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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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将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高度在20米以下(含20米)建筑为多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建筑为高层建筑。
第七条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得大于70米;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得大于55米。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时,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建筑,建筑间距按照高度系数计算,并满足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建筑对北侧住宅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6。
(二)东西向建筑与住宅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
(三)多层建筑与南侧平房住宅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
(四)进深小于等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且东西向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相应增加一个层高。
进深大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按照本条第
(一)项建筑间距规定计算。
(五)东西向住宅与南侧南北向建筑,东西向住宅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住宅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