及的某些外国法不为法官 所通晓之时,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法规 文本)加以证明。2.某些地方法规不为法官所通晓之时,需要 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法规文本)加以证明。3.某些地方习惯不为法官所通晓之时,需要 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

5、明。4.某些特殊的经验法则,需要提出相应的证 据加以证明。,(四)免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一方要想使自己的诉讼 请求得到法院的确认,需要运用证据证明这 些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但也有部分事实 是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一方加以证明 的。主要包括: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法官 履行审判职务应当知晓的事实。,4预决的事实,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 确认的事实。5推定的事实。不必用证据加以证明即直 接确认事实,英美证据法将这种确认方式 称为“司法认知”,证明标准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法律规定的证明主体运用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成立所需要达到

6、的程度。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 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 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存否。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即为证 据充分或证据不足的分界线。,2.证明标准的特征,无形性主观性与客观性法律性最低性,无形性,证明标准是无形的,也是内 在的,它是存在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心中的一杆秤,是靠标准的 适用者用心智把握的尺度。而内心确信的程度往往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主观性与客观性,诉讼中的证明是人们凭借证据 认识过去发生事实的活动。这一过 程离不开诉讼主体对证明标准的把 握和对证据证明力的评价与判断。但是,证明标准一旦形成,就 成为对裁判者和其他诉讼主体具有 指导作用和约束力的客观

7、规则。,法律性,法律性源于司法实务统一适用证明标准 的需要。假如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允 许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标准对证明结果进 行判断,就会出现非常荒谬的结果。,如:一审法官依据较低的证明标,准认为证据已达到了充分的要求认 定争议事实存在,二审法官则根据 较高的证明标准认为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而将案件发回重审;,最低性,最低性,是指证明标准为法官在诉讼中 认定事实设定了一条底线,若证据的证 明力达到这条底线,即便还未形成百分 之百的确信,就可以认定负有证明责任 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为真实,而如 果低于这一底线,就需要把事实归入真 伪不明状态态。,证明标准的确立意义,一是实体法意义,在证据量及其证

8、明力 不变的情况下,证明标准设置和实际掌握的宽严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案件的实体处理;二是程序法意义,证明标准是证明完成 从而使证明责任得以卸除的客观标志。,(一)关于国外的刑事证明标准,1.内心确信证明标准(大陆法系)2.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英美法 系)3.两种证明标准的同一性 4.关于诉讼证明的盖然性问题,(二)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传统内容 2.现代趋势 3.不同阶段的证明要求 4.疑案处理,1.内心确信证明标准(大陆法系),法国1808年刑诉法第342条:“法律要求 陪审官掌握的判断证据和事实的全部尺度。一言以蔽之:你们是真诚的确信吗?”。法国1957年刑诉法第304条:“法律并不 考

9、虑他们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 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 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做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 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确信?这是他 们的全部职责所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1条规定:“对于证据调查的结果,由法庭根据它在 审理的全过程中建立的内心确信而决定”。,注意:“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虽然在形式上 是主观的,但它的内容却是客观的,达到 内心确信程度的案件事实不是法官个人的 纯粹猜测。当证据无法对指控的事实加以理性地、明确地证实时,法官个人的纯粹主观确信,不足以成为判决的基础。

10、如果认为法官作 出错误的判断,当事人可以借助法律救济,由其他法官验证该判决形成过程能否被他 们所理解。,2.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英美法系),所谓“排除合理的怀疑”,从字面上讲 是指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排 除“一切怀疑”的程度,它所要做的只是 排除“合理的怀疑”;“排除合理的怀疑”,仅要求此种被排 除的怀疑,必须能够说出理由,摆出道理,经得起理性论证,而不是虚幻的、想象的 怀疑。扩展阅读,3.两种证明标准的同一性,其一,二者相互依存。内心确信,就意 味着排除合理怀疑,反之亦然。如英国的塞西尔特纳说:“所谓 合理的怀疑,指的是陪审员在对控告 的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对有罪判 决的可靠性没

11、有把握时所存在的心理 状态。因为,控诉一方只证明一种有 罪的可能性(即使是根据或然性的原 则提出的一种很强的可能性)是不够 的,而必须将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的确 信程度。”,因此可以说,二者只是一个标准的两个 方面,或者说,是一项标准的两种操作性 表述。其二,二者相互渗透。因基本立场的一 致及近代法系融汇的潮流,大陆与英美在 证明标准上已互相借鉴。兼采并用,而使 其刑事证明标准较为完善。,4.关于诉讼证明的盖然性问题,西方证据理论中,通过“内心确信”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所实现的客观 认识指标并非绝对的确定性,而仅仅是高 度盖然性。盖然性在诉讼证明中合理存在的基本根 据有两点:一是人的证明能力

12、的有限性;二是诉讼效率的要求。国外法官与法学家承认盖然性理论,还 有一个重要原因:认为在诉讼中不能过分 地追求实体真实,他们认为对实体真,实主义的过分热爱,不可避免地在诉讼 立法时会降低对人权的保护标准,而且在 司法活动中还必然会发生不择手段和过火 的违法现象。因此,追求真理也要有一定 的限度。英国大法官莱特布鲁斯有一段 著名的话:“真理,与一切美好事 物一样,可能被人欠考虑地热爱,过分强烈地追求从而付出的代 价可能太大”。,近年来,国内学者对追求真理应有限度 的观点已有认可,已经认识到:司法活动 中过分追求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势必破 坏程序公正。基于上述分析,盖然性在诉讼证明中占 有重要地位

13、:其一、在案件的非主要事实上(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基本事实,如关于不影响基本事实确认的具体 作案时间等)可以适用优势证明力的 盖然性标准。,其二、在案件中某些影响定罪量刑 的事实要素的确定上允许适用“最大 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如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 的确定)其三、对某些案件,在综合评定事 实要素,确定事件性质的问题上,仍 不排除盖然性。,因为某些影响定案的关键,性情节不可避免的存在某种盖然性,从而影响整体评定。,是对案件进行的综合性推,理及其依据不排除盖然性。,如司法精神病鉴定,对作案时症状不十 分显明的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估,出于 着重保护个人或着重保护社会的不同观点;且由于司法鉴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的不 统一、不确定以及不能量化缺乏精确性,对同一病例的不同结论可能无法作出谁对 谁错的断然判定。,如对一些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为定 案关键的案件,由于这种确定相当程度上是依据一定的事实按照经验法则作出推断,就很难避免推断的主观性。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是所谓“半推半就”的强奸案。例:一名 男子某晚窜到相识的一名妇女家中,乘其夫不在家之机将其奸淫。,因该妇女控告而案发,在被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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