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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67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剖析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1.1.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Operationspecificationofpower-drivenvehiclessafetytechnologyinspection

(本稿完成日期:

2009年7月20日)

DB44/T678—2009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ICS

备案号: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操作规范2

5.1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线外检测操作规范2

5.2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操作规范6

5.3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车辆底盘检查操作规范7

5.4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操作规范(双怠速法)7

5.5柴油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检测操作规范(滤纸烟度法)9

5.6柴油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检测操作规范(不透光烟度法)10

5.7汽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测操作规范10

5.8汽车前照灯发光强度、照射位置偏移量检测操作规范11

5.9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测操作规范12

5.10汽车轮荷及整车质量检测操作规范12

5.11汽车制动性能检测操作规范12

5.12汽车制动性能路试检测操作规范14

5.13路试检验汽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操作规范15

5.14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检测操作规范15

5.15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操作规范(怠速法)16

5.16摩托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测操作规范17

5.17摩托车轮荷及制动性能检测操作规范17

5.18摩托车轮偏检测操作规范18

5.19摩托车前照灯发光强度、照射位置偏移值检测操作规范18

5.20汽车摩托车复检操作规范19

5.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档案保存规范19

5.22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移动检测车(设备)操作规范19

5.23部分检测问题的处理操作规范19

5.24汽车底盘输出功率测试操作规范20

5.2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格式20

附录A(资料性附录)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查检验项目--主要技术要求21

附录B(资料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人工检验项目-主要技术要求28

附录C(规范性附录)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31

附录D(规范性附录)广东省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34

附录E(规范性附录)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路试检验报告35

附录F(规范性附录)广东省汽车底盘输出功率测试报告36

参考文献37

2前言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

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目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广东省计量测试学会机动车检测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权小菁郭文捷于善虎黎杰赵新刘越琪梁智罗旭东张楠李军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操作。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A/T123—1995移动式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9号)

23 术语和定义

GB3847、GB7258、GB14621、GB18285、GB21861中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4 基本要求

安检机构(含摩托车移动检测车,下同)设置的检测项目必须满足GB21861第4.1条规定。

安检机构配备的检测设备及校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要求。

安检机构检测设备必须按照仪器设备要求进行预热、校准;安检机构检测线各检测设备每三个月应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性能要求至少进行一次期间核查,并保存记录。

安检机构检测线内检测设备在每天使用前必须采用车辆进行重复性检验,并保存记录。

安检机构每辆机动车在检测线内标准规定检测时间如下: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时间:

至少120s。

柴油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滤纸烟度法)检测时间:

至少30s。

柴油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不透光度法)检测时间:

至少45s。

汽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测时间:

至少20s。

汽车前照灯发光强度、照射位置偏移量检测时间:

每只前照灯远光、近光检测时间至少20s。

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测时间:

至少3s。

汽车轮荷及整车质量检测时间:

至少20s。

汽车制动性能检测时间:

反力式滚筒制动检验台至少50s;平板制动检验台至少10s。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时间:

至少120s。

摩托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测时间:

至少15s。

摩托车轮荷及制动性能检测时间:

至少15s。

摩托车轮偏检测时间:

至少10s。

摩托车前照灯发光强度、照射位置偏移值检测时间:

至少15s。

在检测线内检测起止时间是指机动车驶入检测线、检测登录后开始检测的时间与机动车在线内检测完毕驶离检测线的时间之差,机动车驶入检测线开始检测的时间与机动车在线内检测完毕驶离检测线的时间应记录在本标准在第5.25条规定的《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工检验部分)的测量数据记录在符合GB21861附录E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或符合GB21861附录G规定的《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表格的备注栏上。

25 操作规范

25.1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线外检验操作规范

适用于对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线外检验的操作。

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A.1。

主要设备配置:

——5m、20m钢卷尺或其它长度测量装置;

——轮胎气压表;

——轮胎花纹深度尺(或其它量具);

——透光率计;

——声级计。

检验操作

车辆唯一性认定

注册登记检验

外观检验员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

(2)1)车辆类型.品牌/型号、(3)车身颜色、(4)VIN(或整车出厂编号)、(5)发动机号码、认定机动车的(6)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按照GB21861附录A的要求),对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下同)应测算后悬,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机动车还应测算比功率,确认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与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等证明、凭证记载及车辆产品标牌的内容一致。

对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货车、挂车还应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

同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在用车检验

外观检验员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

(1)号牌号码、

(2)车辆类型.品牌型号、(3)车身颜色、(4)VIN(或整车出厂编号)和(5)发动机号码,确认是否与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及其它相关资料一致;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同时,还应检查送检机动车是否具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必要时采用钢卷尺或其它长度测量装置按照要求测量相关尺寸参数、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

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

车身外观

外观检验员目视检查,必要时采用钢卷尺或其它长度测量装置按照要求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7)

保险杠有无明显变形、损坏;(8)后视镜/下视镜设置、安装是否完好和符合规定;(9)车窗玻璃是

注:

1)条款5.1.4~5.3.4中的()内数字为GB21861附录E检验内容中对应的项目编号。

否完好;(10)车体是否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是否符合规定,车身外部可能触及行

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任何部件、构件是否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

锐边等);(11)漆面: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是否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12)货箱/安全架:

货厢安装是否牢固,其栏板和底板是否规整及强度是否明显不足,装置的安全架是否完好无损;车外顶行李架:

车长大于7.5m的客车是否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设置的车外顶行李架是否长度不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超过300mm;(13)车身广告与文字标志、标识是否影响安全驾驶;(14)自行加装装置:

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是否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15)注册登记检验时检查汽车是否在前风窗玻璃右上角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整车3C标志;(16)其他注册登记检验增加项目:

a)机动车是否设置了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

b)车身外表面易见部位是否至少装置有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c)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是否设置了规定数量和类型的后视镜,其它机动车是否在左右至少各设置有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是否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

d)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m的客车的前后部是否设置了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是否设置了前保险杠;

e)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是否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

是否符合要求。

车体周正测量

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用钢卷尺或其它长度测量装置分别在汽车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内)测量离地高度,二者相减的绝对值即为高度差。

后悬的测量

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

测量轴距:

对于两轴车(包括铰接客车),用钢卷尺或其它长度测量装置分别在汽车两侧测量第一轴中心到第二轴中心的距离,二者相加取平均值即为轴距;对于多轴机动车,用钢卷尺或其它长度测量装置分别在汽车两侧测量第一轴中心至最后轴中心的距离,二者相加取平均值即为轴距。

后悬的测量:

用钢卷尺或其它长度测量装置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至汽车最后端的水平距离。

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外廓尺寸的测量

a)长:

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用钢卷尺或其它长度测量装置测量汽车最前端至汽车最后端的距离,即为汽车长度;

b)宽:

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用钢卷尺或其它长度测量装置测量汽车最左端至汽车最右端的距离(不包括后视镜),即为汽车宽度;

c)高:

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用钢卷尺或其它长度测量装置测量汽车最高端至地面的距离,即为汽车高度。

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

外观检验员目视检查:

(17)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是否齐全完好;(18)后牌照灯是否齐全完好;(19)示廓灯/挂车标志灯是否齐全完好;(20)转向信号灯(前、后、侧)、危险警告信号灯是否齐全完好;(21)前照灯(远光、近光灯)变换功能,近光光形是否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22)制动灯的发光强度是否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23)后反射器、侧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24)后雾灯是否齐全完好;(25)倒车灯是否齐全完好;(26)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27)特种车辆标志灯具是否完好有效;(28)附加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是否影响GB7258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或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29)喇叭——检查机动车设置的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30)车身反光标识是否齐全、完好、有效,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白色单元上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对于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是否有明显差异。

注册登记检验时,外观检验员应重点检查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汽车喇叭声级检测操作规范

适用于使用声级计对汽车喇叭声级的检测过程控制。

技术要求

汽车喇叭声级标准限值(根据GB7258),汽车喇叭声级:

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为90dB~115dB。

检测操作

a)打开声级计的电源开关,将量程开关置于合适档位(一般置于“35dB~130”dB的档位),将计权网络设定为“A”计权,将采样档位设定为“快”档;

b)将汽车停放在距声级计2m的位置(声级计离地高为1.2m)。

将喇叭按钮按下2s~3s的时间进行测量,声级计显示的最大值即为喇叭声级的测量值,其单位为dB。

发动机舱

外观检验员打开发动机罩(或翻转驾驶室)目视检查:

(31)可见的发动机各系统机件是否齐全有效;(32)蓄电池桩头及联线连接是否牢固;(33)电器导线、各种管路:

可见的电器导线捆扎、固定、绝缘保护等是否完好,各种管路是否完好、固定可靠;(34)液压制动储液器液面高度及有无泄漏。

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35)标识。

如车辆产品标牌位于发动机舱,还应检查车辆产品标牌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驾驶室(区)

外观检验员记录里程表读数并目视检查:

(36)门锁及门铰链是否完好;(37)驾驶员座椅:

驾驶员座椅固定是否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员座椅前后位置调节装置能否正常工作;(38)安全带:

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2005年8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及2006年2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是否均配置了有效的安全带;(39)风窗玻璃驾驶员视区部位: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不小于70%(必要时用透光率计检查可见光透射比);(40)刮水器能否正常工作;(41)洗涤器能否正常工作;(42)汽车行驶记录仪:

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固定、连接是否安全、可靠,能否正常显示;(43)折翻式驾驶室的固定是否可靠。

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

a)(44)仪表数量和类型:

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各种仪表;

b)(45)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车辆是否设置了符合规定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c)(43)对乘用车和货运机动车,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乘坐人数是否与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明、凭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d)(42)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符合规定的汽车行驶记录仪;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的,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行驶记录仪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e)(46)警告性文字的中文标注: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是否有中文标注;

f)(47)产品标牌:

车辆产品标牌(如位于驾驶室[区])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玻璃透光率的测量

外观检验员用玻璃透光率计在前风窗玻璃中部左、中、右分别测量透光率,测量时应保证玻璃透光率计测量部件对正;

外观检验员用玻璃透光率计在风窗以外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玻璃中部测量透光率,测量时应保证玻璃透光率计测量部件对正。

发动机运转状况

外观检验员目视检查和运行试验:

(48)发动机能否正常起动;(49)怠速运转、电源充电状况、各仪表及指示器工作是否正常;(50)加速踏板控制:

发动机急加速过程中及在较高转速时急松油门能否回至怠速状态和有无“回火”、“放炮”等异常状况;(51)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及水温、油压指示是否正常;(52)点火开关关闭后发动机能否迅速熄火;对柴油车还应检查停机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客车内部

外观检验员目视检查:

(53)座椅/卧铺的数量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内容一致,座椅间距是否符合规定,(54)座椅扶手和卧铺护栏安装是否牢固;(55)车箱灯、门灯能否正常工作;(56)客车地板密封是否良好,车内行李架的安装是否牢固;(57)客车配备的灭火器是否齐全有效、固定可靠、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全出口处标注的“安全出口”字样是否完好,车内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用于击碎安全出口玻璃的专用手锤,安全门是否锁止可靠及能否正常开启;(58)安全带:

卧铺客车每个铺位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前面护栏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座椅及其它按照规定应安装安全带的座椅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59)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尺寸。

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客车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大小及座椅/卧铺位的数量和布置是否符合规定,(60)乘客通道的宽度和高度是否能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顺利通过,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底盘件

外观检验员目视检查:

(61)燃料箱、燃料箱盖是否固定可靠,燃料箱盖是否完好;(62)挡泥板/牵引钩是否完好、蓄电池、蓄电池支架是否牢固可靠;(63)贮气筒排污阀是否有效;(64)钢板弹簧的形式、片数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裂纹和断片,安装是否紧固;(65)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200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是否装备了有效的侧面防护装置;(66)汽车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是否连接可靠且装有防止车辆行驶中脱开的安全装置。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重点检查货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检查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强度是否具有明显不足的情形。

轮胎

外观检验员目视检查:

(67)轮胎型号/规格/速度级别是否符合规定要求;(68)轮胎花纹深度、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采用轮胎花纹深度尺(或量具)和轮胎气压表按照要求进行测量。

乘用车轮胎的胎面磨损标志是否已可见;轮胎的胎面、胎壁有无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69)轮胎螺栓、半轴螺栓是否齐全、紧固。

注册登记检验时,对2004年10月1日起出厂的使用小规格备胎的乘用车,检查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装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的标识(70)备胎的标识及标识的相关提示内容是否有中文。

轮胎气压的测量

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外观检验员用轮胎气压表分别测量汽车各轮胎气压值。

轮胎花纹深度的测量

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外观检验员用轮胎花纹深度计分别测量汽车各轮胎花纹深度值,应测取每个轮胎磨损量最大点。

以上检查结论要求记录在符合GB21861附录E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的表格上。

25.2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操作规范

适用于对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的操作。

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A.2。

主要设备配置

—汽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

底盘动态检验

转向系

手动检查:

(72)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应用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检测;(73)行驶时转向是否沉重,必要时应用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检测;(74)行驶时检查车辆是否具有自动回正能力及保持直线行驶的能力。

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的测量

引车员将被检车辆静止停放并保持直线向前状态。

将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安装在汽车方向盘上,按下电源开关,开始测试。

外观检验员向左转动方向盘至转向轮开始动作的瞬间作为起点,将此位置调整为“转角”零位,然后外观检验员向右转动方向盘至转向轮开始动作的瞬间作为止点,测出的值即为最大自由转动量,外观检验员记录测试值。

传动系

手动检查和耳听:

(75)离合器接合是否平稳,有无异响、打滑、抖动、沉重、分离不彻底等现象;(76)变速器倒档能否锁止,换档是否正常,有无异响;(77)传动轴/链有无异响、抖动;(78)驱动桥的主减速器和差速器有无异响、是否符合要求。

制动系

外观检验员行驶中检查:

(79)点制动跑偏:

以20km/h左右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初步掌握车辆制动协调时间、释放时间和有无跑偏现象。

对气压制动汽车,踩下并放松制动踏板若干次,使制动气压下降至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检查(80)低气压报警装置是否报警;对装用(81)弹簧储能制动器的车辆,报警后起步行驶,检查在低气压时弹簧储能制动器自锁装置是否有效。

对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检查其装备的(82)防抱制动装置自检功能是否正常。

驾驶区

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检验员应注意观察车辆配备的各种(83)仪表和指示器是否有异常情形。

以上检查结论要求记录在符合GB21861附录E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的表格上。

25.3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车辆底盘检查操作规范

适用于对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车辆底盘检查的操作。

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A.3。

主要设备配置

专用手锤、照明器具、安全帽

地沟检查

转向系

由引车员配合来回转动方向盘,底盘检验员用手动和目视检查:

(84)转向器固定情况(宜使用汽车悬架转向系间隙检查仪);(85)转向机构各部件紧固、锁止、限位情况,检查在转向过程中有无干涉或摩擦痕迹/现象,检查各机件有无损伤和横、直拉杆是否有拼焊情况。

传动系

底盘检验员手动和目视检查:

(86)变速器支架及(87)分动器支架连接是否可靠;(88)传动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传动轴、万向节安装是否正确及中间轴承及支架有无裂纹和松旷现象;检查有无漏油现象。

行驶系

底盘检验员手动和目视检查:

(89)钢板吊耳及(90)吊耳销有无松旷;(91)中心螺栓是否紧固;(92)U型螺栓是否紧固;(93)车桥移位:

检查有无车桥移位现象(必要时用卷尺测量左、右侧轴距差值);(94)车架纵梁;(95)横梁:

有无变形、损伤,铆钉、螺栓有无缺少或松动;(96)悬架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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