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申请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必须遵守本办法。3. 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部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4. 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申请开具发票,由经办人员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申请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申请表各栏须填写齐全,经部门主管、主管副总和总裁签 署意见后,由财务部门开具发票。5. 千元版发票由部门主管签署意见;1 万元以上(含本数)5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由部 门主管、主管副总签署意见;5 万元以上(含本数)由部门主管、主管副总签署意见后, 须经总裁审批。6. 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时,必须认真审查申请手续、购销合同或协议
2、 、出库单等业务成立 依据及合法性;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 开具发票。必须按经营业务实际发生金额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也不得提供空白发 票。7. 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按号码顺序,逐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 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8.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 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 销售发票。9.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 并
3、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 票使用情况。10. 所有部门和员工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 应当向收款方 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11. 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 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收据或白条,不得作 为财务报销作证,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收,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12.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 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13. 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 机构,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14. 本办法未规定之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15. 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二 OO 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 OO 九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