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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行为处罚规定

煤矿“三违”行为处罚规定

为切实加强矿井安全管理,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减少“三违”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对共性“三违”行为的处罚

1、入井人员未戴安全帽、穿化纤衣服、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给予200元处罚;喝酒入井者,给予300元处罚;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者,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井口检身工未对入井人员进行检身的,每人次给予100元处罚。

3、在井下随意将安全帽摘下或未系安全帽带者,给予100元处罚。

4、井下作业人员在岗中睡觉者,给予200元处罚;岗位工(含地面)在岗中睡觉者给予300元处罚,脱岗者给予500元处罚。

5、岗位工未在现场交接班者给予300元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者给予200元处罚,脱岗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6、按规定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入井而未携带(含未开启)者,每次给予300元处罚。

7、在井下打架斗殴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者,给予500元处罚;在井下乘坐矿车、皮带者,井下、地面“扒、蹬、跳”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9、强行闯入任何设岗警戒区域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0、破坏矿井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及机电设备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1、偷盗矿井设备、材料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2、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0元处罚。

13、对违章指挥者,班组长给予1000元处罚;区队长给予2000元处罚;矿副总师以上领导给予3000元处罚。

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分析追究相应责任。

14、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合格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1000元/条的处罚。

15、作业现场存在威胁安全的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和作业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16、因“三违”行为造成安全事故者,给予不低于2000元处罚并根据其责任分别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

第二部分对采掘修等“三违”行为的处罚

一、管理方面

1、采、掘、修等套用规程、措施违章组织施工的责任者,给予责任者1000元处罚。

二、顶板方面

1、采、掘、修工作面空顶作业的责任者(含临时支护无故不使用),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采、掘、修工作面未严格执行先支(或加固)后回(撤)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3、掘进或修复巷道违规使用大钻头打锚杆(索)眼及违规使用锚杆(索)、药卷的责任者(含刚性支护),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4、发生冒顶事故(规格:

巷道为高1.5m×长3.0m×宽≥2.0m;回采工作面高1.0m×长5.0m×机道宽),给予相关责任者3000元处罚,若冒顶大于上述参数的,加倍处罚。

5、发生片帮事故(规格:

巷道为深≥1.0m×长2.0m×高≥1.5m;回采工作面高≥1.5m×长3.0m×深1.0m),给予相关责任者2000元处罚。

6、回采工作面支架、支柱的初撑力达不到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者100元/台(棵)处罚,若卸载(压)则加倍处罚;炮采面贴帮点柱支护不及时或不支护,给予责任者100元/棵处罚(含切顶线的特殊支护)。

7、综采(放)工作面发生歪架、倒架、咬架,给予责任者200元/架.次处罚。

8、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断面达不到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者500元/次处罚。

9、回采工作面的上、下出口特殊支护或超前维护达不到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者200元/次处罚。

10、掘进或修复巷道实行“锚网喷注”的锚杆(索)支护不合格、网不连接,给予100-200元/棵(或点)处罚;初喷(或复喷)注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给予责任者200元/处.次的处罚。

三、放炮方面

1、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未按规定“设岗”或“站岗、撤岗”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施工人员违规运送、现场储存火工品、做炮头、装药、短母线(或用非起爆器)放炮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3、违规处理瞎炮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四、煤(矸)仓穿(垮)仓

因管理或工作责任不到位造成煤(矸)仓穿(垮)仓的,给予有关责任者5000元/次处罚,一月内发生第二次加倍处罚。

第三部分对机电运输“三违”行为的处罚

一、皮带运输机

1、未将控制开关打到停止位置锁牢,在传动滚筒前后2米范围内打卡子或检修传动部位的,对作业人员及司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皮带运行中清理各运转滚筒,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3、未挂保险绳、在皮带运行中处理煤仓上口煤矸的,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4、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对煤仓口进行完全封闭,进入煤仓上口作业的,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对作业人员处罚10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5、皮带运转中在机头前方3米范围操作和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和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6、单独一人从事传动部位检修的,对作业人员及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7、开动传动滚筒及机尾滚筒缺防护装置的皮带的,对司机给予500元处罚,对管理单位处罚5000元。

8、开动皮带未先进行点动,对司机给予500元处罚(钢丝绳芯皮带集中控制皮带除外)。

二、刮板运输机、转载机

1、未将控制开关打到停止位置锁牢,在溜子传动部、链轮、链条上作业的,对作业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在机头作业的,对司机及作业人员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2、溜子运转中在机头前方3米范围操作和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和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3、未制定专门措施并在班前会传达而运输物料的,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对开动设备者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4、启动机头无压柱或压柱松动的,对司机处罚500元,机尾无压柱或压柱松动对当班班长处罚500元。

溜子与溜子、溜子与皮带相互搭接的机尾可不打压柱。

5、开动传动部位缺防护装置的设备的,对司机一次处罚500元,对管理单位处罚5000元。

6、单独一人从事传动部位检修的,对作业人员及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7、开动溜子未先进行点动,对司机一次处罚500元。

8、非检修状态在煤机后10米范围的溜子挡煤板与煤壁之间行走的,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9、工作面上溜子运行中进入溜子挡煤板与煤壁之间的,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采煤机

1、单独一人在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检修的,对作业人员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2、未将控制开关打到停止位置锁牢、同时未将离合器、隔离开关打到停止位置,进入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作业的,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3、未将溜子控制开关打到停止位置锁牢,同时未从煤机上将溜子闭锁,进入煤机前后5米范围溜子内作业的,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4、煤机闭锁溜子功能不起作用,对操作者一次处罚500元,对管理单位一次处罚5000元。

5、无离合器、隔离开关运行或不起作用而运行的,对司机一次处罚500元,对管理单位一次处罚5000元。

四、掘进机

1、无照明、掘进机回转盘至掘进工作面之间有人而开动掘进机的,对司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未将掘进机隔离开关打到停止位置、未将截割头放在底板上而允许人员进入回转盘至掘进工作面之间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3、未将控制开关、掘进机隔离开关打到停止位置并锁牢而进行截割头、一运及装煤部检修工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五、支架

检修立柱、平衡千斤顶及相关附件时未将支架顶梁可靠支撑的,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乳化泵

1、开动转动部位缺防护装置的设备的,对司机一次处罚500元。

2、关闭出口截止阀后压力超过35MPa的,对司机一次处罚500元。

七、耙矸机

1、开动部件不全、无防护栏或工作闸失效的耙矸机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2、耙矸机前方有人而开动耙矸机的,对司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现场其他人员每人处罚500元。

3、开动无照明耙矸机、耙矸机距掘进工作面超过30米的,对司机解除劳动合同,对管理单位处罚5000元。

4、耙矸机停止工作、耙矸机前方有人员进入时未将控制开关打到停止位置的,对司机一次处罚500元。

八、供电

1、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对直接责任者处罚1000元/台·件,机电科、区队管理人员集体处罚1000元/台·件,对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各处罚1000元/台·件。

2、馈电开关取消保护运行、供电系统取消检漏保护运行,对指挥者和操作者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

3、未经允许不试检漏的(含各矿地面小机厂、机械分公司电修和设备维修中心),对变电工及责任者一次处罚500元,对管理单位一次处罚5000元。

4、两闭锁、主副风机切换试验做假的,对参加试验的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非变电工操作非检修状态的变电所内开关及实施安全措施的,对操作人员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提升运输

1、回柱绞车减速器箱体螺栓松动或缺螺栓使用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2、斜坡挂有车辆期间,未将车辆可靠制动而进行绞车检修的,对操作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斜坡挂有车辆期间,司机离开工作岗位的,对司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使用离合器及制动闸不起作用的绞车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5、使用非正规插销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6、超过规定车数提升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7、不带电放车,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8、放飞车的,对挂钩工或实施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9、使用25KW及以上未浇筑混泥土基础的绞车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机电副矿长处罚5000元。

采煤工作面两巷最后一台绞车除外。

10、斜坡提升物件未固定或提升超长超宽物件无专门措施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11、吊钩作业或处理掉道车未设临时挡车器、未挂绳头、或绳头未张紧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12、不挂红灯运行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13、未使用保险绳或保险绳未使用正规插销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14、提升平台下第一档挡车器在未运行时未关闭、提升平台阻车器失效的,对责任者一次处罚1000元。

十、电机车运输

1、机车运行中,押车工不在尾车内、在材料车上押车、两车之间或尾车内有其他人员乘坐的,对押车工和乘坐人员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2、不连钩顶车、非车场内顶车、顶车时车后无信号工发信号或未发信号顶车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3、尾车没有红灯顶车的,对押车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4、人车、材料车无押车工或未发信号开车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5、人车停车时,押车工未发出停车信号,乘坐人员上下车的或人车运行中上下车的,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6、离开驾驶室时未将车闸拉紧及未将手把取下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7、使用无警铃、运行前方无照明电机车的,对司机处罚500元。

8、使用电机车同时使用长度超过500mm物件处理跳道车的,对司机和押车工各处罚500元。

十一、局部通风机

1、局部通风机非专职人员停、开风机的,对操作者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2、取消两闭锁的,对指挥者和操作者解除劳动合同,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

十二、翻车机

1、未制定专门措施、未带保险带进入护板内转动部位工作的,对作业人员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在现场的其他人员每人处罚1000元。

2、单独一人对翻车机转动部分进行检修的,对作业人员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

3、前翻车运行中在车辆翻车前方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矿灯

非灯房工作人员拆卸矿灯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锅炉、压风

1、安全阀失效,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阀手提试验,对司机处罚1000元。

2、锅炉正压燃烧,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

3、水位计失效,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

第四部分对“一通三防”“三违”行为的处罚

1、各矿矿长必须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及防突专业会,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和防突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所需的人、财、物,违反本规定一次处罚1000元。

矿长负责按要求配足培训合格有资格证的瓦斯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处罚200元/人。

2、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防灭火、防尘、安全监控、井下避险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和存在问题的整改。

违反本规定一次处罚1000元。

3、凡损坏各种通风、瓦斯治理等安全设施设备者,由责任单位按设施设备原价进行赔偿,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的10~50%并不低于1000元,情节严重者,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4、突出矿井构建的通风、防突设施达不到《防突规定》及集团公司规定,对通风工区管理人员集体处罚2000元/组,对指挥生产的责任者处罚1000元/次,造成后果的对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5、采掘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检员,违反本规定对通风工区值班管理人员处罚500元/处。

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瓦检员未携带长胶管视为漏检)、瓦检员脱岗、岗上睡觉等情况,给予瓦检员1000元/次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无措施处理隅角瓦斯积聚、巷道高顶瓦斯积聚、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启封密闭、巷道贯通和主扇、局扇有计划停风、抽采泵有计划停泵、处理瓦斯抽采管路等工作,每次处罚责任者1000元,造成后果的对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7、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严禁现场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不用,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本规定对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各处罚1000元/次。

8、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按公司规定执行,出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必须按程序进行汇报,否则对值班人员处罚200元/次。

9、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一炮三检查”、“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l49条规定检查、记录。

违反本规定对瓦检员处罚500元/次。

班组长、放炮员不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制度的各处罚500元/次。

10、井下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瓦检员必须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汇报,矿值班领导立即与总工程师联系后,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处罚500元/次。

11、临时停风时间预计超过24小时的,必须在停风后24小时内对停风地点进行永久封闭。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处罚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2、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按《防突规定》的要求,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违反本规定对矿长和总工程师各处罚2000元,造成突出的,给予矿长和总工程师记过以上到撤职的处分。

1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违反本规定对责任者处罚1000元/次。

14、对地质构造变化和应力集中区域要提前进行预报,石门掘进、非突出煤(岩)层中掘进的巷道要制定预防误揭出煤层的措施,及时完善瓦斯地质图。

违反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0元/次。

15、矿井必须制定抽采钻孔设计、定孔放线、施钻监督控制的管理办法。

否则对矿井总工程师处罚1000元/次;无批准的设计施钻的,对抽采管理责任人处罚500元/次;对未经专业人员定孔放线的直接施钻责任人处罚200元/次;对不按设计封孔的责任人处罚500元/次;对虚报钻孔进尺的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6、严格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设置钻孔参数检测孔、安装单孔流量控制闸阀、安装钻场分支管、巷道支管的孔板流量计,在钻场和抽采管路的低洼点设置放水器,否则对责任者处罚200元/项。

17、加强抽采系统管理,因维护不及时造成瓦斯管路漏气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处;因放水不及时造成瓦斯管路积水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处。

18、矿井瓦斯抽采泵司机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参数检测、记录、汇报,否则处罚200元/次;参数检测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500元/次。

19、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按措施进行,若出现撤人、停电、警戒未落实就排放瓦斯或排放瓦斯采用“一风吹”的,对现场指挥者及操作责任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20、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随意停运主扇和抽采泵的,对责任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21、各级管理人员明知瓦斯超限或有突出危险指挥工人违章作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2、所有采掘面放炮、排放瓦斯时,井下警戒区域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警戒人员未得到解除警戒的通知严禁脱岗,违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23、井下所有地点瓦斯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汇报处理,凡不按程序汇报的责任者处罚200元/次;未及时组织处理者处罚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4、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前必须检查瓦斯,并严禁带电作业。

违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25、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气焊工作,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规定编制专门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经矿长同意。

违者处罚1000元/次。

26、井下炸药库、机电设备硐室、皮带机道、使用液力偶合器的巷道、采面两道、掘进工作面的巷道中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违者对责任人处罚200元/项·次。

27、矿井的防灭火系统装备,必须定期运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并随时能正常投入使用。

束管监测系统按规定每周至少正常运行一次,由总工程师负责;注氮、灌浆防灭火系统按规定每月至少正常运行一次,由机电副矿长(副总)负责。

违者处罚1000元/次。

28、矿井对已经封闭的采空区进行瓦斯抽采时,当出现瓦斯浓度小于20%、CO超过24PPm、温度大于30℃、O2浓度大于10%之一情况时,立即停止抽采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当采煤工作面开放式瓦斯抽采管内出现CO超过10PPm,必须立即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否则对有关责任者和总工程师处罚1000元/次。

29、回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每天必须对开放式抽采系统、采后密闭内进行人工防灭火参数检测,每周对开放式抽采系统、采后密闭内进行取样分析,制定报表报矿井总工程师审查;其检测参数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0元/次。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矿井总工程师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30、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必须在45天内或回收结束15天内进行永久性密闭,由矿井安全副矿长监督落实。

由于回收影响造成超时封闭,对生产副矿长处罚1000元/次;由于封闭施工组织不到位超时、封闭质量不合格,对矿井总工程师处罚1000元/次;对封闭监督不到位超时、封闭质量不合格,对矿井安全副矿长处罚1000元/次。

31、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作业,给予当班班长处罚200元/次;各运输转载点喷雾装置运煤时未喷雾洒水,对设备司机处罚200元/次。

采煤机外喷雾喷水不正常、综放面架间喷雾不正常,回风巷水幕喷雾不正常开机割煤或放煤的,对煤机司机和班组长处罚200元/次。

第五部分其他

1、其他未列“三违”行为的处罚,比照本暂行规定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2、“三违”行为处罚的执行。

各矿井查出的由矿井按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查出的,由集团公司监督矿井进行处罚。

矿井未按本暂行规定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罚的,由集团公司对矿井党政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给予处罚。

3、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和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通过,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4、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求各单位宣传、学习、贯彻到每一名管理及作业人员,并签字备案。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集团公司原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对“三违”行为的处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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