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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技术规定.docx

1、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技术规定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湖州市建设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天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区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物让步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泊车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备第九章 附 则附录一 名词解说附录二 计算规则附录三 日照剖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和湖州市城市整体规划(2003-2020),拟订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湖州市中心城市(

2、包含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内拟订和实行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知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迫性条则和各种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一定恪守本规定;危房翻建、暂时建设、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履行。各县所在城镇及其余建制镇可参照履行。第三条 湖州中心城市的各种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尽规划和修筑性详尽规划已经上报同意的,按已同意的详尽规划履行;详尽规划未经同意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履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湖州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根源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区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备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3、、市政公用设备用地、绿地、特别用地九大类,不包含水域和其余用地。 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大类和中类)大类代号中类代号类又名称范 围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邻居、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样种类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备齐备、布局完好、环境优异、以低层住所为主的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备齐备、布局完好、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所为主的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备比较齐备、布局不完好、环境一般、或住所与工业等用地有混淆交错的用地大类代号中类代号类又名称范 围C公共设备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备的用地

4、,不包含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备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集体等机关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店业和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第一版、文化艺术集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玩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含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痊愈和抢救设备等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察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含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纳入居住用地(R)C7文物遗迹用地拥有保护价值的古旧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旧址等用地,不包含已作其余用途的文物遗迹用地,该用地应纳入相应的用地类型C9其

5、余公共设备用地除以上以外的公共设备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公司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隶属设备等用地、包含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含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纳入水域或其余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备等环境基本无扰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备等环境有必定扰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备等环境有严重扰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公司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隶属设备等用地W1一般库房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藏一般货物的一般库房用地W2危险品库房用地寄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库房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

6、主的库房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隶属设备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含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纳入水域或其余用地(E)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含码头作业区、协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大类代号中类代号类又名称范 围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泊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 骨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含其交错口用地,不包含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含单位内

7、部的广场用地S3社会泊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泊车场和泊车库用地、不包含其余各种用地配建的泊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备用地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备用地,包含其建筑物、修建物及管理维修等设备U1供给设备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备用地U2交通设备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备用地U3邮电设备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备U4环境卫生设备用地环境卫生设备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备用地房子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修建物等施工及保养维修设备等用地U6殡葬设备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寄存处和墓地等设备U9其余市政公用设备用地除以上以外的市政公用设备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备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

8、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备绿地,不包含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民众开放,有必定游憩设备的绿化用地,包含其范围内的水域G2生产防备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备绿地D特别用地特别性质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备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库房、军用通信、侦探、导航、察看台站等用地,不包含队伍家眷生活区用地D3保安用地牢狱、拘禁所、劳改农场和安全捍卫部门等用地,不包含公安局和公本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备用地第五条 各种建设用地的区分应依照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同意的详尽规划履行;还没有经同意的详尽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各种

9、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履行。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面基础设备的条件,详细鉴定适建范围。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高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规定程序和权限经同意后履行。表二 各种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型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备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备用地绿地特别用地RCMWTSUGD1231234567912312123412312345912131低层独立式住所2多层居住建筑3高层居住建筑4只身一人宿舍5居住小区中小学、幼托6商业服务设备7文化设备8体育设备9医疗卫生设备

10、10市政公用设备11行政管理设备12行政办公设备13商业设备14金融保险设备15服务设备16小商品市场17农贸市场18批发交易市场19文化娱乐设备20体育设备21医疗卫生设备22商办综合楼23商住综合楼24一般旅店25旅行旅馆2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27职业技校、成人、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无污染工厂30轻污染工厂31重污染工厂32一般库房33危险品库房34社会泊车场35社会加油站36公交泊车场37公交维修厂38长途客运站39货运公司站场40污水办理厂41施工保护设备和废品场42其余市政工程设备注、表示同意设置,空格表示不一样意设置,表示有条件同意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详细条件和

11、规划要求确立。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依照经同意的详尽规划履行。还没有同意的详尽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尽规划,经同意后实行。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切合分区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立建筑容量指标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履行。工业和一般库房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领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12、(试行)。表三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 建筑容量种类中心城市中心城市外旧城区新 区一般镇和其余地域DFARDFARDFAR低层居住建筑35%30%28%居住建筑(含只身一人公寓)多层30%1.430%30%高层25%22%2.522%商业、办公建筑(含旅店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多层50%45%45%高层35%35%35%第八条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详细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联合现状状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要素,进行综合剖析后确立。第九条 表三合用于单调种类的建筑基地。对混淆种类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

13、不一样种类分别履行;对难以分类履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一样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率和不一样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高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以下最小面积的,不得独自建设: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以下状况之一,且确定不阻碍城市规划实行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同意建设:(一)

14、毗邻土地已经达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市政公用设备等所区分,的确没法调整、归并的;(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采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波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三)乡村地域的村镇建设,因特别状况,的确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在知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民众额外供给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添建筑面积。但增添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出鉴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鉴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鉴定建筑容积率FAR每供给1平方米实质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同意增添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2大于、等于2,小于4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民众额外供

15、给公共开放空间一定同时切合以下条件: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退后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质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3、完工后应设置相应标记,并交有关部门管理;4、开放空间不得关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切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切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十六条 依据日照、通风的要乞降本市建设用地的实质使用状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切合以下规定:(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

16、同,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25。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建筑间距系数可在朝向为南北向的基础上折减0.9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部署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建筑间距系数可在平行部署的朝向为南北向的基础上折减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2、东西向的间距,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可在平行部署的朝向为南北向的基础上折减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的,此间距按垂直部署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此间距按平行部署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部署时的间距:1

17、、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部署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部署的居住建筑控制。第十七条 在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所地域及其紧邻地域进行新建、改建的,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0;第十八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基层均有商铺或其余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非居住建筑的高度,但基层车库能够扣除。第十九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上开启窗洞时应防止窗洞相对,不然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第二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余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许多于三小时,并应切

18、合以下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2、东西向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部署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此间距按平行部署的居住建筑控制。(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部署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部署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部署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部署的居住建筑控制。第二十一条 在切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部署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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