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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赔偿

 

第一部分:

涉及的基本法律法规:

2

一、《民法通则》2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5

五、《侵权责任法》6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6

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可在网上查找全文)7

第二部分:

赔偿范围及计算7

一、医疗费8

二、误工费8

三、护理费9

四、交通费10

五、住宿费10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10

七、营养费10

八、残疾赔偿金10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11

第一部分:

涉及的基本法律法规:

一、《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

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第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18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19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23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24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25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五、《侵权责任法》

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4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可在网上查找全文)

4.9 Ⅸ级伤残

……

4.9.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第二部分:

赔偿范围及计算

特别注意:

即使是准备私了,也要做好相关费用的证据保存工作,在对方把全部赔付款付清之前,要保存好所有的发票、收据、诊断证明、鉴定等证据,对方如果主张要这些证据,可以给他复印件,或者在付钱欠款之后再给他原件。

以免后续万一起诉到法院,证据丢失造成举证困难。

根据前面列举《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害人获得赔偿首先要结合本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认定。

如果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则全部损失由机动车一方赔偿。

根据前面列举的法律法规,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应获赔偿包括以下几项: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康复费用、康复护理费用、治疗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

分述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

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续康复治疗费用。

1.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包括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支付给医院的费用。

2.后续康复治疗费用,要根据具体病情判断,可向医生咨询。

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预付,也可以以后实际发生后再找对方要求赔偿。

要求一次性预付的,一定要对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做准确的预估;要求实际发生后再支付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对方先付一部分,届时多退少补。

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合理的费用。

二、误工费

1、误工日期的计算。

误工日期从事故日起计算,结合实际受伤程度、恢复状况参照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如果后续涉及到伤残鉴定的话,而且受伤后一直到伤残鉴定确定期间都不能工作的话,误工日期可以计算到伤残鉴定确定日。

2、误工费用的计算。

误工费用=误工日期×每日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计算每日收入(也就是家具厂的工资);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计算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2013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经查为48853元,见陕人社函[2014]502号文)。

三、护理费

1、护理期限的计算。

从受伤之日起至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日至。

2、护理人数。

原则上应该是1个护理人,如果医院证明需要一个以上的,按实际人数为准。

3、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医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必须的护理费。

医院期间的护理费:

请了护工的,按实际护工费用计算;没有请护工期间,谁去护理了,那谁的误工费计算;如果医院认为护理人员可以多于一人的,按实际人数计算的护理费为准。

出院后必须的护理费:

如果出院时,受害人尚不能生活自理的,就会涉及到出院后的护理费。

是否需要继续护理,可以请医生出具诊断证明。

四、交通费

按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比如往返安康的车费、邮费、高速通行费、打车费等。

五、住宿费

按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比如陪护人员在安康期间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即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如果伙食不是由对方负责出钱买的,则计算标准为:

30元/天×住院天数

如果每天的伙食费用是由对方已经付了(比如给受害人在外面买了吃的),此部分费用可以减掉或略去。

七、营养费

医院有明确意见的,按照医院的意见确定,医院没有意见的,按照20元/天×住院天数。

八、残疾赔偿金

首先,本次交通事故是否造成受害人残疾,要根据鉴定机构的结论认定。

我在网上查了,“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应该可以做这个鉴定。

可以先向医生咨询一下,出院后的身体情况是否可以去认定伤残程度。

如果进行伤残鉴定,我估计可能的结果有三种:

不构成伤残标准、10级伤残、9级伤残。

其次,做伤残鉴定的时间应该是病情稳定后,即第一次出院后。

第三,如果决定进行伤残鉴定,鉴定费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

第四,经鉴定认为构成伤残标准后,残疾赔偿金标准如下:

按照陕西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我查了下,陕西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503元(参见《2013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第15部分)。

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根据伤残鉴定结果而定,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三级伤残为80%,以此类推,九级伤残为20%,十级伤残为10%。

如果认定构成伤残后,涉及到伤残辅助器具的,按照普通器具标准的费用进行赔付。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以争取,没有明确的标准,一般法院也不会支持多高的额度,可以跟对方商议,我估计5000元算是比较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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