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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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
泰安市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
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办发(〔2017〕47号)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社会服务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社会服务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其中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
××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
实行实缴制。
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描述为:
(二)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
〔登记证载明业务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凭许可证办理,必须简明、具体、明确,取得许可证的必须与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一致。
〕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4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组织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的大型集会(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对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单位发生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单位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5章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按照党章和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单独建立党支部;不足3人时请上级党组织给予联合建立和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本单位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组织机构调整、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七条执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进行年度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机构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