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专题练习卷第09讲专题五票据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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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专题练习卷第09讲专题五票据法

 

专题五:

票据法

 

大题精讲

 

【例题1·简答题】(2018年)

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

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

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

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

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

(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

(2)甲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

(1)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

(1)不成立。

根据规定:

①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问题2】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

(2)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

(2)不成立。

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例题2·简答题】(2018年)

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按照甲公司的授权)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

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

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

(1)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

(1)不成立。

因为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可授权补记,相应的记载字迹当然可能不一致。

【问题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

(2)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

(2)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该支票无效)。

【例题3·简答题】(2015年)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

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

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甲)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

【问题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例题4·简答题】(2014年)

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

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

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

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

4月2日,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

A银行以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

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在本题中,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问题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为哪一天?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

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问题3】机械厂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机械厂可向食品厂、面粉厂、养鸡厂行使追索权。

【解析】由于该票据是见票即付票据,A银行并未承兑,不被列为追索对象。

【例题5·简答题】(2013年)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

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

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

丁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问题2】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银行(承兑人)、丙公司(前手)行使追索权,但不得向乙公司(作禁止转让背书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高频错题

 

【第四章 同步强化练习题多选题24】

甲伪造乙的签章签发一张支票给丙,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1日,丙又背书转让给丁支付货款。

2018年2月20日,丁提示付款被拒绝。

当丁行使票据追索权时,下列说法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丙有权以丁逾期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B.丙有权以出票人的签章被伪造致使票据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C.乙有权以自己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D.甲有权以票据上并无自己的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

如果丁逾期提示付款,将丧失对一般前手(丙)的追索权;

(2)选项B: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选项C: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D:

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需要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学员高频疑问】出票人签章被伪造,票据是无效的,后手都不具有票据权利,那为什么b选项错了。

【第四章 同步强化练习题多选题30】

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A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时,可以向(  )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A银行

C.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BCD

【解析】可以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

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承兑人(A银行)、保证人(丁公司)。

【学员高频疑问】A不对吧,教材说持票人应该在到期前提示承兑,在到期时提示不可以了吧?

【第四章 同步强化练习题简答题案例4】

2017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

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

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答案】F公司可向A公司、B公司、D公司、E公司追索;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C公司未承兑该汇票,不是票据债务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不能成为追索对象。

【问题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C公司不负有当然的付款义务。

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此时才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问题3】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本案汇票的被保证人为A公司。

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问题4】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向A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学员高频疑问】第4问,被保证人D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为什么不把B公司也写在答案里面?

除了A公司,还能向哪个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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