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规划核实依据和内容 .274.2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建设的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则 . 274.3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建设的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则 .304.4 分期规划核实规则 .31第五章 附则.32附录一 名词解释.33附录二 计算规则.37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40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41附录五 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43附录六 规划城市用地分类.45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49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方位示意图. 50附图三:成都市秦皇寺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51第一章 总 则
2、第 1.0.1 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第 1.0.3 条 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 1.0.4 条 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
3、核心和原则。第 1.0.5 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超过本规定的最高容积率时,按本规定的最高值执行(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低于本规定的最高容积率时,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本规定发布后,新编(含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所确定的容积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新编(含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执行。第 1.0.6 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除容积率外)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1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 2.1.1 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 2.1.2 条
4、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 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第 2.1.3 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第 2.2.1 条 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核心区、一般地区和特别地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
5、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核心区,指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区,为建设强度相对较高的区域。特别地区,指临历史文化街区、环城生态区、主要山体、主要河道、城市风道区等区域及环城生态区。一般地区,指除核心区及特别地区以外的城市区域。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第 2.2.2 条 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2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
6、的大类指标确定。第 2.2.3 条 建设用地的绿地率规划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确定。3表 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用地性质主导用地性质 中类小类一、二类居住用地住宅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活动用地教育科研用地科研零售商业用地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旅馆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用地其他商务用地娱乐康体娱乐康体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大类 中类 小类类别代码R11R21R12R22A1 A21 A22 A35 B11 B12 B13 B14 B21 B22 B29 B31 B32
7、 B9居住用地一、二类住宅用地 R11/R21 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 行政办公用地 A1 图书展览用地 A21 文化活动用地 A22 高等院校用地 A3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教育科研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2 中小学用地 A33 特殊教育用地 A34 科研用地 A35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用地 A41 体育训练用地 A42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A51 社会福利用地 A6 零售商业用地 B11 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 B12 餐饮业用地 B1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务用地旅馆用地 B14 金融保险业用地 B21 艺术传媒用地 B22 其他商务用地 B29 娱乐康体用地娱乐用地 B31 康体用地 B32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 注: 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 50%; 兼容比例 100%;本表中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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