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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与要求

XXX年6月27日

第一章基本要求及职责

第1条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2条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3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考核。

第4条公司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核,并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第5条各部门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并贯彻执行。

第6条建立健全本公司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应急培训工作,定期补充、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救援体系有效运作。

第7条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和权限,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规范、有效。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8条安全生产目标是: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垮坝、洪水漫坝和水淹厂房事故;

(四)不发生责任性重大防汛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六)不发生责任性全厂停电事故;

(七)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八)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

(九)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第9条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一)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第九条所列的事故。

(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0条公司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评选优质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规定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1条公司总经理及各部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门的汇报。

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七)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它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2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一)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正确处理分管范围内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保证不发生严重失误而导致安全生产出现重大问题。

(三)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落实。

(四)协助正职主持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汇报,及时掌握安全情况,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13条公司制定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并实行下级对上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14条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公司对所属各部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15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16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在上级公司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安全监督和安全技术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XXX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措施及规章制度,严格监督各级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公司反映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订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四)深入生产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和设备运行、检修动态,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督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确保安全生产。

(五)按照《XXX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的设备和人身事故,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经常检查各车间安全生产活动情况,督促各车间做好安全规程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工作,及时推广和总结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七)负责修订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本公司编制的重要操作和试验以及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八)认真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开展专题和综合事故分析,研究事故发生规律,开展反事故活动。

及时编写安全简报、事故通报等工作,组织学习上级单位转发的有关单位事故通报及安全情况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纠正并考核各种违章违纪行为。

(九)组织领导本单位安全监督网活动,做好安全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监督网会议,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监督网作用。

(十)对各部门(车间)安全指标和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实行监督,负责防尘、防毒、防噪音等劳动卫生保护工作。

(十一)监督安全设施、工具的使用及生产现场安全标识完善。

(十二)对外包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查、安全教育及考核工作,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十三)负责特殊工种管理,负责起重工具、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检验管理。

第17条公司安全监察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18条公司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

第19条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察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20条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实施细则),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

第21条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公司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22条每年公布一次公司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23条每年应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24条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门为主,人力资源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制订。

第25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26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及相关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27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28条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技术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提取。

第29条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30条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安全设施、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控制

第31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安全、完好。

与安全生相关的设施及标识应完好、完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

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使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做好职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采取控制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32条公司必须为员工创造符合标准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

必须在生产和作业现场设置醒目而规范的安全警语、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对可能发生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药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线工作场所和放射线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必须配备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督促、教育、指导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33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34条根据现场作业性质的需要,必须为员工配备足够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更换,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35条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应合理安全作业活动,并为员工的作业过程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指导。

第36条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第37条必须为员工开展定期体格检查,员工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现工作岗位的,应安排调换工作。

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第八章特种作业

第38条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管理要求,建立特种作业档案,定期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电力监督机构的审核和监督。

第39条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40条特种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检验合格证。

特种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检验。

第41条选用的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特种设备供应资格。

第九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42条新入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3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公司组织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4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由所在部门负责进行。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5条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过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6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厂部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7条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通知有关单位。

第48条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9条可运用电视、计算机网络、广播、报纸、图片展览,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章安全例行工作

第50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1条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车间领导应至少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2条安全生产月活动

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6月进行,各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活动,保证活动内容可行、有效。

第53条反事故演习

全公司性反事故演习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门策划,公司组织。

部门(车间)反事故演习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由部门(车间)安全员策划,车间组织。

第54条安全分析会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5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监督网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监督网成员参加。

第56条安全检查

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开展。

根据上级公司《专项安全检查大纲》,在安全检查前应举行认真策划,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监督落实。

第57条安全简报

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公司安全简报每月至少编制一期并上报。

第58条按照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生产运营对标管理办法》和《发电企业业绩评估管理办法》等,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对标管理”和“业绩评估”的方法,对单位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做好安全生产对标专项评估,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消防与交通安全

第59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级人员消防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消防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第60条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第一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和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安全。

第61条应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及顶置管理,做到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限期整改。

第62条综合部制定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63条专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第64条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定期保养检查,并建立健全档案及有关台账。

第十二章建设项目

第65条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

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十三章发包工程和劳务派遣外协工

第66条公司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67条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定合同。

合同中应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门审查同意。

承包方必须与发包方安全监督机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并由安监部门备案。

第68条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69条发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工作规则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70条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71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72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

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73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74条外协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

第75条外协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76条外协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外协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警告标志。

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协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外协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协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77条外协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外协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四章应急管理

第78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建立以下预案:

(一)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二)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三)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四)防汛应急预案。

(五)水淹厂房事故应急预案

(六)水电厂垮坝事故应急预案

(七)水电厂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八)全厂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九)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十)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十一)公共卫生事故应急预案

(十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十三)计算机监控系统瘫痪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局部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应急预案

第十五章安全事件

第79条安全事件的分类:

(1)人身伤害

(2)设备损坏

(3)火灾

(4)交通

第80条安全事件的报告:

(一)单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后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安全事件的报告按照隶属(或管理)关系逐级报告。

(三)生产现场发生人身事故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设备事故时,由发生单位逐级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四)一类障碍、非计划停运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第十六章安全文化

第81条企业安全文化是指在长期的安全生产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占据主导地位并为全体员工认可和恪守的共同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集团公司倡导“任何风险都可以防范、任何违章都可以控制、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安全文化理念。

第82条努力推行和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公司积极促进和评估安全文化工作。

第83条以人为本,鼓励全体员工关心企业的安全工作,积极查找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84条强调安全素质和团队精神,倡导“策划、程序、修正、卓越”的工作方法和相互交流的工作习惯。

第85条有关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文化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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