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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电子教案(全)Word文件下载.docx

1、【教学难点】中华法系的特点【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内容】中国法制史是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它主 要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作 用、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又 是史学的一门专史,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主干课程之一。现实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发展。中华民族在长期的法制实践中,形成 了许多优秀的法律传统,总结了大量可资借鉴的法制经验,都需要我们 认真进行分析和总结。学习中国法制史,就是在历史和法学基本知识有 机结合的基础上,把握历史背景、立法思想、法制内容和司法实践,进 行科学、理性的分析和理解,从中获得启示

2、。学习中国法制史,要善于抓住法律制度这一中心,置于当时的历史发展 阶段进行系统思考。从总体看,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是沿着国家、政 治发展的轨迹,受到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等客观存在的制约而逐步成长 的。具体而言,由于受中国国情、民族特性、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的影 响,以及随着国家的统一或分裂,政权更替或存亡的长短,民族的融合 或隔阂,政治的开明或专制,立法思想的先进或保守,律学兴衰及发展 水平的高低等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中国法制历史自成体系,独具特色, 各朝代或每个历史时期的法制也各不相同,但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既有 共同的规律以相联结,也有特殊的规律以相区别,学习时要注意揭示法 制发展中的特殊规律性

3、,有助于深入地认识不同时期法制的本质及其时 代特征。公元前二H一世纪夏朝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也标志春中国法 制雏形的出现,但是当时法制还相对简单。至西周时期,中国奴隶制的 法制已发展到了高峰,确立了宗法原则,形成了完整的法制体系,总结 出一套完整的定罪量刑制度,有:罪疑从赦、上下比罪、世轻世重、以 赎代罚等等,并且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这些对后 世封建法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略。就三代时期奴隶制法的总体特点而 言,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宗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相结合,王权与族权相 一致,血缘成为确立社会成员法律地位的根本依据,国法带有明显的宗 法性质。习惯法占有重要地位,法律仍

4、保持秘密状态,统治者推行“刑 不可知,则成不可测”的政策,垄断成文法,不向社会公布。礼刑并用, 相为表里,刑的适用以礼的原则为指导,礼的作用依靠刑的强制来维系, 二者相辅相成。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各诸侯国纷纷实行改革,制 定并公布了一批成文法。李悝的法经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 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商鞅相秦,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对此后 秦扫平六国起到了重要作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以法家思想为指导, 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法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 汉初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在很大程度上舍弃了严刑峻法的法家思 想,崇尚黄老之学,主张约法省刑,清静无为,休养生息

5、。到汉武帝时,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尊尚儒家纲常名教,严格维护君权和父权,确立 德主刑辅原则,通过说经解律,引礼入法,推行春秋决狱,把封建法制 与封建伦理密切结合起来,使封建法律道德化,封建道德法律化。两晋南北朝时期继续推行汉代引礼人法的政策,当政者提倡注经解律, 有力地推动了古代律学的发展。这一时期又是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大融合 时期。以汉律为代表的汉法律文化深刻影响了各少数民族政权,其他少 数民族也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晋将法律纳入礼的规 范,使得晋律更加符合儒家伦理纲常。准五服以制罪,开后世服制定罪 的先河。北齐律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具体制度上,都可称为法律儒家化的 楷模,对隋唐诸律

6、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开创了十二篇之体例,同时首 创“重罪十条”。隋朝统一天下,承用北齐律制定开皇律,为唐宋相承。至唐代, 唐统治者将德礼与刑罚密切结合起来,交相使用,体现了“德礼为政教 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并将律、令、格、式、典、敕、例等 多种法律形式结合起来,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高宗时期制订的 永徽律,体系完整,内容详备,文字简约,刑罚适中,是中华法系 的代表之作。宋元明清时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法制也呈现出集 权专制的趋势。但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发展,经济立法与民事立法均有 所发展。从20世纪初清末改法修律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六法全书, 是中国法制近代化时期。因为大

7、量移植、照搬和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传统, 中国特有的法系完全解体,代之而起的则是西方近代新型法律体系和法 律制度。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在局部地 区建立了人民民主法制,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是中国法制 史上崭新的法制类型。它经历了由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为人民民 主政权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前身和渊源。综观中国几千年历史,历代统治者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国家机器的正 常运转,调节国家的经济活动及各种社会关系,打击刑事犯罪。从立法 的角度可以归纳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中国古代法律以礼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礼不仅规定了

8、社会成员之间 的亲疏远近、贵贱等差、长幼之别,而且也为整个社会提供了社会规范 与行为标准。礼的这种社会功能,经过汉儒改造,融进了诸子学说中的 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以及由 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的许 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第一,特权法与等级法。中国古代法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法律 地位。贵贱、良贱既异制,同罪又异罚,贵族官僚享有公开的法定特权。 同时又为特权等级设定了特殊的程序,以确保其权利不受损害。第二,家族本位。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 此,以家族为本位,宗法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

9、个社会。在 封建的法律体系中,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 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族规以维护伦理关系特别是家长族长的 权力为主要任务,在这方面与国家制定法具有一致性。同时,礼作为习惯法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依据。2.法自君出,权高于法。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最 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君主可以一言立法,一 言废法,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而法律 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 疑案,以及死刑案件皆需皇帝裁决与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 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3.注重吏治,职官管理

10、法自成体系。官是管理国家的群体,是实现国 家职能具有人格的工具,中国古代所说的人治,实质就是官治。为了发 挥官治的作用,就需要治官,为了以法治官,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职官管 理法,历代考课官吏均有法定的标准,以督促其尽职尽责。止匕外,还形 成了严密的监察系统和监察法,以保证官僚队伍的整肃,维持必要的吏 治。4.重刑轻民。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统治下,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 人利益,加上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古代重公权力而轻私权 利,重刑事而轻民事,历代主要的法典均为刑法典,由于重刑,使得刑 法体系严密,刑罚手段残酷。重刑轻民使得人们私权的不发达,也决定 了调整私权的法律规范的薄弱,无法形成一个

11、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5.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形式。中国从法经开 始到清末一直沿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编纂体例,其原因是与自 然经济长期占支配地位,习惯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调整,以及专制 制度的严酷统治分不开的。尽管在这个漫长过程中,行政法与民法逐渐 趋于法典化,在代表性的法典中,仍然是以刑法为主,涵盖了民事、行 政、经济、司法等各个部门法。法律以刑法为主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 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遂通称刑律,社会生活 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称犯罪,处以刑罚。一 部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也不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混一。

12、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 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 经济又长期不发达,如是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 重形成强烈反差。6.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中国古代重视国家制定法,成文的法典 是传统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判例弥补律文的不足。 早在先秦时期便适用判例,秦简中“廷行事”就是一种判例形式。此后, 如汉代的决事比,宋朝的编例,明清的律例并用,都反映了判例法的重 要地位。四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建立在农业文明、家族制度、绝对君权的基础之上, 并以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作为司法审判的主要指导思想,维护传

13、统的礼 治与等级社会。这种为满足特殊国情需要的司法制度,经过数个朝代的 发展、积淀,逐渐形成有中华法系特色的司法制度,它与中国的君主政 体、等级制度、农业文明相得益彰。总结君主制、等级制度下的中国司 法制度,大致有如下特征:1.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从属于行政这是传统司法制度一项非常突出的特征。首先就中央一级来看,可以说 自上古三代以来,均有专门的审判机关存在。如传说中的皋陶,夏朝的 大理,商朝的司寇,秦汉的廷尉,隋唐、五代、宋元的大理寺、审刑院、 宣政院等,还有明清的刑部。这些都是中国历史上中央一级的专门审判 机关,但这并不说明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央一级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 离。因为:(1)除这些

14、专门的审判机关外许多权力机关也兼有审判职 能。首先是皇帝,历史上许多勤政的皇帝都有被后世彪炳的夜以继日、 公正审理狱讼的事迹,而且皇帝行使审判权可以无任何程序和法律上的 约束,一切全由其自由意志加以裁断。另外丞相也拥有很大的审判权力, 监察官如御史台、督察院甚至明朝的特务机关东厂、西厂都有专门的审 判权。(2)专职司法审判机关审理案件受到行政机关的极大干预。专 职审判官吏也是整个传统行政官僚体制中的一员,其行为受到较高级别 行政官吏的要挟与控制是正常、普遍的现象。另外,专制皇帝为了使所 牧之吏享有的权力能够相互制衡不至于威胁皇权,绝对不会允许中央审 判机关拥有独立的审判权,最能体现这一点的是中

15、国古代的“会审”制 度。会审作为一种制度始于唐朝的“三司推事”。三司,指中央大理寺、 刑部、御史台三大中央机关。遇有重大案件,皇帝诏令三司派大理寺卿、 刑部侍郎、御史中丞组成法庭共同审理,称为“大三司”。如有三司派刑 部员外侍郎、御史、卞理寺官组成法庭共同审理,称为“小三司至明 清一朝,三司推事发展为正式的会审制度,明朝有时甚至厂卫和皇帝亲 信的宦官也参加进来。清朝则发展为“九卿会审”,即重大案件由六部会 同都察院、大理寺、通政使司共同审理。其次,就地方一级来看,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地方审判官吏由地方长 官兼任。如秦代的郡守与县令,汉的州牧、郡守、县令,唐的刺使与县 令,清的州、县长官,知府、总督、巡抚,这些地方行政官员同时也是 地方的“法官”。他们中有些人因秉公断案,佳名世代流传。古代地方一 级审判官吏与行政官吏合而为一的制度,深深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民众对诉讼的称呼一般为“去县衙门告状”、“拦官告状”、“告御状” 等,甚至今天我们还能听到这样的声音。2.家族司法与国家司法并存,相依相维家族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因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家国一体观 念,及现实中家族所承担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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