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技部副经理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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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技部副经理责任书.doc

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技部副经理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签字人留存,另一份由公司存档。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督促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并真正落实本责任书所要求的内容。

(2)、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根据规章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4)、年底考核具体的责任人。

2、义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1)、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使用。

(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保障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管理者做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已不利的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已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2、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义务如下:

(1)、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6)、负责港口机械、电器设备、工属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7)、组织港口机械的检查、检验工作;制订维修保养制度和港口机械改造方案。

(8)、编制大修检修计划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确保实施,负责指导和督促机械队的日常保养和机修车间大修设备的出厂检验。

(9)、负责港区供、用电的安全监督,及时做好高压供电设备的安全检验工作。

(10)、负责港口机械和供电设备的调查、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工作。

(11)、负责备品备件的采购和备件仓库的管理工作。

(12)、推广和应用新技术。

三、安全指标

年度实现“四无”目标,即无重伤死亡事故;无重大设备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无火灾事故。

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和轻伤事故,保障港口生产各项经济指标的顺利实现。

四、奖惩

1、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安全指标,公司将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2、没有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安全指标,公司将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直接责任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同时追究部门责任人的领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考核

年底由公司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书内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标准,对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并结合日常的安全生产情况作出达标与否的结论,报送公司行政会议审议,作为考核聘任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副总经理(签字):

   安技部副经理(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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