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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专题练习卷第09讲专题五票据法.docx

1、中级经济法专题练习卷第09讲专题五票据法专题五:票据法大题精讲【例题1简答题】(2018年)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票据到期后,丙公司获

2、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答案】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问题2】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

3、要说明理由。【答案】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例题2简答题】(2018年)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按照甲公司的授权)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

4、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答案】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不成立。因为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可授权补记,相应的记载字迹当然可能不一致。【问题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答案】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该支票无效)。【例题3简答题】(2015年)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

5、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答案】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甲)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问题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答案】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例题

6、4简答题】(2014年)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3月20日,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3月27日,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日,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食品厂经

7、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答案】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问题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答案】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问题3】机械厂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答案】机械厂可向食品厂、面粉厂、养鸡厂行使追索权。【解析】由于该票据

8、是见票即付票据,A银行并未承兑,不被列为追索对象。【例题5简答题】(2013年)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答案】A银

9、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问题2】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答案】丁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银行(承兑人)、丙公司(前手)行使追索权,但不得向乙公司(作禁止转让背书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高频错题【第四章同步强化练习题多选题24】甲伪造乙的签章签发一张支票给丙,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1日,丙又背书转让给丁支付

10、货款。2018年2月20日,丁提示付款被拒绝。当丁行使票据追索权时,下列说法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丙有权以丁逾期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丙有权以出票人的签章被伪造致使票据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乙有权以自己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甲有权以票据上并无自己的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CD【解析】(1)选项A:如果丁逾期提示付款,将丧失对一般前手(丙)的追索权;(2)选项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选项C: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D: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需

11、要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学员高频疑问】出票人签章被伪造,票据是无效的,后手都不具有票据权利,那为什么b选项错了。【第四章同步强化练习题多选题30】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A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时,可以向()行使追索权。A.甲公司B.A银行C.乙公司D.丁公司【答案】ABCD【解析】可以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承兑人(A银行)、保证人(丁公司)。【学员高频疑问】A不对吧,教材说持票人应该在到期前提示承兑,在到期时提示不可以了吧?【第四章同步强化练习

12、题简答题案例4】2017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答案】F公司可向A公司、B公司、D公司、E公司追索;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解析】C公司未承兑该汇票

13、,不是票据债务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不能成为追索对象。【问题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简要说明理由。【答案】C公司不负有当然的付款义务。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此时才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问题3】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答案】本案汇票的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问题4】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答案】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学员高频疑问】第4问,被保证人D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不把B公司也写在答案里面?除了A公司,还能向哪个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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