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第二题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
2、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第三题 (1)挪威A银行开来7636号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Workin
3、g Gloves),尺码为 10号(Size 10)。出口公司于 5月31日交单议付,经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开证行索汇。6月14日开证行来电拒付,理由是开证人(进口方)认为,单据所列工作手套的尺码与原商务合同不符,表示绝对不能接受,也不会付款赎单。 (2)据了解,进出口双方原签订的商务合同所列工作手套尺码确为10 1/2号( size 101/2),但挪威 A银行来证却写成 Size 10。受益人出口公司为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决定使用分别处理的办法,即“按合同规定尺码(Size 101/2)发货”,按信用证规定尺码(Size 10)制单交单”。 (3)本案情况十分明显,起因是进口方申请开证时
4、搞错尺码,以致开出的信用证也错写尺码。开证人以尺码不符拒绝赎单是不对的,开证行更不能以开证人拒绝赎单为由提出拒付。 (4)受益人为协助开证人在进口报关时解决困难,另行开出更改尺码的商业发票,并告进口方开证人实际装运的工作手套为 Size 101/2,最后,顺利收回货款。分析: (l)我方受益人在本案中依据国际惯例办事,做到了“单证相符”,尽管实际发货的尺码与信用证的规定不一致,但银行坚持“管单不管货”的原则应属正确。 (2)如受益人发现来证的尺码有误而按原商务合同尺码制单交单时,则会造成“单证不符”。进口方如以此为由拒绝赎单,开证行即可“理直气壮”地拒付,其风险即由进口方转移到出口方。 (3)
5、受益人处理本案的妥当办法,应尽快联系进口方修改信用证在内容上的差错。“按证制单交单”的做法虽然避免了收汇方面的问题,但“按合同发货”却未能故到“单货一致”。这并非出口方履行商务合同的合理方式,不宜采用。第四题 某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该公司于5月8日装船,并向银行提交了一份5月8日签发的提单,但却遭到银行拒绝付款,问这是为什么?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对装运日期使用“约或大约”,应视作规定日期前后各5天的时间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因此,本例中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按上述规定,实际装运日期应是5月 10日一5月 20日。而卖
6、方于5月8日装船并提交5月8日签发的提单,开证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拒付货款。第五题信用证规定某货物200公吨,数量与金额均允许增减 5 ,其中 A 级 60 公吨, B级 60公吨, C 级80公吨。在交单议付时,商业发票表示实装210公吨,(未超过 5), A级 63 01 公吨, B级 63 公吨, C 级83 99 公吨。银行能否接受?不能。信用证虽允许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但信用证规定有不同级别的数量限制,不但总数量应掌握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而且其中分级的不同数量,也应掌握在所限制的范围内。A级原定60公吨,实装6301公吨,超出5,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因此,银行不能接受。
7、第六题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及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他对受益人的要求
8、,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第七题某银行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亦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如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一的规定:“当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或信用证修改时,该电讯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不应寄送证
9、实书。如仍寄证实书,则该证实书无效。如该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则该电讯将视为无效的信用证文件或修改。由 由此可知,本例中开证行开出的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句的电开信用证文本,完全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受益人完完全应按照它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并有权凭符合它要求的单进行议付和付款请求,而开证行则不借口“以邮寄文本为准”而绝付款。第八题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
10、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出口方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责任。理由是: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明利息条款。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第九题某公司以FOB价出口一批货物,合同总金额为14500元,现接到国外来证,金额为15000元,信用证所载货品未写明单价,同时又规定须一次装运,不
11、准分批装运。对该信用证,出口公司将来履行合同,收回货款时是否会有麻烦?出口公司将来履行合同、收回货款时会有麻烦。原因如下:出口公司若使用该用证,则将来交单议付时会有麻烦。因为信用证的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倘若出口公司按15000元出运货物,并据此制成发票及其它单据,虽能顺利地议付、收回货款,但违反了合同,进口商肯定答应;倘若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出运14500元货物,并据此制成发票及其它单据,议付行则会认为出口公司尚有500元货物未出运,这违背了信用证“不得分批装运”的要求,从而会以单证不符而拒绝议付。 所以,这种类型的信用证只会使出口商陷于两难局面。为此,出口商在接到这种类型信用证时,必须尽快修改
12、信用证。第十题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审核单据,只看其表面的“单证相符”与否,致于单据的真伪、单据的形式等概不负责。因此,就本例来讲,进口商于付款赎单后才发现提单日期是倒签的,银行对此没有向受益人追偿货款的责任,也无向开证申请人退回货款的义务。这项损失,进口人只能按买卖合同向出口方、承运人索赔,而与开证行完全无关。 第十一题信用证规定某商品 600, 000件,总金额 USD600,000 00,允许分批装运。规定其中 A 级400,000件,金额 USD400,00000, B 级200, 000件,金额USD22,00000。在交单议付时,商业发票表示实装 A 级400, 008件,金额 USD400, 008 00, B 级装199,992件,金额USD199,99200,问是否能议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交货数量、金额、或单价允许增减各不超过10。但在此例中,并无“约”字,而是明确规定了交货件数。因此,商业发票的量和金额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否则,银行不予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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