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施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应与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定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负责人为工程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未签定安全责任书,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确需改变设计图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暖管理机构同意;(四)不得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及配件,确需拆改的,应征得燃气管理机构的同意。(五)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
2、,并作闭水实验;(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定,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七)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五条 电、气施工安全(一)电气开关柜(箱),按规定制作安装,完整带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并按规定设置。(二)各类电器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必须接实、接牢,以免线路过热或打火断路,发生问题应立即修理。(三)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瓶和电石的库房,照明线路穿管保护,采用防爆灯具,开关设在库外。存放防火器材的库房由专人管理,施工人员须了解使用方法。(四)穿墙电线和靠近易燃物品的电线须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一般应保持30以上间距,大功率灯泡要加大间距,工棚内不准使用碘钨灯。(
3、六)施工现场采用三相五线制的配电方式,采用多级保护措施,增设漏电保护开关,设置分段保护,严禁接地导线上加设开关装置,移动电箱电缆采用五芯线,并严格按照TN-S体系的要求进行保护接地。(七)在检修设备和接线时应由二人进行,检修前应停止对该设备供电,并在开关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工作前必须进行验电。(八)禁止带电作业,确需带电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所有工具均应有绝缘把手。并应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站在绝缘台上工作。(九)施工用电线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纠正,避免发生事故。处理好传输、控制、使用等过程。(十)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用电系统。(十一)
4、安装、维修和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专职电工完成。(十二)临时施工用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头连接。(十三)临时用电线路应架空敷设,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十四)暂停施工应切断电源。(十五)照明灯具,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光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十六)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十七)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增板保护,吊顶内的导
5、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十八)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消除周围焊渣滴落下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十九)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其配套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第六条 脚手架搭设、拆除施工安全(一)搭设脚手架时,其主要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材,用直角扣件扣接,严禁拆除。主要点处两个直接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不应大于杆长的0.4倍,且不应大于50。(二)脚手架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离座上皮不大于200处的主杆上,横向扫地杆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扣地杆下方的立杆上。(三)
6、未设置第一排连墙件前,应适当设抛撑(间隔不大于6跨)以确保搭架稳定和搭架上作业人员的安全。(四)搭设中应架板满铺,搭架上不得集中超载堆置杆件材料。(五)搭架上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并站稳把牢。(六)在搭架上传递、放置杆件时,应防止失衡、闪失和滑落。安装较重的杆部件或作业条件较差时,应避免单人操作。(七)拆除脚手架应按与搭设相反的程序由上至下逐步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八)拆下的杆件、扣件和脚手架板及时吊运回地面,禁止从架上向下抛掷。第七条 防止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施工安全(一)防止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加强临边防护;(二)施工层架的外侧应设置大孔安全网,防止材料坠落;施工层架
7、的内侧应设置密目网,架上的脚手架板应予满铺,防止砂、石、垃圾等坠落;每四步架子应有一道双层安全网,施工层内侧与结构大于30cm,旁边用安全网封严,施工层架应高于施工层3m。(三)外用电梯、井字架、材料周转平台、运输小车道卸料平台等应有半自动门,平台周边用密目安全网封底;(四)没有外架的柱架结构周边或非人行道等“五临边”应采用红、白相间栏杆二道。第八条 室内装饰施工使用的电钻、电锤、冲击钻、曲线锯、电动剪刀、磨光机、切割机、电刨等机具,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操作时,要严格按照机具使用说明及操作规则进行操作,保证人身安全。第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室内装饰施
8、工规范和标准。第十条 室内装饰活动造成业主、相临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按照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负责人、工程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施工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按照事故的责任,分别由室内装饰企业、施工单位或作业人员承担。第十三条 建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室内装饰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如实、及时报告安全事故,不得拖延、瞒报安全事故。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工程因施工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市室内装饰协会协调、市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10. 安
9、全作业10.1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建立MSDS,有专人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施工人员必须执行防火防爆制度,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和吸烟。10.2 施工现场不允许擅自装接临时用电线路,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办理“架设临时电器线路审批单”,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装接临时用电线路,并在审批同意的使用期限内拆除。10.3 施工单位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如电工、焊工、起重指挥工等)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持证上岗,并将特种作业的操作证复印件交至项目安全管理小组备案。10.4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各类危险设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险、信号装置、安全标志及警告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