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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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
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
甲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
乙方(质权人):
身份证号:
因甲方与乙方签定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甲方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质软件
1、详见《软件著作权质押清单》(附件一)。
2、《软件著作权质押清单》对质押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6.1条对出质软件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3、出质软件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甲方交与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质押担保范围
1、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期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金额人民币 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当甲方不履行其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要求出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质权的存续期间
质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出质软件凭证的移交
1、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应于 年 月 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保管。
乙方验收后向甲方出具收据。
2、甲方履行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当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返还甲方。
五、质押登记
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有关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