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授 权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授权单位: 因本人已向民政部门提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本人同意将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涉及到本人家庭财产和收入的查询权授予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请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劳和社保(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金融、证监、保监、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凭授权书予以配合。查询内容:家庭财产(含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家庭财产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工薪收入、出售财务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查询所涉及的家庭成员:编号姓名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1、2、3、4、5、6、7、8
2、、9、10、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字之日起三个月有效。授权人(签字、手印):年 月 日说明:授权人签字手印应包含所有需家庭成员的签字手印。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申请时间: 年 月 日户主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出生时间文化程度民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项目姓名与户主关系出生年月户口性质职业状况健康状况成员一成员二成员三成员四成员五成员六成员七成员八成员九成员十照片照片照片照片照片照片照片照片照片照片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表财产状况房屋公 m2是否装修有无门市私 结构耕地(林场、草场)牲 畜汽 车摩 托 车家中有大型电器其它财产:收入状况固定收入其他收入工资性收入(养老金)元务工地点基本
3、生活费元内地城市乡村失业保险金元经商有执照、有门市劳动收入元城镇农村赡、抚、扶养费元小摊点民政救济金元城镇农村其他收入元财产性收入小计元收入合计 元日常生活状况与当地比较好中差被入户调查人签字:调查人员意见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情况姓名与户主关系家庭人口职业状况年总收入(元)备注申请理由 户主签名: 年 月 日 (可附申请书)机关单位登记情况调查表公安(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审核人: 日期 盖章人劳和社保(社会保险)审核人: 日期 盖章车辆登记(家庭户中车辆登记情况说明)审核人: 日期 盖章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房屋登记情况)审核人: 日期 盖章金融部门(
4、家庭成员个人储蓄及借贷情况)农业银行审核人: 日期 盖章邮政储蓄审核人: 日期 盖章工商部门(家庭成员登记注册情况)审核人: 日期 盖章土管部门(现有土地、家庭成员土地登记情况)审核人: 日期 盖章税务(国税)审核人: 日期 盖章税务(地税)审核人: 日期 盖章注:各单位证明内容具体情况可另行附件说明,请在表中注明。调查内容不得外传、泄密。否则应负法律责任。乡镇(村)调查初审意见经调查,该家庭符合青海省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在社区(村)公示无异议。负责人(签字): 社区(村):(盖章)年 月 日街道(社区)审核意见经审核有关材料,并于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在街道(社
5、区)公示无异议,该家庭符合青海省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同意上报。审核人(签字): 街道(社区):(盖章)年 月 日城乡低收入核查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有关材料,并于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在街道(社区)公示无异议,该家庭符合青海省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同意上报。审核人(签字): 核查机构:(盖章)年 月 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意见经审核,该家庭符合青海省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县民政局年 月 日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本人、社区、街道(乡镇)、民政局存档。果洛州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享受低保人员已死亡的;(二)户籍迁出本县的(除大中专在校生);(三)家庭经
6、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保障标准;(四)在劳动和社保部门已享受社保工资、养老退休待遇,其家庭收入明显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五)国家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及其家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六)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毕业已就业的;(七)享受低保人员一方下岗、失业,但其配偶在行政、企、事业单位有固定收入且明显超过低保标准的;(八)享受低保人员家庭成员中有经商、开店、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从事运输业,其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九)享受低保人员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养、抚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抚养能力的;(十)低保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地在
7、外居住半年以上,并不能提供其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的;(十一)家中有小汽车或三吨以上经营性机动车辆的(价值10万元以上的);(十二)享受低保人员连续两次非本人亲自到乡镇、社区填写低保金领取证的,一律取消低保待遇(无行为能力的除外);(十三)已购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十四)一年或一年以上不到民政局审核的城市低保或到乡(镇)政府审核的农村低保;(十五)享受孤儿及单亲政策及五保待遇的;(十六)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复核。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根据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或者死亡的,及时办理续发、停发、减发或增发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并张榜公布,公示期为七天。户口本粘贴栏身份证、存折粘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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