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收账款的贷方应收账款的贷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商业银行以企业(卖方)与买方签订有效商务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质押担保,向卖方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对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条件一、借款企业(买方)应具备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产品或服务质量有保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发展潜力较好;(二)生产经营情况正常,销售回笼好,企业盈利,现金流量充足,还款意愿强,能够按期还本付息;(三)零售企业客户信用等级在一般级(含)以上,非零售企业客户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四)将应收账款的指定回款账号设在贷款银行,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专用账户
2、,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认可贷款银行对应收账款的付款具备优先受偿权;(五)无不良贷款和欠息,主要投资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良好;(六)与买方之间不存在投资、参股或其他关联关系;(七)与买方之间的货物供销关系或服务关系正常稳定且超过6个月,交易记录可以查询,应收账款结算记录良好,未发生过商业纠纷;(八)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买方应具备条件:(一)属于资产规模2亿元以上、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和地市级(含)以上重点中学;(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运营正常,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原则上应在贷款银行
3、开立基本存款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所购商品用途明确;(五)与卖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贸易关系正常稳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六)向贷款银行出具确认函(见附件一),在确认函中明确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期限和只向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付款等相关义务;(七)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应收账款应具备条件:(一)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账龄在一年以内;(二)应收账款依法可以转让并且不存在买卖双方相互抵销,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不涉及第三方;应收账款买卖双方不存在影响质押贷款的抗辩事由;(三)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并由买方验收合格,能提供应收账款证明材
4、料;(四)应收账款的付款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五)应收账款不包括计划偿还贷款银行贷款的账款、具有保证金性质或超过12个月垫支的账款、进出口贸易项下形成的账款、双方存有经济纠纷的账款;(六)卖方不得为应收账款的付款方;(七)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借款人申请材料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交申请,贷款银行受理后,借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特殊行业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书、环保许可证明等;(二)公司制企业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出资协议等;(三)公司制企业章程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
5、大)会同意借款意见书;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全部合伙人同意借款意见书;(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股东、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预留印签;(五)能证明应收账款合法权利的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货运单据、验收清单或入库单、记账凭证、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与买方出具的确认函所列权利凭证相符);(六)应收账款对应的商务合同;(七)有关历史交易和应收账款结算记录方面的资料;(八)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九)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贷款额度: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应收
6、账款数额和核定的质押率,在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内,结合生产经营计划、交易履约能力、资信状况、负债承受能力、还款能力和买方支付货款方式、买方付款记录等因素核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与买方商务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流程资格准入评级与授信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商业 银行与法应收账 押贷 的 险 其防 款质 款 风 及 范福录内 客捉共用制度尚 不健 全,我 国 物 权 法 明 确 肯 认 应 收 账 款 质 抑。,使 银 行 业 不 再 担 心 应 收 账款 质,钾 货 款 业 务存 在 法律 瑕
7、 疵但由于物 权 法 规 定 较 少 且 简 略缺 乏操 作 性。,加 之我 国 信,给银 行 业 开 展 应 收 账 款 质 钾 货 款 业 务 带 来 潜 在 风 险 本 文 在 界 定 应 收 账 款 及 其 质 钾 概 念 的 墓 础 上 重 点 分 析 了应 收 账 款 质 钾 货 款 业 务 存 在 的 十 二 种 风 险 并 从 法 律 和 银 行 两 个 方 面 提 出 了 防 范 这 些 风 险 的 建 议 或措 施 本 文还指 出 在 当 前 法 律 规 定 不 完,。,备的情况下业优 势。,货款银行 更应 从 强 化货 前 调 查。、发挥 合 同 约 定 和 完 善 货
8、后 管 理 三 个 方 面 去 防、范此 类 货款业 务风 险律 师 界 在推 动 法律 完 善帮 助 银行 约 定 风 险 防 范 条 款 上,要 发挥 专关健词应 收 账款 中圈分类号质钾 货款风 险防 范建议丈 蔽标 识码丈章 编 号一一一应务 品种收 账 款 质押 已 成 为世 界 许 多 国 家 或地 区 企 业 融 资的 一条重 要 渠 道。法 第条。中规 定应 收账款 即 可 不 必 明 确 列 出 公 路 桥。在我 国应 收 账 款 总价值 目 前 已 达。梁 等 收 费 权 常 委会 最 终 采 纳 了 此 意 见 这便 是 物权 法 未明 确 列 出 公 路 桥 梁 等 收
9、 费权 国 法 律意 义 上 的应 收 账 款、 万 亿 元 这表 明 我 国 应 收 账款 贷款 融 资 将 有 广 阔的 市 场 资 源的直 接 原 因 依 此 意 见 我。与此 同 时我 国 物权法 明 确 肯 认 应 收 账款 质 押使银行不 仅 包 括会 计 学意 义 上 的 企 业 间、业 不 再 担 心 该 担保 存 在 法 律 瑕 疵。有 利 于 其 开 拓新 的 贷 款 业主 要 得益、应 收合 同 债 权还 包 括 权 利 人 因 基 础 设施 项 目。电信 服 务等这只 是常据 了解应 收 账 款 质 押 能 够纳 入 该 法 中。而 产 生 的 对 特 定 或 不 特定
10、 债 务 人 的收 费权不过于 银 行界 的 大 力推 动实践 中工 商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中信委会 委 员 的一 种 意 见一步观察。能 否成 为 实践操 作 的依 据有待 于 进实 业 银 行 和 广 发银 行 曾发 放 应 收 账款 质 押 贷 款 并取 得 积 极 效果。如 果 此意 见 成 为 操作 依 据、那 么 又 将 如 何 处理 目 值得思考。然 物权 法 仅 有 两 条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的规 定且过于简 企 业逃债前 已 形 成 的公 路桥 梁 等 收 费权 的 登 记 部 门。这略缺 乏 可 操 作性。加 之 我 国 信 用 制度 尚 不 健 全将 会 给
11、收费权 质 押 贷款带来潜在 风 险 同 时我 们 也 要 注 意到已 物 权 法 担保 法 明 确 将 票 据 存 款 单等 以证 券化 表 彰、 、时有 发 生这 些 均给 银 行 业 开 展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贷 款 业 务 带来潜 在 风 险 本 文 试 就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贷款 业 务 中 存在 的 风 险 浅作探 讨,。的 权 利 单 列 为 可 出 质 的权 利。因此本 文将 我 国 法 律意 义 上即 不 以 流 通 票 据或 债并提 出 一 些 防 范 措施 或 建 议。以 期 能对 银 行 业 开 展的应 收账款 界 定 为券 为代 表 的或 合 同债权。、指
12、 未被 证 券 化 的此 类贷 款 业 务有 所 裨 益反 映 了 金 钱 给付 内 容的 现 有 以 及 将来 的收 费权一、应 收 账 款 质押概 念 的 界 定、何 谓 应 收账 款应 收 账 款 质押 物 权 法 未作 规 定。,。因对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的概 念。,目 前 无 法 律 上 的 明 确规 定学而 我 们 只 能 通 过 其他 渠 道 来 了 解 它 们 的 含 义界 也 无 通 说 观 点 我 们 认 为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属 权 利质 押 范 畴从 权 利质 押 的概 念 中应 能 归 纳 出 它 的 含 义还 权法 是。在我 国企 业 界 在 实 务 中
13、使 用原因。应 收账 款 更 多 的 是 作 为 会 计 学 上 的概念、然而不 论 物它 是 指 企 业 因 销售 商 品产 品 或 提 供 劳务 等担保 法。均 缺乏 权 利 质 押概 念因此但 二 者 却有 动应 向 购 货 客户 或 接 受 劳务 的客户 收 取 的 款 项 或 代 垫 的,产 质 押 的相 关 规 定。我 们 只 能 从 动 产 质 押 的规定 中去 条规 定 运 杂 费等是 企 业 采 取 的一 种 商业 促 销 策 略。由此 可 见。应归 纳 它 的概 念 担 保 法 第本法 所 称 动产 质 押,收 账 款 是 企 业 享 有 的合 同 债 权法是 付款 请 求
14、权而 在 物权是 指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将 其 动 产 移 交 债 权 人 占有将该动产草 案 六 稿 审 议 中 有 全 国 人 大 常委 会 委 员 提 出 第、公作 为债权 的担保。债务人 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 有权 依 照 本路桥 梁 等 收 费权 可 以 纳 入 应 收帐 款 在 这 一 条 注 物权法 规 定 以 该 动 产 折 价 或 者 以拍 卖变卖 该动产 的价 款 优 先 受户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偿。物 权 法 的
15、 规 定 与 之 基 本 相 同,。由此 可 知动 产 质押。情形 下第 二 还 款来 源 价值 可 能 不 足。或 明显 不 足。是 一 种担保 行 为一 经设 定,动 产将移 文 于 债权 人 占有,但转让 抵 押 风 险 一 是 再 转让 风 险 如 出 质 人 将 已 出质 应 收 账 款 再 次转 让,应 收 账 款 属 无 形 财产 权。不 以证 券 化 形 式表 彰。无 法 实现 权包 括叙作保 理。贷款银 行 质 权实现 是 条仅规定 应 收账款。利 占有 的移 交 立 法 者 也 认 识 到 这 一 点 物 权 法 第规定,条。否 受影 响 值 得 思 考 物权 法 第,以
16、应 收 账 款 出 质 的 当 事 人 应 当订 立 书 面 合 同 质 权。出 质 后 不 得 转 让 但 经 出 质 人 与质 权 人 协 商 同 意的除外 但 如 转 让 的 有何 后 果 物权 法 未 明 确规 定登 记 对第 三 人。自信贷 征 信机 构办 理 出 质 登 记 时设 立依 照 该规 定 应 收账,这也 涉及 出质如 果 受让 人 主款 质 押 必 须 办 理 出 质 登记 我 国 的立 法 创 新。这 是 对 占有移 交 的制 度安排是含债务 人效力问题。另外。综上,我 国 应 收账 款 质 押 可 界定 为债务观 善意,其权 益 是 否 受保 护更值得 思考这 些
17、均使 法官 自人 或 第 三 人 将 其 对 特 定 或 不 特 定 债 务 人 的应 收 账款 出质登记由裁 款来 源存在 较 大 空 间 变数带 来 潜在 风 险。给 贷款银行实现质权 第 二 还于 债权 人作 为 债 权实现 的担 保债务 人 不 履 行债 务 时、债二是倒签转让 风 险。倒签是权 人 有权依 法 以该 应 收 账款 折 价 或 者 以拍 卖 变卖 它 的价 款 优 先 受偿。国 际 贸 易 中的 专 门 术 语。一 般 是 指相 关 单据等 的形 成 时 间被人 为提 前 如 果 出 质 人 以 倒 签 方式 转让 已 出质应 收 账 款二担保、应 收 账 款 质押 货
18、 款 的 风 险,或 叙 作保 理认为, ,将 产 生 何 种 法律 后 果,无 明 确 法 律规定。我们应 收 账 款 质 押 贷款顾 名思 义。,就 是 以 应 收账款 为质 押这 可 能 会被 认 定在 质 押 合 同 签订 之 时质押 物 已 不 存。从 商 业 银 行获 取 贷 款,应 收 账 款 质 押 贷 款 的最 直 接 风在 质 押 合 同 自始 无 效 从 而 使贷款银 行 失 去 第 二 还 款 来 源险 来 自借 款 人即 借 款 人 无 还 款 能 力或 者 原 有 的 还 款 能 力 劣,三 是 如 果 债 务人 将 有效 财 产 全 部 或 部 分 抵 押 或 质
19、 押 的 那 么因 担 保 物权 的优 先 性当 变 然应 收 账 款债 务 人 也 存 在 此 情 形。致 使 贷 款银 行部 分将 使 债 务 人 供 以清偿 应 收账款债务的或 者 全 部贷 款 无 法 获 得 清 偿 银 行 界 一 般 将 借 款 人 自身 的 还 款能 力称 为 第 一 还 款 来 源 而 将 贷 款 担 保 称 为 第 二 还 款来 源,责任 财 产至 少在 一 段 时 间 内减 少。若担保 物 权被 行使则,。直 接 导致 债务 人 责任 财 产 减少 这 将影 响债务人 的清偿 能 力 进 而 可 能 影 响第 二 还 款 来 源 的实 现四 。本 文 主 要
20、 讨论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存 在 的 风 险如 无 特 别说 明下。文所 述 情 形 均 不 适 用 于 出质 人 对 不 特 定 债 务 人 的 收费权放 弃权 利 风 险 如 果 出质 人 在 出质 后 放 弃 或 赠 与 全,权利 虚假 风 险。即所 质 押 的 应 收账 款 不 存在 表现。部 或 部 分 应 收账 款 权 利或 者 债务 人 放 弃部 分 或 全 部 债 权,为 一 是 虚构 应 收 账 款 此 种 情 形 下 应 收 账 款根 本 不 存 在二 是 原 来 存在 应 收 账 款,以及 债务 人 将 其 财 产 赠 与 第 三 人无 明确 规 定。有何 法 律
21、后 果,物 权法但 出 质 前 已 清偿,只 是 出 质 人 未下不过 ,对 出 质 人 放弃合 同债 权贷款 银 行可 依账或 以其 他 应 收 账 款 数据 冒 充 出 质 应 收 账 款下 无 特 别说 明三 是 出质 后上 合 同 法 的撤 销权申请 法 院 或仲裁机 构 撤销 出质 人以及 出 质 人 将 权 利 认出 质 人 收 取 了 应 收 账 款债 务 人人均 简称 债 务,的权 利 放 弃 行 为 但 若债 务 人 主 观 善惫 赠 与给 第 三 人。清偿 的 款 项,但 未提 存或保 管。而 是 用 作其 他 目的致法 官 可 能 出 于 保 护 债务 人 或 第 三 人
22、 权 益。使 应 收 账款 嗣 后 不 存 在同 自始 无 效。以 不 存在 的应 收账款 质押,质押合定 质 押 合 同 全 部 或部 分 无 效债 务 人 放弃 债 权,其 贵任 财 产质押物 嗣后 不 存在的质 押 合 同 可 能 会被 认 定将会 减 少偿 债 能 力随 之 会 减 弱。因 而 应 收 账 款 存在 无 法 被。为 无 效 然 不 论 何 种 情 形 其实 质 均 等 于 无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贷清偿 之 可 能由此 可 能影 响 质 权 的 完 全 实 现同时出质 人款 银 行 不 可 能 从 债 务人 那 里 获 得 受偿。至 于 出质人、债务 人。放 弃 或
23、 赠 与 权利 时间也 存 在 的应 收 账 款 不 存 在二 还 款来 源倒签的可 能将会 使所 质 押有过 错 的,贷 款 银 行 可 要 求其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赔偿 责任。导致 质 押 合 同 自始 无 效。贷 款银 行 无 第价格 虚高风 险价格 被 虚 高。即所 质 押 的 应 收 账款 存 在,但 出质或 其 价值 不 足。表现 为一 是 出质 人 或 出 质 人 与 借 款 人 合 谋 虚,合 同解 除风 险合 同 债 权 出质 后。,当事 人 能 否 解 除报 应 收账 款 价 格 使 其 超 过 或 者 远 超 过 合 同 或 实 际 应 付 的 价合 同 物 权
24、 法 未 有 规 定 权人 的单 方 解 除 行 为我们 认 为限 制 出质 人合 同债格 二 是 出 质 人 与 债 务 人 或 出 质 人 借 款 人 与 债 务 人 合谋 使 合 同 上 填 写 的 价 格 超 过 或 者 远 超 过 实 际 应 付 价 格 三 是 货物折 扣销售且 出 库价 与 返 还 折 扣 双 条 线 记 账具 有合 理 性 和 公 平 性 违 背 法理。但 如 限 制债务 人 的单 方 解 除 行 为 对方时然而,单 方解 除 通 知 到 达法 官将 可 能使 账 务 上 的应。合 同 即解 除。在 无 法 律 规 定 的悄 形 下收 账款 与 最 终 实 际
25、应 付价 不 一 致但 出质 人 等故 意 隐 瞒不不 会 支 持 贷款银 行 任 何 限 制 出质 人 或 债 务 人 行 使 解 除权 的 主论 那 种 情 形 出质 价 格 即 出 质 人 向 贷 款 银 行提 供 的 价 格 均 即 高 于 实 际 应 付价 格 应 收账 款债 务 人 最 终 应 付 价 格。张。双 方 协 商解 除 合 同 亦 如 此。另外解 除 时 间也 有, 倒签此种的可 能合 同解除后合 同 权 利 自始 不 存在从 而 导 致 质押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
26、ll rights reserved.商业 银 行 与法合 同 自始 无 效六。从 而 贷款银 行也 无 第 二 还 款来 源。其管理 不 善或措施 不 到位 主要 有两 种情形、。一 是 债务 人 已,撤销 变 更 风 险 如 果 合 同债务人 因 重 大误 解 被 欺那 么 他 可 否 依 合 同 法。清偿 销 售 款己用,但销售 人 员 未 将该款项 上 交 于 单位而 是 挪作。诈等 而 与 出 质 人 签 订 合 同 的第使 应 收 账款,空挂在账 务 上往往 无 法 追 回,此种条 规定 行 使撤销 或 变更 权 物 权 法 未作规定 如 可 行 使 的情形 下灭,应 收 账 款
27、可 能在 出 质 时 已 消 灭。也 可 能在 出质 后 消则撤销 后更后,合 同 债权 自始 不 存在,质 押 合 同也 自始 无 效。变但 均使第 二 还 款 来 源 失 去 意 义二 是 如 销售人 员 有 一 定合 同 债权减 少质 押 物 价值 降低,而 绝大 多数 收费权的折 扣浮 动权他按 最 低 折 扣 销售 却按 全 价 或 较高折 扣 上,的行 政批 准 色 彩 较 浓 如 公 路收费权。受 政策 因 素影 响 而 易报销 售额以 获 取 更 多奖 金 或 其他利益但 出 质 人 不 知悉 并,被取 消 因此 无 论 撤 销 或变更 合 同 债权 还 是 取 消收 费权 均
28、使 贷款银 行 面 临 无 第 二 还 款 来 源不足。以 销 售 人 员 所 报 销 售 价格记 账 应 收账款以致 出 质 价格 高于。或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价值 可 能实 际 应 付 价格 十一将 可 能 使 第 二 还 款来源 价值 不 足。,限 制 出质 风 险 质 权实行 时 应 收账款 将 可 能 因。 七 权利抵 销 风 险 如果 合 同 债 务 人 对 出 质 人 享有符合。拍 卖 变卖 而 要 被 转 让 因 此 任 何被 限 制转让 的应 收账款 均 不 能 出质 质 押。、法 定抵销条件的债权 当事 人 能 否 主张 该 债权 与 出质应 收账如 为 应 收合 同
29、 债 权在 性质 上、约定 上。款相互 抵销或 者 虽 不 符 合 法 定抵 销 条件。,但 当事 人 能 否 协,或 法 律 上 有 不 得 转 让 之 限 制 的 贷款银 行均 不 得接 受 约定 不 得 转 让 情 形 上 有 一 问题 须 思 考人 可 对 合 同 作 补 充 约定,但在商抵 销无 明 确 法 律规定 我 们 认 为 对 出质 人 主 张 抵 销 的,即依 合 同 法 当 事进行必 要 限 制销权,公 平且 合理但 如 要 限 制合 同 债 务 人 行使 抵违 背 法理。若 出 质 后 出质 人 与 债务人 补充约定。无 疑 是 给 其 附加 义 务不过,无 论 出质人
30、合 同 债 权 不 得 转让 是 否影 响 出质 效 力 无 明确 法 律 规定 补 充约定 时间也 有 的 空 间 变数或 合 同 债 务 人 单 方 主 张抵 销还 是 双 方 协 商抵 销在 无 法律,倒签 的可 能。这也 增 加 了 法 官 自 由 裁 ,。规定 的 情 形 下 均会 增 加 法 官 自 由 裁的空 间 变数。给贷影 响第 二 还 款 来 源 的实现 要 关 注 收 费权 的款银 行 实 现 质 权第二 还 款 来 源。带来 潜 在 风 险性质 或 法 律 的特 殊 限 制 合 同 自始 无 效 十二确保 收费权 的 可 转 让 性。以免 质 押代 位 行 使 风 险
31、债 务 人 责任 财产 的 多 少 反 映 其 偿,导 致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无 法 实现。债 能 力 的 强 弱 并成正 向关 系 如 果 债 务 人 怠 于 行使 其债权或者 债 务 人 其 他债权人 的债权 人 权人 之 债权 减弱,。,诉 讼 时 效 风 险 合 同 债权 受 诉 讼 时效 约 束 过 时,代位 向 债 务 人 行使 其他 债,效 之 债 权 将 蜕 变 为 自然 债 权 或 支持。丧 失胜 诉 权,得 不 到法 院保 护均 可 能 会 使债 务 人 的责 任财 产 减 少偿债 能 力收 费权 一 般 均 有起 止 时间段。只 有在 该 时 间段 的 收进 而 可 能 影 响 质 权 的实 现。给 贷 款 银行 的 第 二 还 款 来费行 为才依 法 受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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