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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配电线路故障指示器Word下载.docx

1、分歧用#1AWG28030A30.3小時無極性常開型乾接點,可承受最高DC 24V、50mA之負載。主幹用500MCM80080A4. 材料及構造:4.1本規範線路故障指示器(以下簡稱故障指示器)為單相使用,以其內部電池為電源,採電流觸發,並具備手動及定時兩種復歸功能。構造上應包含電纜夾接、感應、指示燈、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等元件,其中指示燈裝置為2只分別為紅光與黃光之發光二極體燈 (以下簡稱LED燈);所有組件應合成一體,且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應不須工具即可操作。4.2故障指示器各部元件均應具防水性、耐腐蝕性、容易安裝及可重複使用等特性。4.3故障指示器內部電池兩端應如圖1所示,以適當導體引

2、接至靠近故障指示器外表處,俾於辦理相關試驗時,易於引出A、B、C點作為試驗時之接線用。該等引線構造平常須被完全密封,且不得影響故障指示器整體特性。圖1 故障指示器試驗用引接點示意4.4故障指示器各種狀態如下,圖示如表2:4.4.1待機當夾接電纜之故障電流及持續時間未達故障指示器應動作之時間電流曲線値時,故障指示器即處於待機(未動作)狀態,此時任一LED燈皆不得亮燈。4.4.2觸發動作當夾接電纜之故障電流及持續時間達到故障指示器應動作之時間電流曲線値時,故障指示器即自動觸發為動作狀態,且紅光LED燈開始持續閃爍30.3小時;黃光LED燈則依本規範第4.4.5節之狀態動作。4.4.3自動復歸故障指

3、示器經電流觸發動作後,當到達定時復歸時間,故障指示器即自動復歸並回復為待機,且所有LED燈熄滅。未達定時復歸時間者,除由工作人員進行手動復歸外,故障指示器不得自動復歸。4.4.4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無論故障指示器處於待機或觸發動作,當按壓其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紅光以及黃光LED燈均應先同時亮起再熄滅,隨後LED燈應依本規範第4.4.5節規定,於閃爍6次後熄滅。當故障指示器安裝於本公司設備之電纜上時,人員面向設備應可清楚看到本裝置(含LED燈)。4.4.5電池低電量警示在觸發動作或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正常之狀態下,應僅紅光LED燈閃爍;惟若電池容量(mAh)降至低電量(10%50%之故障指示

4、器運轉所需最小mAh)時,則紅光與黃光LED燈應同時閃爍警示。4.5 LED燈4.5.1 故障指示器使用之LED燈因動作而閃爍之頻率控制在3070次/分,持續亮燈時間不得小於0.2秒/週期。4.5.2 LED燈須有防撞保護結構,以免因搬運或安裝時碰撞損壞;惟該等保護結構不得妨礙人員查看該LED燈之狀態。4.6輸出接點須為不帶電、無極性之乾接點,並以線徑#22AWG、伸出外殼2公尺以上之輸出導線與故障指示器本體連接,且導線末端應予以封塞妥。無論故障指示器觸發動作或按壓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時,其輸出接點僅與紅光LED燈始動時間同步閉合10.1分鐘後即保持開路,以節省電源消耗。表2 故障指示器各種

5、狀態圖示(:閃爍、:亮1次、:熄滅、:開路、:閉合10.1分鐘) 指示狀態紅光LED燈黃光LED燈輸出接點待機觸發動作(電池電量正常)(30.3小時)觸發動作(電池低電量)按壓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電池電量正常)(6次)按壓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電池低電量)4.7故障指示器須能牢固安裝於符合本公司材料規範A008之電纜終端接頭、肘型端頭或電纜直線接頭等所引接之電力電纜上(電纜為符合本公司材料規範A043者),安裝處之電纜完成品外徑範圍如表3,在該等範圍內任一電纜完成品外徑,故障指示器安裝後須均能依本規範正常使用及運轉。表3 故障指示器安裝處之電纜完成品外徑範圍故障指示器安裝處之電纜完成品外

6、徑範圍(mm)最小外徑最大外徑405055754.8故障電流未達故障指示器動作電流時,故障指示器不得發生觸發動作,並須具備抑制線路湧入電流(Inrush Restraint)的功能。廠家設計並提供予本公司故障指示器動作之時間電流曲線(含誤差),依故障指示器型式須分別位於圖2或圖3允許之始動範圍以內。圖2 分歧用 故障指示器動作之時間電流曲線圖圖3 主幹用 故障指示器動作之時間電流曲線圖4.9故障指示器不得因鄰近電纜之電流干擾而誤動作。4.10故障指示器之電池容量,至少須能供應故障指示器在待機狀態下運轉10年,在動作狀態下運轉600小時 (即動作200次,包括可符合本規範第4.4.5節規定之LE

7、D燈閃爍狀態及輸出接點電源消耗)。4.11故障指示器外表明顯處應以不易抹滅方式標示下列資料,其中標示之製造年月為簽約後日期,且與本公司通知(或契約)交貨日期不得相差超過3個月。4.11.1TPC 電池式FCI字樣4.11.2型式(分歧用或主幹用)4.11.3觸發電流(含允許誤差值)4.11.4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4.11.5製造廠名稱4.11.6製造年月(西元年,至少1cm大小字體標示)4.11.7低電量警示(如黃燈亮:電池低電量)。 5.中間檢查:5.1 廠商得標後,於每批交貨開始製造前7天,應提出製造計畫表送本公司備查,本公司得隨時派員實施製程中間檢查,如未依規定提出該項計畫表而逕行製造

8、者,本公司得拒絕驗收其產品。5.2 中間檢查範圍及試驗項目:至中間檢查日期前製造之成品或半成品均列為中檢範圍,如故障指示器電池、LED燈等組配件之廠牌型式、構造、尺寸、材質、特性試驗等均屬之。5.3中間檢查項目試驗時間超過5日(日曆天)者,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試驗未完成前繼續製造,如任何一項試驗不合格時,由廠商將該批全數改善後,重新通知本公司派員再施行中間檢查(複查)。5.4中間檢查項目試驗時間未超過5日(日曆天)者,如有任何一項試驗不合格時,由廠商將該批全數改善後,3天內(工作天)通知本公司派員再施行中間檢查(複查),直至合格後方准予繼續製造。5.5如因辦理中間檢查(複查)逾期交貨者,概由廠

9、商自行負責。5.6 因中間檢查所產生之試驗及器材損耗費用,除辦理溫度循環試驗、浸水試驗等2項試驗結果合格者,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外,其餘試驗無論合格與否,均由廠商負擔。6. 特性及試驗:6.1本項器材應為通過定型試驗項目之商品化產品。器材試驗分為定型試驗與驗收試驗,定型試驗應依本規範規定進行,產品定型試驗之施行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設備器材定型試驗施行及審查作業要點辦理。6.1.1廠商應提供審查之樣品及技術報告內容包括如下(本公司審查時得逕行必要之試驗,以確認樣品符合本規範規定):6.1.1.1 各型式投標產品之樣品1只。6.1.1.2 外形尺寸圖(圖上應標註感應、指示、電池測試等元件及以公制

10、單位表示之外部尺寸)。6.1.1.3 故障指示器動作之時間電流曲線圖,該圖應包含適用於表3所列之最大與最小線徑,於+1050之試驗環境溫度下,故障指示器最小及最大動作曲線,並標示對應於0.5秒、0.3秒、0.1秒、0.08秒及0.05秒等5點之動作電流平均值。6.1.1.4 下列各項之中文詳細說明資料:(1) 動作原理。(2) 故障指示器型式及特性(對照本規範第3及第4節是否符合規範之說明)。(3) 故障指示器所附電池之標稱容量、標稱電壓、適用溫度及廠牌型式等。(4) 故障指示器運轉所需最小mAh:該最小mAh應以待機及觸發動作期間故障指示器之工作電流值、電池容量等計算說明,並應檢附故障指示器

11、因觸發動作且發生黃光LED燈閃爍(電池低電量警示)時之最高電池電壓(V1,誤差為3%)、故障指示器運轉所需最低電池電壓(V2)及電池製造廠提供之電池容量試驗電流值。(5) 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6.1.1.5 定型試驗報告。6.1.2 廠商應依最近經本公司審查認可之設計圖面及技術資料製造。如本規範修訂或廠商產品有設計變更時,廠商應於投標前提出設計變更之相關資料或試驗報告,送本公司審查認可,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廠商重新辦理定型試驗或補做相關試驗。6.1.3 產品曾依本規範製交本公司,或產品曾經本公司依本規範辦理技術規格審查合格,如無前項所述之情形,免再辦理審查。惟廠商須提出曾經審查合格之文件或圖

12、面資料供核對。6.1.4若有經審查認可之任何圖面或資料與本規範規定不符時,仍以規範規定為準。6.2 定型試驗:試驗前廠商應事先備妥欲施行定型試驗之同型式產品10只,再由該型式產品中任抽6只並分為3組作為試驗樣品,各組依表4順序施做檢查及試驗(有者):表4 定型試驗項目 試驗組/只數順序項目第1組 3只第2組2只第3組1只1外觀檢查2裝置試驗3溫度循環試驗4浸水試驗5腐蝕試驗6短時間電流試驗7鄰近觸發電流干擾試驗8耐衝擊試驗9觸發電流試驗10手動復歸試驗11時間電流試驗12抑制線路湧入電流試驗13定時復歸試驗及LED閃爍頻率試驗14負載電流干擾復歸試驗(本試驗須緊接於定時復歸試驗開始後2小時內進

13、行)15工作電流試驗16電池容量試驗6.3特性試驗:6.3.1裝置試驗:將3條依表3所示最大外徑電纜(或相同外徑模擬電纜)平行裝置,任2條電纜之中心線間距不得大於120mm,故障指示器裝設於中間之電纜上時,僅以同一方向且無須翻轉即可完成安裝為合格,且不得因左右電纜之妨礙而無法正常裝設,亦不得靠手或工具撥開兩旁之電纜方可安裝。6.3.2溫度循環試驗(Temperature Cycling Test):將故障指示器依下列規定放入分別為-40、+25及+85等溫度環境中,並連續循環5次,試驗後故障指示器應無任何異狀為合格。6.3.2.1 各試驗環境容許溫度差為5。6.3.2.2 試驗箱中濕度須為0至95間。6.3.2.3 試驗箱之溫度變化率須為每小時510。6.3.2.4 試驗時之順序須為+25、+85、+25、-40、+25等計為1次,以此類推。6.3.2.5 試驗樣品在各試驗溫度中放置之時間不得小於2小時。6.3.3浸水試驗(Water Submersion Test):將通過溫度循環試驗之故障指示器依序施作下述試驗,試驗時水溫變化速率須為每小時510。完成試驗後將故障指示器自水中取出,以布擦乾,目視檢查應無水分滲入故障指示器之材料介接縫隙內為合格。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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