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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税负一览表所得税营业税.docx

1、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税负一览表所得税营业税私募股权投资(P日基金税负一览表-所得税、营业税公司制私募(私募管理公司+投资者一PE公司一项目公司)所得税营业税股息红利管理/ 咨询费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管理费股权转让所得私募管理公司免税缴纳(25%税率)缴纳(25%税率)不缴纳缴纳(5%税率)不缴纳投 资 者自然人居民缴纳(20%税率)缴纳(20%税率)不缴纳不缴纳非居民免税(备注1.1 )缴纳(20%税率)不缴纳不缴纳法人居民免税缴纳(25%税率)不缴纳不缴纳非居民缴纳(10% 税率或 协定税 率)缴纳(10% 税率或 依据协 定)不缴纳不缴纳PE公司免税缴纳(25%税率)缴纳(25%税率)(税

2、收 优惠见 备注1.2 )不缴纳不缴纳(备注1.3 )备注1.1根据财税字1994第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 PE公司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该 外籍自然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备注1.2如PE公司注册为“创业投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投资额 的70%氐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1、采取股权投资方式;2、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3、投资时间在2年以上。备注1.3按照目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如果被投资项目公司已上市,转让其 股票会被认定为转让金融资产而缴纳营业税 (北京地税口径应该交,但是否征收,由各

3、区自己掌握),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会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私募管理公司+投资者一PE有限合伙一项目公司)所得税营业税股息红利管理/ 咨询费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管理费股权转让所得私募管理公司免税缴纳(25%税率)缴纳(25%税率)不缴纳缴纳(5%税率)不缴纳投 资 者自 然 人居 民“股息红利所得”20%税 率缴纳(25%税率)不缴纳不缴纳非 居 民“股息红利所得” 20%税率或协定税 率(备注2.2)缴纳(5%-35%税率)不缴纳不缴纳法人居 民免税缴纳(25%税率)不缴纳不缴纳非 居 民缴纳(25%率)缴纳(25%税率)不缴纳不缴纳PE公司不缴纳不缴纳不缴纳不缴纳-不缴

4、纳备注2.2如果项目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允许外籍个人直接享受”股息 红利“免税政策,现在实务操作层面并不明确。备注2.3目前各地认定LP的股权转让收入性质不统一。现北京、天津、新 疆、武汉、吉林等省规定,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可按“财产转让所得”适 用20烦率。而一些其他地区则认为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5%-35% 的累进税率。(见附表一)备注2.4如该PE有限合伙被认定为税收协定概念上非居民 LP在中国形成的“常设机构”,则其与该常设机构有关生产经营所得将可能被课以 25%业所得税。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公司(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私募管理公司作

5、为财务顾问)所得税营业税股息红利管理/咨询费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管理费股权转让 所得私募管理公司缴纳(25%税率)缴纳(5%税率)信托公司免税缴纳(25%税率)不缴纳(见备注 3.2)缴纳(5%税率)投 资 者自 然 人居 民自行申报缴纳 (备注3.1) (20% 率)自行申报缴纳 (备注3.1) (20%税 率)不缴 纳不缴纳非 居 民缴纳(20%税率/ 协定税率)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见备注2.2)“ 5%-35%税率”不缴 纳不缴纳法人居民免税缴纳(25% 率)不缴纳不缴纳非 居 民缴纳(25痂率)缴纳(25%税 率)不缴纳不缴纳PE公司不缴纳不缴纳不缴纳不缴纳-不缴纳备注3.1信托集

6、合资金计划委托人取得的投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由于信托公司仅为受托管理资产,并非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不会代扣代缴 个税,而投资者又不主动申报个税,导致实践中信托产品收益个税成为税收征管 盲点。备注3.2从理论上,信托公司仅为受托管理资产,并非资产所有人,因此不 应承担纳税义务,但我国并未出台关于信托的税收政策, 实务中信托公司多不交 企业所得税,也不代扣代缴信托委托人的个人所得税。信托税收属于征管盲点, 该不确定事项将带来税收风险。信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信托公司+私募管理公司)一PE有限合伙一项目 公司所得税营业税股息红利管理/咨询费股权转让所得

7、股息红利管理费股权转让 所得私募管理公司(GP缴纳(备注2.1) (25% 率)缴纳(25%税率)缴纳)25% 率)不缴纳缴纳(5%税率)不缴纳信托公司(名义LP)不缴纳缴纳(25%税率)不缴纳不缴 纳缴纳(5%税率)不缴纳投 资 者自 然 人居 民自行申报缴纳(备注 4.1 )(20%税率)自行申报缴纳 (备注4.1 ) (20%税 率)不缴纳不缴纳非 居 民缴纳)20%税率/ 协定税率)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见备注4.2 )“ 5%-35%税率”不缴 纳不缴纳法人居 民缴纳(备注2.1 )(25% 率)缴纳)25% 率)不缴纳不缴纳非 居 民缴纳)10%税率 或协定税率)缴纳)10%税率

8、)不缴纳不缴纳PE公司不缴纳不缴纳不缴纳不缴纳-不缴纳备注4.1信托集合资金计划委托人取得的投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由于信托公司仅为受托管理资产,并非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不会代扣代缴 个税,而投资者又不主动申报个税,导致实践中信托产品收益个税成为税收征管 盲点。备注4.2目前各地认定LP的股权转让收入性质不统一。现北京、天津、新 疆、武汉、吉林等省规定,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可按“财产转让所得”适 用20烦率。而一些其他地区则认为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5%-35% 的累进税率。(见附表一)信托+有限合伙模式所得税问题案例解析作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秦茂宪李锐王滨娜信

9、托+有限合伙模式系指信托与有限合伙互为结构因子并相互结合的资产管理结构,在实务 中主要有两种类型: 信托PE结构1与FOT结构2。信托+有限合伙模式在实践中已被越来越多的机构所应用,但由于信托、有限合伙相关的税收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税务机关征管态度的不明确, 信托和有限合伙的套嵌则进一步增加了此类结构税收征缴的复杂性, 该模式下相关主体的所得税税收问题日益突岀。本文拟通过两个案例分别针对信托 PE及FOT结构来分析探讨信托 +有限合伙模式的所得税问题。一、信托PE案例及相关所得税问题分析(一)案例简介信托公司A设立X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规模为 60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甲岀资2000 万元认

10、购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甲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9%。A作为LP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向有限合伙企业 B岀资。B的认缴岀资总额为 1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 A作为 LP1货币岀资6000万元,自然人乙作为LP2货币岀资2000万元,公司C作为LP3货币岀资2000 万元,自然人丙作为 GP货币岀资2000万元。B对房地产项目公司 E进行股权投资,并持有 E 的全部股权,B存续期为两年(结构图见图一)。图一:经工商机关备案的 B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 GP与全体LP的收益分配比例为 2:8 ( GP 业绩提成为20%且不收取管理费),在GP分配20%的收益后,其余收益由各合伙人按岀资比例

11、分配。全体LP与GP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未进行工商备案),约定 GP应保证LP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10%,在LP的年化收益率达到 10%后,GP和LP之间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 配;女口 LP的收益达不到年化收益率 10%, GP不参与收益分配, 且LP年化收益不足10%的部分 由GP补足后,LP之间按岀资比例进行分配。2年存续期满后,经清算 B的总收益为1400万元(所有收益均为 B设立后第2年取得)。 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 A、乙、C分别分得收益840万元、280万元、280万元,此外GP以自有资金600万分别向A、乙、C支付360万元、120万元、120万元以补足有限合伙人年化收 益不足10

12、%的部分。(一)案例有关所得税问题分析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以下称为“ 15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由各个合伙人分别缴纳根据以上法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的课税主体, 所得税。上述信托PE案例中各纳税主体的所得税缴纳情况请参见表-税务机关对&补充协 议的态度卩如税务机关认可补充协议 约定,并按其确定合伙人的应 纳税所得荻

13、.如税务机关不认可补充協议约定,仍 按欧会伙协议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纳税主体Q3实麻 枚益(方 无)3应纳 税所 得義(方 元)a应纳所 得税额 ( 方元)2实麻枚 益(万 元)a应纳税所得 荻(万元)心税李卩应纳所 得税荻(万元),(一)假设8的收益均来源于转让股权所得自然人甲卩36旧信耗公司无代扣代缴个 税的法定义务,自然人 应白彳于申扌更个税。362信耗公司无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 义务,自怒人应自行申报个税。;信杞公司A (信托计 划)21202信牠计划不是课税主 体,实践中不缴纳所得 税灯1202信耗计划不是课税主体,实践中 不皴纳所得税2自然人乙卩4024DDp5-35 腳1 39,

14、 33卩4DDP14DD*8DJ;*1/6-186,67p5-35 舶64.66心公司O4DDP4D0p25胛备注24DDp140吨加1/6-186, 67p25肿备注23自然人丙卫5-35 肿14DD*2DR+14DD*8DK*1/6-466, 65-35 加(备注3) a“2,63备注1、2:由于公司甸应纳稅所得荻为毎一纳稅年度的收入总、荻,减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项扌。除 以及允件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总的余荻,拔单笔收入无法辎定英应纳稅所得额;卩备注3: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往收个人斯得稅的现定卸 通务谢稅12000J 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

15、”)第四条现定合伙企业毎一纳稅冬度卸收入总、荻减除成本“ 费用以我损失总的余额,作为投瓷者个人卸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稅法的“个休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应稅项目,适用A3央的五级趨额黑进稅率,计尊征收个人所得稅。卩(二)假设8的牧益均耒汲于股息、红利所得自然人甲卫36Dp信杞公司无代扣代嫩 个税的法定义务,自 然人应自行申报个税丿36肿信杞公司无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 义务,自然人应自行申报个税a信杞公司A (信牠计 划)心12DDP信托计划不是课税主 体,实践中不缴纳所得税卩12DDP信托计划不是课税主体,实践中 不缴纳所得税仪自然人乙94DDP40肿2恥824DDp14DD*8DR*1/6

16、-186, 622恥37. 33心公司O4皿4DDP25辉备注24DDP14皿吃仍/6-186, 6225肿备注*自黠人丙卩22畑Dp14DD*2DX+140尸8仍产1/5466, 620加(备注6)卩93. 33a备注4:也有观点认为,合伙企业收入在分配给公司制合伙人时,公司职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 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般息、红利等枫益性投资收益3应 当嵌据该条现定免征企业斷得稅。3备注5:同备注1、2o 3备汪g区眾税务港、局关r关r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荷税线規定执行匕怨的遜. 务(国稅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

17、”)现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亦 并入企止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职得的利息、般息、红利斯得,按“利息S股息、红利所得” 应稅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稅。因此,投资人为个人鬪,应当适用“利息、股红利”稅目按照2Q&的 稅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稅。P1、税务机关对补充协议中分配约定的效力持不同态度的情况下,对自然人乙与丙的个 人所得税的纳税有何影响?根据159号文第四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

18、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 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岀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岀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应优先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 额。但159号文并未明确当合伙企业同时存在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且对分配比例的事项存在不一致的约定时, 税务机关应按何种原则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如何认定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19、”,将对合伙人的实际税负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案例中合伙企业 B通过补充协议实质变更了合伙协议对收益分配的约定,实践中类似 情况也时有发生, 如合伙企业在工商机关登记的 合伙协议 之外存在另外一套未经工商备案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且工商备案的合伙协议与补充协议对收益分配等事项的约定 并不一致。合伙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 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合伙协议复印件。 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会因税务机关对 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的认定态度的不同而变化, 或者说当合伙协议与补充协议对分配比例等事项存在不一致的约定时, 以哪份协议约定为准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直接影响各合伙人的实际所得税应税金额。上述案例中

20、,税务机关对补充协议分配约定的效力持不同态度的情况下,自然人乙与丙 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参见表一)存在显著差异:就自然人乙而言,根据工商备案的合伙协议之约定,自然人乙作为 LP应取得的收益为186.67万元;而根据补充协议之约定,自然人乙作为 LP取得的实际收益为 400万元。在税务机关认可补充协议的分配比例约定,并以此确认合伙人的应税所得额的情形下, 有限合伙企业应就乙的实际收益进行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此情况下,自然人乙的应税所得额为400万元;而在税务机关不认可补充协议约定的情形下,应根据工商备案的合伙协议的 约定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人的应税所得额,自然人乙的收益为 186.67万

21、元,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86.67万元,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乙的应税所得额相差 213.33万元。就自然人丙而言,作为有限合伙企业 B的GP,按照补充协议约定, GP实质未取得任何收益,在税务机关认可补充协议约定时, GP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税务机关不认可补充协议约定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计算, GP的名义收益为466.67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466.67万。实务中,由于合伙协议、 补充协议内容及备案上的瑕疵,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对合伙人之间分配事项的约定持不同态度, 从而造成各个合伙人之间税负水平的巨大差异。 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还存在 GP与部分LP签署 单边协议”的操作模式,对于其中涉及分配

22、事项的个性化 约定的效力以及由此产生的税务风险,也同样值得关注(关于 单边协议”的具体分析,请参见德恒NEWSLETTER第11期文章有限合伙 单边协议”一一实践、效力及风险分析)。进行有关收益分配的约定时应充分考虑到该模式的税收规定及税收征缴问题, 在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时建议与税务部门就收益分配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以避免收益分配预期与税收征管实务不一致的税务风险。2、 B从项目公司E取得收益的性质不同(转让 E股权的转股收益与 E向B分配股息红利 两种方式),是否影响各合伙人( C、乙、丙)的实际税负水平?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非企业所得税的课税主体。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3、合伙人应当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与合伙企业收入来源类型相关。 上述案例中,分别按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系股权转让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进行分析。当合伙企业取得转让股权收益所得时,各合伙人是否应就合伙企业的该部分收入缴纳所得 税?对于自然人乙和丙而言, 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向合伙人分配收益时, 应就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 C而言,就有限合伙企业 B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分配部分,应按照该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性质为股息红利所得, 各合伙人是否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所得税?对于

24、自然人乙和丙而言, 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向合伙人分配收益时, 应就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适用 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 C而言,就有限合伙企业 B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分配部分,应按照该企业所适用的所 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3、 B是否为股权投资企业、注册于不同的地区,对自然人乙与丙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有何 影响?2008年以来,针对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管理及税收政策的地方性文件 纷纷岀台,其中大都包含合伙制 PE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规定。但已经岀台 PE地方政策的城市或地区在参照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制订地方性

25、的 PE管理政策时,一般只是在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区分自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情形,如上海规定,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则规定,合伙制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合伙人的投

26、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总体而言,从各地公开披露的政策文件来看,各地对合伙制 PE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的规定大体分为四种类型 (见表二合伙制PE合伙人税目税率类型表4):表二:咅枝辆PF警杖人现旬优事类型*自拮人QPftMA IP个体工補户的生产墟鶯所帶.吋产利息、Mft虹科箫舟2如右财产特让爾得戟利黑、腕科、红利所捋+財产利息、魁利、红利斯箒2皿+牛怵工简户韵生产歧營所将/5-35财产朴让所弭戒利息、垃利、红朝所帳2加财产松社斯得去刊鸟、険利、红利所泮,*張明

27、瑞具体現申农规宅按關圖银有娄帆檢殴由眷妆人件尙M規人按魅“先分冷視廉 划,分刷犠钠所稈锐,疵爆标征牧札 按奥第】种话式植ft.在本案例中,若 B不是股权投资企业,则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可参见表一;若 B属于股权投资企业,则其纳税依据应按照其所属地方的规定, 参照表二所列四种不同的税率类型选择适用,具体金额不再赘述。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地方针对股权投资企业出台的鼓励性文件中规定 的税目和税率并没有上位法依据, 因而存在效力的瑕疵, 直接适用地方税收政策存在在全国性规范岀台后被调整补征的风险。4、在案例中,自然人甲和乙初始投资金额同为 2000万,甲认购信托计划份额,而乙认购有限合伙份额,两人的投

28、资收益、所得税税负情况是否相同 ?表三:規弄机关对(补 充博议的态度4如鋭奔机英认可补克协仅约 定,并羟其确定拾秋人的应耳务机关不认可补丸博迅旳定,借按 确定4k人的座纳税所得比杭益(万元)申斯得載(方 元)Q个人所得猊(方无)a杭益(万应纳税所得额(万无)2个人所得 琥(不无)*自悠人甲心馆耗公哥无代扣代揪 牛锐的法定义务,自 第人座自着申报金税J馆耗公劄无代扣代锻个巍的 法定义务,自然人应自行申報 个税*自然(LP2权所得a4 004丽1 3M拜140D*80K*1/6-186.6764P如腕息、虹 利所得空4 DM4皿1400*80)4*1/6- .谜抵鈔37,畑就自然人甲而言,作为信托集合资金计划投资人因投资信托计划而取得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信托公司仅为信托财产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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