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装修安全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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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装修安全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施工负有全面领导

责任应与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定安全责任书。

施工现场负责人为工程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

未签定安全责任书,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

(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确需改变设计图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

(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暖管理机构同意;

(四)不得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及配件,确需拆改的,应征得燃气管理机构的同意。

(五)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实验;

(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定,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七)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电、气施工安全

(一)电气开关柜(箱),按规定制作安装,完整带锁,

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并按规定设置。

(二)各类电器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必须

接实、接牢,以免线路过热或打火断路,发生问题应立即修理。

(三)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瓶和电石的库房,照明线

路穿管保护,采用防爆灯具,开关设在库外。

存放防火器材的库房由专人管理,施工人员须了解使用方法。

(四)穿墙电线和靠近易燃物品的电线须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一般应保持30㎝以上间距,大功率灯泡要加大间距,工棚内不准使用碘钨灯。

(六)施工现场采用三相五线制的配电方式,采用多级保护措施,增设漏电保护开关,设置分段保护,严禁接地导线上加设开关装置,移动电箱电缆采用五芯线,并严格按照TN-S体系的要求进行保护接地。

(七)在检修设备和接线时应由二人进行,检修前应停止对该设备供电,并在开关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的标识牌。

工作前必须进行验电。

(八)禁止带电作业,确需带电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所有工具均应有绝缘把手。

并应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站在绝缘台上工作。

(九)施工用电线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纠正,避免发生事故。

处理好传输、控制、使用等过程。

(十)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用电系统。

(十一)安装、维修和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专职电工完成。

(十二)临时施工用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头连接。

(十三)临时用电线路应架空敷设,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十四)暂停施工应切断电源。

(十五)照明灯具,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光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十六)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十七)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增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十八)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消除周围焊渣滴落下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十九)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其配套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第六条脚手架搭设、拆除施工安全

(一)搭设脚手架时,其主要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材,用直角扣件扣接,严禁拆除。

主要点处两个直接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

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不应大于杆长的0.4倍,且不应大于50㎜。

(二)脚手架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离座上皮不大于200㎜处的主杆上,横向扫地杆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扣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三)未设置第一排连墙件前,应适当设抛撑(间隔不大于6跨)以确保搭架稳定和搭架上作业人员的安全。

(四)搭设中应架板满铺,搭架上不得集中超载堆置杆件材料。

(五)搭架上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并站稳把牢。

(六)在搭架上传递、放置杆件时,应防止失衡、闪失和滑落。

安装较重的杆部件或作业条件较差时,应避免单人操作。

(七)拆除脚手架应按与搭设相反的程序由上至下逐步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八)拆下的杆件、扣件和脚手架板及时吊运回地面,禁止从架上向下抛掷。

第七条防止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施工安全

(一)防止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加强临边防护;

(二)施工层架的外侧应设置大孔安全网,防止材料坠落;

施工层架的内侧应设置密目网,架上的脚手架板应予满铺,防止砂、石、垃圾等坠落;

每四步架子应有一道双层安全网,施工层内侧与结构大于30cm,旁边用安全网封严,施工层架应高于施工层3m。

(三)外用电梯、井字架、材料周转平台、运输小车道卸料平台等应有半自动门,平台周边用密目安全网封底;

(四)没有外架的柱架结构周边或非人行道等“五临边”应采用红、白相间栏杆二道。

第八条室内装饰施工使用的电钻、电锤、冲击钻、曲线锯、电动剪刀、磨光机、切割机、电刨等机具,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操作时,要严格按照机具使用说明及操作规则进行操作,保证人身安全。

第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应当遵循国家

和本市规定的室内装饰施工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室内装饰活动造成业主、相临人、其他人财产损失

或者人身伤害的,按照《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负责人、工程施工安全第一责任

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施工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害

事故,按照事故的责任,分别由室内装饰企业、施工单位或作业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建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室内装饰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如实、及时报告安

全事故,不得拖延、瞒报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工程因施工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市室内装饰协会协调、市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0.安全作业

10.1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建立MSDS,有专人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施工人员必须执行防火防爆制度,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和吸烟。

10.2施工现场不允许擅自装接临时用电线路,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办理“架设临时电器线路审批单”,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装接临时用电线路,并在审批同意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10.3施工单位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如电工、焊工、起重指挥工等)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持证上岗,并将特种作业的操作证复印件交至项目安全管理小组备案。

10.4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各类危险设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险、信号装置、安全标志及警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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