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试验检测公共基础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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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试验检测公共基础知识点
公共基础整理
一、概述
1、《公共基础》主要介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发展概况、试验检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试验检测基础知识等。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首次将公路水运检测要求进行了统一,建立了公路水运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制度,根据检测机构的能力水平实施等级管理,同时明确能力等级划分原则以保证检测机构能胜任与所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规定的试验检测参数相适应为准。
3、为了贯彻实施办法,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4、《等级标准》规定了各等级的检测能力及与之相对应的人员资格及数量、设备要求、试验检测用房等;各等级检测能力设置是根据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来进行的,基本上覆盖了标准中关键性指标和参数。
5、在进行能力等级划分时,要尽量与已形成的检测市场相衔接,公路工程检测机构等级设置的综合甲、乙、丙级外,增加了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检测专项。
6、《办法》针对工地试验室作出规定,强调“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4号),将水运检测机构类别分为材料和结构。
材料设置甲、乙、丙三个等级,结构分为甲乙等级。
对从事水运工程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做出了规定,在人员数量、设备配置、检测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8、2007年2月24日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9、1997年出台了《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又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10、1985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对产品检验中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分为强制检定的和非强制检定的,并制定计量器具检定的管理规定。
11、1987年依据《计量法》发布的《计量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对检验机构实施计量认证考核。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是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12、1990年国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标准制定及有效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发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13、2000年国家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的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交通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其试验检测活动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计量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由总则,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内容组成。
15、《计量法》第3条规定: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的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6、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已作了规定。
17、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18、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结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
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19、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施行强制检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进行检定。
20、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监督检查。
21、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布,并于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2、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23、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24、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从计量基准到各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所作的技术规定,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
25、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做的技术规定,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26、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经济合理”是指进行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的部署计量检定网点;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8、“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具体应用时采取以下形式:
①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②授权有关技术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③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④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9、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计量检定证件,取得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资格。
30、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统称为仲裁检定。
31、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32、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内容包括:
①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③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33、《计量法》中所说的“公证数据”是指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还具有合法性。
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以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的统一。
34、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5、“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证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内容
36、第6条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②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③组织制定国家标准;④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⑤组织实施标准;⑥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⑦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⑧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37、第7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①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②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③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部门的标准化工作;⑤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⑥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⑦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38、第12条规定: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9、第13条规定: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1、第14条规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32、第15、16条规定: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33、第17条规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订),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在企业内部适用。
34、第18条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②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④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⑤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⑥通用的试验、方法标准;⑦互换配合标准;⑧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9条规定:
当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争议时,以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这些检验机构的评审考核是按照审查认可(验收)进行。
有关行业部门建立的质检机构按照审查认可(验收)准则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质检机构的评审考核。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6、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属于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本法规定。
37、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9、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0、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4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构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违反“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43、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或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
44、交通行业为第三方提供公正数据的检验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5、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建设属于土木工程范畴。
46、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4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8、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9、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0、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5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52、工地试验室管理意见强调了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前提是母体取得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53、《办法》由总则、检测机构等级评定、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附则组成。
全面阐述了检测机构专业分类、等级设立、等级评定、检测活动、监督检查、人员资格、工地试验室的管理等内容。
54、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应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质监总站)为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管部门;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管部门。
55、检测机构按其能力水平进行等级管理,同时明确能力等级划分原则是以保证能胜任与所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相适应为准。
检测机构分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56、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专项类等级分交通工程、桥梁隧道工程2个专项。
(如下图58)
57、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如下图58)
58、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类别、专业、等级设置表(下图一)
专业
类别
等级
评定
公路工程
综合类
甲级
质监总站
乙级
省站
丙级
省站
专项类
交通工程
质监总站
桥梁隧道工程
质监总站
水运工程
材料类
甲级
质监总站
乙级
省站
丙级
省站
结构类
甲级
质监总站
乙级
省站
59、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60、检测机构等级的差异只是反映检测参数(的不同)的多少,并不代表其检测水平的高低。
无论等级的高低,其提供的检测数据都应准确可靠,对相同的检测参数其检测结论应一致。
61、当检测机构申请增项的参数属于质监总站负责评审的等级范围时,也是质监总站负责评审工作。
62、检测机构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后升级的,需满足两方面的要求:
①取得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时间满一年;②检测机构正常运行,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
6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目前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申报受理后,需要填报申报信息系统,为机构审报等级提供了方便。
6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换发等级证书需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
65、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6、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67、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超范围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6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69、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地试验室检测范围不得超出母体的。
70、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盲样管理是对样品实施管理的一种方式,在实施样品的检测时,需要提供完成检测所需要的信息。
71、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72、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
73、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74、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于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与予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75、对试验检测的处罚包括两部分,一是对检测机构的处罚,二是对检测人员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的处罚包括警告、限期整改,公式直至注销等级。
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
被降低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76、《等级标准》和《等级评定程序》按照管理办法设立的等级,考虑检测机构的基本能力,设置了强制性参数和非强制参数。
强制性参数和设备属于必须满足的条件,非强制参数和设备检测机构可根据地域差异,结合实际的需要选择性配置,但不得小于非强制参数总量的80%。
评审时采取扣分制。
77、对于按照旧等级标准已取得等级证书的机构,证书仍有效;当新增检测参数时,需满足新等级标准对人员、检测参数、设备等的要求。
78、新的《等级标准》及《等级评定程序》已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79、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人员配备表如下图(下图二)注:
表中黑体字为强制性要求,一项不满足视为不通过。
项目
综合甲级
综合乙级
综合丙级
交通工程专项
桥梁隧道工程专项
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
≥32人
≥16人
≥7人
≥22人
≥25人
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数
≥12人
≥6人
≥3人
≥10人
≥12人
持证工程师专业配制
材料、公路专业分别≥3人,桥梁、隧道、交安专业分别≥2人
材料专业≥3人,公路专业≥2人,桥梁专业≥1人
材料、公路、桥梁专业分别≥1人
机电工程专业≥6人,安全设施专业≥4人
材料专业≥2人,桥梁、隧道专业分别≥5人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数
≥6人
≥1人
---
≥4人
≥6人
技术负责人
①、相关专业高级职称②、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③、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高级职称②、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③、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中级职称②、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③、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高级职称②、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③、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高级职称②、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③、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
①、相关专业高级职称②、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③、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中级职称②、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③、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中级职称②、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③、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高级职称②、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③、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高级职称②、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③、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80、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环境要求表(下图三)注:
此表为强制性要求。
项目
综合甲级
综合乙级
综合丙级
交通工程专项
桥梁隧道工程专项
试验检测用地使用面积(不包含办公面积)㎡
≥1000
≥600
≥300
≥600
≥800
检测试验环境应满足所开展的检测项目要求,且布局合理、干净整洁。
81、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人员配备表(下图四)注:
表中黑体字为强制性要求,一项不满足视为不合格。
项目
材料甲级
材料乙级
材料丙级
结构甲级
结构乙级
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
≥20人
≥8人
≥5人
≥20人
≥8人
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数
≥8人
≥3人
≥1人
≥8人
≥3人
持工程师专业配置
水运材料专业≥8人
水运材料专业≥3人
水运材料专业≥1人
水运结构专业≥5人,水运地基与基础专业≥3人
水运结构专业≥2人,水运地基与基础专业≥1人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数
≥4人
≥1人
---
≥4人
≥1人
技术负责人
①、相关专业高级职称②、试验检测工程师③、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高级职称②、试验检测工程师③、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中级职称②、试验检测工程师③、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高级职称②、试验检测工程师③、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高级职称②、试验检测工程师③、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
①、相关专业高级职称②、试验检测工程师③、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中级职称②、试验检测工程师③、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中级职称②、试验检测工程师③、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高级职称②、试验检测工程师③、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①、相关专业中级职称②、试验检测工程师③、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82、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环境要求表(下图五)注:
此表为强制性要求。
项目
材料甲级
材料乙级
材料丙级
结构甲级
结构乙级
试验检测用房使用面积(不含办公面积)㎡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