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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行为处罚规定.docx

1、煤矿三违行为处罚规定 煤矿“三违”行为处罚规定为切实加强矿井安全管理,规范对 “三违”行为的处罚,减少“三违”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部分 对共性“三违”行为的处罚1、入井人员未戴安全帽、穿化纤衣服、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给予200元处罚;喝酒入井者,给予300元处罚; 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者,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2、井口检身工未对入井人员进行检身的,每人次给予100元处罚。3、在井下随意将安全帽摘下或未系安全帽带者,给予100元处罚。4、井下作

2、业人员在岗中睡觉者,给予200元处罚;岗位工(含地面)在岗中睡觉者给予300元处罚,脱岗者给予500元处罚。5、岗位工未在现场交接班者给予300元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者给予200元处罚,脱岗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6、按规定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入井而未携带(含未开启)者,每次给予300元处罚。7、在井下打架斗殴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8、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者,给予500元处罚;在井下乘坐矿车、皮带者,井下、地面“扒、蹬、跳”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9、强行闯入任何设岗警戒区域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10、破坏矿井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及机电设

3、备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11、偷盗矿井设备、材料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12、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0元处罚。13、对违章指挥者,班组长给予1000元处罚;区队长给予2000元处罚;矿副总师以上领导给予3000元处罚。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分析追究相应责任。14、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合格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1000元/条的处罚。15、作业现场存在威胁安全的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和作业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16、因“三违”行为造成安全事故者,给予不低于2000元处罚并根据其责

4、任分别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第二部分 对采掘修等“三违”行为的处罚一、管理方面1、采、掘、修等套用规程、措施违章组织施工的责任者,给予责任者1000元处罚。二、顶板方面1、采、掘、修工作面空顶作业的责任者(含临时支护无故不使用),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2、采、掘、修工作面未严格执行先支(或加固)后回(撤)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3、掘进或修复巷道违规使用大钻头打锚杆(索)眼及违规使用锚杆(索)、药卷的责任者(含刚性支护),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4、发生冒顶事故(规格:巷道为高1.5m长3.0m宽2.0m;回

5、采工作面高1.0m长5.0m机道宽),给予相关责任者3000元处罚,若冒顶大于上述参数的,加倍处罚。5、发生片帮事故(规格:巷道为深1.0m长2.0m高1.5m;回采工作面高1.5m长3.0m深1.0m),给予相关责任者2000元处罚。6、回采工作面支架、支柱的初撑力达不到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者100元/台(棵)处罚,若卸载(压)则加倍处罚;炮采面贴帮点柱支护不及时或不支护,给予责任者100元/棵处罚(含切顶线的特殊支护)。7、综采(放)工作面发生歪架、倒架、咬架,给予责任者200元/架.次处罚。8、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断面达不到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者500元/次处罚。9、回采工作面的上、下出口特

6、殊支护或超前维护达不到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者200元/次处罚。10、掘进或修复巷道实行“锚网喷注”的锚杆(索)支护不合格、网不连接,给予100-200元/棵(或点)处罚;初喷(或复喷)注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给予责任者200元/处.次的处罚。三、放炮方面1、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未按规定“设岗”或“站岗、撤岗”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2、施工人员违规运送、现场储存火工品、做炮头、装药、短母线(或用非起爆器)放炮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3、违规处理瞎炮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四、煤(矸)仓穿(垮)仓因管理

7、或工作责任不到位造成煤(矸)仓穿(垮)仓的,给予有关责任者5000元/次处罚,一月内发生第二次加倍处罚。第三部分 对机电运输“三违”行为的处罚一、皮带运输机1、未将控制开关打到停止位置锁牢,在传动滚筒前后2米范围内打卡子或检修传动部位的,对作业人员及司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2、皮带运行中清理各运转滚筒,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3、未挂保险绳、在皮带运行中处理煤仓上口煤矸的,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4、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对煤仓口进行完全封闭,进入煤仓上口作业的,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对作业人员处罚10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

8、果的解除劳动合同。5、皮带运转中在机头前方3米范围操作和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和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6、单独一人从事传动部位检修的,对作业人员及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7、开动传动滚筒及机尾滚筒缺防护装置的皮带的,对司机给予500元处罚,对管理单位处罚5000元。8、开动皮带未先进行点动,对司机给予500元处罚(钢丝绳芯皮带集中控制皮带除外)。二、刮板运输机、转载机1、未将控制开关打到停止位置锁牢,在溜子传动部、链轮、链条上作业的,对作业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在机头作业的,对司机及作业人员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

9、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2、溜子运转中在机头前方3米范围操作和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和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3、未制定专门措施并在班前会传达而运输物料的,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对开动设备者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4、启动机头无压柱或压柱松动的,对司机处罚500元,机尾无压柱或压柱松动对当班班长处罚500元。溜子与溜子、溜子与皮带相互搭接的机尾可不打压柱。5、开动传动部位缺防护装置的设备的,对司机一次处罚500元,对管理单位处罚5000元。6、单独一人从事传动部位检修的,对作业人员及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

10、的解除劳动合同。7、开动溜子未先进行点动,对司机一次处罚500元。8、非检修状态在煤机后10米范围的溜子挡煤板与煤壁之间行走的,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9、工作面上溜子运行中进入溜子挡煤板与煤壁之间的,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三、采煤机1、单独一人在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检修的,对作业人员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2、未将控制开关打到停止位置锁牢、同时未将离合器、隔离开关打到停止位置,进入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作业的,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3、未将溜子控制开关打到停止位置锁牢

11、,同时未从煤机上将溜子闭锁,进入煤机前后5米范围溜子内作业的,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4、煤机闭锁溜子功能不起作用,对操作者一次处罚500元,对管理单位一次处罚5000元。5、无离合器、隔离开关运行或不起作用而运行的,对司机一次处罚500元,对管理单位一次处罚5000元。四、掘进机1、无照明、掘进机回转盘至掘进工作面之间有人而开动掘进机的,对司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2、未将掘进机隔离开关打到停止位置、未将截割头放在底板上而允许人员进入回转盘至掘进工作面之间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3、未将控制开关、掘进机隔离开关打到停止位置

12、并锁牢而进行截割头、一运及装煤部检修工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五、支架检修立柱、平衡千斤顶及相关附件时未将支架顶梁可靠支撑的,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六、乳化泵1、开动转动部位缺防护装置的设备的,对司机一次处罚500元。2、关闭出口截止阀后压力超过35MPa的,对司机一次处罚500元。七、耙矸机1、开动部件不全、无防护栏或工作闸失效的耙矸机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2、耙矸机前方有人而开动耙矸机的,对司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现场其他人员每人处罚500元。3、开动无照明耙矸机、耙矸机距掘进工作面超过30米的,对司机解除劳动

13、合同,对管理单位处罚5000元。4、耙矸机停止工作、耙矸机前方有人员进入时未将控制开关打到停止位置的,对司机一次处罚500元。八、供电1、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对直接责任者处罚1000元/台件,机电科、区队管理人员集体处罚1000元/台件,对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各处罚1000元/台件。2、馈电开关取消保护运行、供电系统取消检漏保护运行,对指挥者和操作者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3、未经允许不试检漏的(含各矿地面小机厂、机械分公司电修和设备维修中心),对变电工及责任者一次处罚500元,对管理单位一次处罚5000元。4、两闭锁、主副风机切换试

14、验做假的,对参加试验的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5、非变电工操作非检修状态的变电所内开关及实施安全措施的,对操作人员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九、提升运输1、回柱绞车减速器箱体螺栓松动或缺螺栓使用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2、斜坡挂有车辆期间,未将车辆可靠制动而进行绞车检修的,对操作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3、斜坡挂有车辆期间,司机离开工作岗位的,对司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4、使用离合器及制动闸不起作用的绞车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5、使用非正规插销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5、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6、超过规定车数提升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7、不带电放车,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8、放飞车的,对挂钩工或实施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9、使用25KW及以上未浇筑混泥土基础的绞车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机电副矿长处罚5000元。采煤工作面两巷最后一台绞车除外。10、斜坡提升物件未固定或提升超长超宽物件无专门措施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11、吊钩作业或处理掉道车未设临时挡车器、未挂绳头、或绳头未张紧的,对

16、挂钩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12、不挂红灯运行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13、未使用保险绳或保险绳未使用正规插销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14、提升平台下第一档挡车器在未运行时未关闭、提升平台阻车器失效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1000元。十、电机车运输1、机车运行中,押车工不在尾车内、在材料车上押车、两车之间或尾车内有其他人员乘坐的,对押车工和乘坐人员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2、不连钩顶车、非车场内顶车、顶车时车后无信号工发信号或未发信号顶车的,对司

17、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3、尾车没有红灯顶车的,对押车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4、人车、材料车无押车工或未发信号开车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5、人车停车时,押车工未发出停车信号,乘坐人员上下车的或人车运行中上下车的,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6、离开驾驶室时未将车闸拉紧及未将手把取下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7、使用无警铃、运行前方无照明电机车的,对司机处罚500元。8、使用电机车同时使用长度超过500mm物件处理跳

18、道车的,对司机和押车工各处罚500元。十一、局部通风机1、局部通风机非专职人员停、开风机的,对操作者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2、取消两闭锁的,对指挥者和操作者解除劳动合同,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十二、翻车机1、未制定专门措施、未带保险带进入护板内转动部位工作的,对作业人员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在现场的其他人员每人处罚1000元。2、单独一人对翻车机转动部分进行检修的,对作业人员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3、前翻车运行中在车辆翻车前方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处罚500元并

19、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十三、矿灯非灯房工作人员拆卸矿灯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十四、锅炉、压风1、安全阀失效,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阀手提试验,对司机处罚1000元。2、锅炉正压燃烧,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3、水位计失效,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第四部分 对“一通三防”“三违”行为的处罚1、各矿矿长必须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及防突专业会,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和防突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所需的人、财、物,违反本规定一次处罚1000元。矿长负责按要求配足培训合格有资格证的瓦斯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处罚200元/人。2、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

20、对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防灭火、防尘、安全监控、井下避险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和存在问题的整改。违反本规定一次处罚1000元。3、凡损坏各种通风、瓦斯治理等安全设施设备者,由责任单位按设施设备原价进行赔偿,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的1050%并不低于1000元,情节严重者,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4、突出矿井构建的通风、防突设施达不到防突规定及集团公司规定,对通风工区管理人员集体处罚2000元/组,对指挥生产的责任者处罚1000元/次,造成后果的对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5、采掘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检员,违反本规定对通风工区值班管理人员处罚500元/处。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瓦检员未携带长胶管视为漏检)、瓦检

21、员脱岗、岗上睡觉等情况,给予瓦检员1000元/次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6、无措施处理隅角瓦斯积聚、巷道高顶瓦斯积聚、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启封密闭、巷道贯通和主扇、局扇有计划停风、抽采泵有计划停泵、处理瓦斯抽采管路等工作,每次处罚责任者1000元,造成后果的对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7、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严禁现场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不用,违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本规定对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各处罚1000元/次。8、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按公司规定执行,出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必须按程序进行汇

22、报,否则对值班人员处罚200元/次。9、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一炮三检查”、“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l49条规定检查、记录。违反本规定对瓦检员处罚500元/次。班组长、放炮员不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制度的各处罚500元/次。10、井下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瓦检员必须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汇报,矿值班领导立即与总工程师联系后,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处罚500元/次。11、临时停风时间预计超过24小时的,必须在停风后24小时内对停风地点进行永久封闭。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处罚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

23、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12、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按防突规定的要求,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违反本规定对矿长和总工程师各处罚2000元,造成突出的,给予矿长和总工程师记过以上到撤职的处分。1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违反本规定对责任者处罚1000元/次。14、对地质构造变化和应力集中区域要提前进行预报,石门掘进、非突出煤(岩)层中掘进的巷道要制定预防误揭出煤层的措施,及时完善瓦斯地质图。违反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0元/次。15、矿井必须制定抽采钻孔设计、定孔放线、施钻监督控制的管理办法。否则对矿井总工程师

24、处罚1000元/次;无批准的设计施钻的,对抽采管理责任人处罚500元/次;对未经专业人员定孔放线的直接施钻责任人处罚200元/次;对不按设计封孔的责任人处罚500元/次;对虚报钻孔进尺的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16、严格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设置钻孔参数检测孔、安装单孔流量控制闸阀、安装钻场分支管、巷道支管的孔板流量计,在钻场和抽采管路的低洼点设置放水器,否则对责任者处罚 200元/项。17、加强抽采系统管理,因维护不及时造成瓦斯管路漏气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处;因放水不及时造成瓦斯管路积水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处。18、矿井瓦斯抽采泵司机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参数检测、记录、汇报,否则处

25、罚200元 /次;参数检测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500元/次。19、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按措施进行,若出现撤人、停电、警戒未落实就排放瓦斯或排放瓦斯采用“一风吹”的,对现场指挥者及操作责任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20、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随意停运主扇和抽采泵的,对责任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21、各级管理人员明知瓦斯超限或有突出危险指挥工人违章作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2、所有采掘面放炮、排放瓦斯时,井下警戒区域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警戒人员未得到解除警戒的通知严禁脱岗,违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23、井下所有地点瓦斯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汇报处理,凡不按程序汇报的责任者处罚20

26、0元/次;未及时组织处理者处罚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4、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前必须检查瓦斯,并严禁带电作业。违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25、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气焊工作,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规定编制专门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经矿长同意。违者处罚1000元/次。26、井下炸药库、机电设备硐室、皮带机道、使用液力偶合器的巷道、采面两道、掘进工作面的巷道中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违者对责任人处罚200元/项次。27、矿井的防灭火系统装备,必须定期运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并随时能正常投入使用。束管监测系统按规定每周至少正常运行一次,由总工程师负责;注氮、

27、灌浆防灭火系统按规定每月至少正常运行一次,由机电副矿长(副总)负责。违者处罚1000元/次。28、矿井对已经封闭的采空区进行瓦斯抽采时,当出现瓦斯浓度小于20、CO超过24PPm、温度大于30、O2浓度大于10之一情况时,立即停止抽采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当采煤工作面开放式瓦斯抽采管内出现CO超过10PPm,必须立即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有关责任者和总工程师处罚1000元/次。29、回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每天必须对开放式抽采系统、采后密闭内进行人工防灭火参数检测,每周对开放式抽采系统、采后密闭内进行取样分析,制定报表报矿井总工程师审查;其检测参数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28、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矿井总工程师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30、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必须在45天内或回收结束15天内进行永久性密闭,由矿井安全副矿长监督落实。由于回收影响造成超时封闭,对生产副矿长处罚1000元/次;由于封闭施工组织不到位超时、封闭质量不合格,对矿井总工程师处罚1000元/次;对封闭监督不到位超时、封闭质量不合格,对矿井安全副矿长处罚1000元/次。31、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作业,给予当班班长处罚200元/次;各运输转载点喷雾装置运煤时未喷雾洒水,对设备司机处罚200元/次。采煤机外喷雾喷水不正常、综放面架间喷雾不正常,回风巷水幕喷雾不正常开机割煤或放煤的

29、,对煤机司机和班组长处罚200元/次。第五部分 其 他1、其他未列“三违”行为的处罚,比照本暂行规定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2、“三违”行为处罚的执行。各矿井查出的由矿井按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查出的,由集团公司监督矿井进行处罚。矿井未按本暂行规定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罚的,由集团公司对矿井党政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给予处罚。3、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和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通过,依法依纪给予处理。4、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求各单位宣传、学习、贯彻到每一名管理及作业人员,并签字备案。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集团公司原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对“三违”行为的处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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