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第二章建筑间距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
2、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第六条本规定将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含20米)建筑为多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建筑为高层建筑。第七条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得大于70米;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得大于55米。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时,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八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建筑,建筑间距按照高度系数计算,并满足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建筑对北侧住宅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6。(二)东西向建筑与住宅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三)多层建筑与南侧平房住宅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四)进深小于等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且东西向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相应增加一个层高。进深大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按照本条第(一)项建筑间距规定计算。(五)东西向住宅与南侧南北向建筑,东西向住宅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住宅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