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样板间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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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样板间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都市
金牛万达广场金世源酒店
样板间精装修工程
合同文件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总承包商:
承包商:
合同文件编号:
2014年月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月日在中国成都市金牛区签署。
发包方:
(以下简称: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以下简称: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现行最新最严格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成都市金牛万达广场金世源酒店(下称“项目”)样板间装修工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概况
1、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万达广场SOHO-C座金世源酒店样板间装修。
2、地点: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金牛万达广场SOHO-C座18楼。
3、概况:
酒店总建筑面积约平米,地上层,地下层。
建筑高度米;样板间两套。
二、工程范围及施工依据
1、工程范围:
样板间两套(具体施工位置见图纸,该图纸为本合同附件之一)。
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设备及装饰及装修材料的供应/采购(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除外,甲供材料的清单见合同附件)、施工、竣工图纸的绘制、组织并通过最终验收等所有相关工作。
2、施工依据:
甲方提交之相应的设计图纸与相关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未注明之处,以较高之标准执行)、经甲方审定的材料样板及物品设备、物料表及材料清单、甲方发出的有关指令、最新版五星级酒店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国家及当地最新相关规范要求。
三、工程总价款
1、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暂定总价款(下称“工程暂定总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其中:
样板间①分项工程暂定总价款计人民币元整(¥),样板间②分项工程暂定总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该笔单项工程暂定总价款可能与最终的工程结算总价款不一致,但本条所述单项工程暂定总价款作为本合同项下计算违约金的依据。
2、除非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全面改变设计方案,否则,前述工程暂定总价款(包括各分项工程暂定总价款)不做任何调整。
该笔价款包含但不限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可能发生的翻图费、设备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硬装如隔墙、防水、门、五金、磁卡锁、固定家具、床架、墙地顶等的基层和饰面等,卫生洁具,活动家具,装饰灯具,标示标牌,艺术品等)的采购成本、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装卸费、损耗费,临时设施、水电费、垃圾外运至当地合法地点等费用、保险费、市场变化、安装工程费、总包管理费、调试费、验收费、制图费、人员工资、成品保护、与总承包商及其它专业分包商之协调、工完场清及按合同约定界面范围下的交钥匙包干而达到甲方满意效果所需的其他一切费用。
四、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于履约保证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本合同生效,如乙方未缴纳保证金则本合同不生效。
甲方有权对样本间工程项目另作安排,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乙方应赔偿甲方缔约成本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于工程交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乙方需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为:
银行转账。
乙方保证金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到甲方账户,待确认乙方保证金已到甲方账户后再为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成都金世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人民北路支行
账号:
4402002619100028453
2、
3、乙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义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在支付乙方工程费用时直接扣除。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损失:
3.1乙方不履行相关合同条款的;
3.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3.3乙方拒不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作的相关承诺的;
3.4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五、工期
1、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工期为个日历天。
该工期为乙方进行设备及材料的供应、装饰及装修的施工及修改、竣工图纸的绘制、组织并通过最终验收等所有工作所需的全部时间。
2、本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
2014年月日,以甲方发出的进场通知书时间为准。
乙方需遵守甲方所拟定的有关工程进度计划及其后之修改,并安排相应的物料供应、安装及验收时间以配合本工程整体进度,与此有关之开支已包含在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款内,甲方无需另行支付。
六、乙方保证及施工前的准备
1、乙方确保其具备实施本工程的专业资质,其资质等级和作业限度能够满足本工程规模要求,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乙方保证其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等情形。
2、乙方作为专业的装修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其施工工艺、方法及所用设施设备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乙方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事故有充分估计,并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办法(可要求对方提供并将其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确保本工程的工期和质量。
3、本合同签署后_3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并分项说明其采取的施工时间、方法、程序,供甲方审查,但甲方的审查不免除、减轻乙方就其提供的前述方案和说明所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确保其提供的方案合理、适当。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文件进行修改,直至满足工程要求为止。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
若因乙方所提交施工组织方案不合理、不适当等导致工期迟延的,乙方应承担延期责任。
七、设备及材料
1、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材料是全新的、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的,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对质量、规格、性能及环保的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负责。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达到国家及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格条件,如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及上述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和合格条件,甲方一经发现,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2、双方确认,甲供材料清单中所列的设备及材料已经包含了可能发生的国家规定的合理采购运输的损耗,但不含施工损耗,该损耗已包含在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款内(即由乙方承担该损耗)。
若乙方施工过程中由于损耗致使甲方蒙受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该笔赔偿金额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相应扣除。
3、双方确认,除甲供材料清单中所列的设备及材料外,其他任何工程施工所需的设备、材料、工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该笔款项已包含在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款当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4、乙方为本工程提供的设备、材料应以清单和书面说明的形式报甲方审核。
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施工前乙方必须送样,报甲方确认,作为施工过程中材料选择的依据。
甲方亦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进行抽样检查,乙方不得拒绝。
对于供货期、加工期超过5天的材料设备,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制造商的考察。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或其样本的审核或抽检及对制造商的考察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索偿并从工程款中等额直接扣除之权利。
5、已经送抵施工现场的材料,乙方施工中需使用的,应向甲方授权人员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不能擅自取走。
甲方已经支付了款项的经验收合格的材料之所有权归甲方,但乙方仍有保管责任并需对其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自工程款中等额直接扣除该等损失或向乙方追偿)。
6、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由乙方负责卸货、搬运,乙方应按甲供材料清单予以验货签收,并承担保管、施工场地内再搬运责任和费用。
八、保管责任
1、从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止,乙方对本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包括已安装和未安装的)负有保管责任。
相关的保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项下工程总价款内。
本工程通过最终验收交接后,乙方的保管责任即转移给甲方。
2、在乙方负责保管期间发生的任何工程或待用材料、设备的毁损或灭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补足,并确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予顺延。
九、工程施工
1、乙方进行本工程施工必须接受甲方的现场管理,服从甲方的现场指令,并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
2、乙方在施工中应接受甲方指定人员的监理,积极配合其工作。
3、乙方应确保文明、安全、环保等施工。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4、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包。
5、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两套全套竣工资料(另提供电子版资料一套),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
一十、隐蔽工程
1、隐蔽工程在覆盖前一天,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甲方负责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覆盖施工,并进入下一道工序。
如甲方在乙方发出报告后的合理时间(三天)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自行对隐蔽部分进行覆盖施工。
甲方及有关单位的验收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甲方有权随时要求对已隐蔽工程开封检查,乙方不得拒绝。
若检查结果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则由甲方支付开封及覆盖全部费用;若检查结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由乙方支付开封及覆盖的全部费用,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不顺延。
一十一、设计变更
1、除得到甲方书面指示外,乙方不得擅自作出设计变更,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使甲方蒙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乙方应当立即按变更通知执行。
3、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变更的,经甲方核实后,由双方共同确认。
因工程量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变更的,双方应根据合同文件(包括报价清单、物料说明、施工图纸和五星级酒店施工/验收标准/规范)按甲方核实的增减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若上述合同文件中没有可供参考的单价的,则双方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根据合同中的报价清单之费率和相关费用并结合主材当期市场价确定单价,结算时据实结算工程款。
4、乙方特别确认,无论双方是否就前款所述工程款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施工不能停止或延缓,甲方的设计变更指示应当毫不延迟的得到执行。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致使工期延误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
一十二、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确保工程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当地有关规范、标准,且应当完全符合设计图纸、物料说明、五星级酒店施工/验收标准/规范、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各项要求,并在各方面达到令甲方满意的程度。
2、乙方应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3、甲方监督乙方施工,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或施工标准,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返工,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施工如达不到经甲方确认的工程质量,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执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一十三、工程验收
1、本工程施工完毕后_7_日内,乙方按合约向甲方提供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乙方负责组织甲方、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经上述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各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明。
该验收通过日期为本工程最终验收合格的日期。
2、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立即采取返工、修复等措施,并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4款承担违约责任。
3、双方确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因对乙方所供设备、材料的审核或抽检及对工程的验收而签署的任何书面确认文件,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一十四、保修责任
1、乙方依法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所完成工程的保修责任。
保修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为准。
2、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在2日内予以修复,免费更换设备或材料的部分或全部,确保样板间的正常使用。
3、在保修期内,如果乙方怠于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十五、付款及结算方式
1、在工程通过最终验收、及取得最终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竣工结算且乙方提交全额发票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质保金5%。
保修期年,在交付使用满年后支付。
一十六、撤场
1、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发出撤场通知的,乙方应立即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甲方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而指示乙方进行的工作除外),并在_3_日内撤离施工现场。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自有设备、材料撤离现场,并完成施工现场的清理保洁工作。
2、对已完工程总价款支付问题或其他合同争议由甲、乙双方在乙方撤场后另行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乙方不得因此拒绝或延缓撤场。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
3、所装样板房的质量未达到甲方要求,乙方应全面撤出甲方酒店装饰项目工程。
一十七、工程资料的移交
1、乙方撤离施工现场之前,乙方应按照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工程资料、图纸文件移交给甲方(并另提供电子版资料一套)。
2、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
3、前条所述撤场和本条所述工程资料移交工作的完成构成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十八、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2、双方确认,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工期有严格要求。
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工程暂定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乙方放弃要求法院对违约金的比例进行调整的权利,并放弃直接要求甲方或通过法院要求甲方就其所受到的损失进行举证的权利(下同)。
乙方延迟超过_7_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3、乙方负责提供的设备及材料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乙方应当立即予以更换,并在接到甲方的更换通知后_2_日内更换完毕,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逾期未能更换完毕的,乙方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当于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工程质量未通过最终验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返工期间乙方应按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若甲方认为情况严重,可立即解除合同。
乙方返工期间达到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全面撤出甲方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将本工程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的,或存在借用资质、挂靠情形的,一经发现,乙方应当立即改正并同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工程暂定总价款5%的违约金。
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
6、除本合同已有违约条款外,若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或责任,则应立即改正,且自违约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每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工程暂定总价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2日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除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工程暂定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8、若因乙方所供设备、材料不合格、或乙方工程质量瑕疵、乙方工程事故或非甲方原因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承担的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支出),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本款约定不排除甲方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行使其他救济权利。
9、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的,应向乙方支付超出天数相应的银行利息,若超过60个工作日未返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工程价款中直接予以相应扣除。
如甲方应付未付的工程价款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扣除。
11、本合同项下违约方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承担的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因违约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十九、甲方终止雇用
1.若乙方存在如下的违约事项:
1.1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
或
1.2未能有规律和连续地施工;或
1.3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甲方要求移走不合规格工作或物料之书面指令,而使本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或
1.4重复地拒绝执行甲方代表发出的批示或工程变更。
2.若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流动质权债券的抵押物业已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接管,则乙方按本合同的雇用将自动停止,但若甲乙双方,其破产托管人、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乙方的雇用可以恢复及继续。
3.若乙方的任用如前述终止了,在未有恢复和继续时,甲乙双方的个别权利和义务如下:
3.1甲方可雇用及支付其他人士去执行和完成本工程,该等人士可出入工地,并可使用送至和放布工地上或邻近或乙方提供的中转场地供本工程用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亦可以购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
3.2除非终止雇用的原因是乙方破产或收表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若甲方在终止雇用后十四天内作出要求,乙方须将任何为本工程供应物料及/或施工的合同之利益免费转让给甲方,但有关供货人或分包人有权对甲方的任何再转让提出合理的反对。
在任何情况下,为本工程而送到的物料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只要乙方未予支付,甲方便可以支付给供货人或分包人。
3.3乙方在甲方要求时(但不能在要求之前)须将他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远离工地。
若在提出要求后合理时间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以(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远离和出售乙方任何前的物业,并将出售所得减除费用后,由甲方为乙方代管。
3.4乙方须依下述的方式补偿甲方因终止雇用乙方所招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破坏。
在本节1段(节、段、项的表述与本合同其他表述不一致,建议使用条、款、项、目来表达所述的工程完成前,甲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乙方,但在该工程完成及其帐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后,甲方须证明其本身正当所花的费用金额和因终止雇用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和/或破坏的金额,若该等金额加上终止雇用前支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假若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乙方须清还给甲方的款项;如若前述的金额总数是少过前述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甲方须清还给乙方的款项。
第二十条、乙方终止雇用
1.若甲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流动质权债券的抵押物业已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按管,则乙方按本合同的雇用将自动停止,但若甲乙双方,其破产托管人、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乙方的雇用可以恢复及继续。
2.雇用终止后,在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益或补偿或第卅八条款(注意条款编号的准确性)所指的责任的同时(不论该责任是发生在乙方或其分包人远离其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或物料之前或同时),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2.1在不影响本节
(2)段(Ⅳ)项(节、段、项的表述与本合同其他表述不一致,建议使用条、款、项、目来表达)的规定下,乙方须将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或物料远离工地,并协助其分包人同样的行动,远离时要迅速行动并施行一切预防措施防止第卅七(注意条款编号的准确性)条款所指的伤亡或损坏是乙方在终止雇用须向甲方负责的)。
乙方须将已完成的工程及已开工但仍未完成之工程及按合同条款应归甲方所有的所有物料移交给甲方。
2.2在工程及物料移交完成后,甲方须立刻付给乙方下列各款项减去按本合同已付之款项后之余额:
2.2.1终止雇用日已完成工程的总费用。
2.2.2终止雇用日已开工但仍未定之工程的费用,该工程当作是甲方要求的工程更改,根据第二十一
(2)条款(注意条款编号的准确性)计算费用。
2.2.3按本合同第二十一(3)条款(注意条款编号的准确性)确定之直接损失及/或费用(不论在终止雇用前或后确定)。
2.2.4乙方已经或必须支付的为本工程订购之物料的费用,在甲方付款后,该等物料归甲方所有。
2.2.5依本节
(1)段(节、段、项的表述与本合同其他表述不一致,建议使用条、款、项、目来表达进行远离的合理费用。
二十一、不可抗力
1一方因不可抗力违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仅包括政府或权威机构正式公布的飓风、暴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
法律和政策因素不构成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
2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不予免除。
12、遭受此种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此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负责赔偿。
13、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有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十二、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内容、效力、解释及履行发生任何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2.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二十三、补充条款
1、乙方确认其已收到甲方按时提交的设计图纸与相关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2、乙方必须特别注意本工程是甲方为建造一建筑物而进行施工的工程中的一部分。
如其它专业承包商均有其它工程同时在工地进行,乙方须与其它专业承包商协调合作,并配合本工程进度计划以令甲方满意及整项工程能准时完成。
3、乙方有责任视察现场,并细阅图纸及工程规范,务求对所需工程的领域范围得到完全满意的掌握。
此外,乙方还须负责属于本工程施工相关之事项如环境清理,市容维护等工作。
4、本工程范围应包括设计及为完成一切在合同文件所显示及描述之工作,并包括工程施工中及完成工程正常所需的一切杂项零件及所需劳务,无论此等辅材有否详列于本合同文件中。
二十四、其他
1.本合同各条款的名称仅供参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均以合同内容为准。
14、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所述“日”或“天”均为日历日,每日或每天为当日的零点至二十四点。
15、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或之后向甲方提交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宣传材料、施工工艺或方法的说明、人员配置名单等)均构成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对甲方做出的单方承诺,乙方应当予以遵守,并保证该等资料内容真实有效。
若上述资料与本合同对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7、本合同包含6个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包括:
(1)附件一:
变更、签证审批权限、流程及表单;
(2)附件二:
施工区域划分附图一张;
(3)附件三:
设计图纸及物料要求一套(分开订装,详见甲方提供);
(4)附件四:
成都市金牛万达广场金世源酒店样板间施工要求及管理计划一套;
(5)附件五:
成都市金牛万达广场金世源酒店关于进行样板间毛坯施工事宜之函件;
(6)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