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5基建房产部年度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发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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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房产部年度综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科学、合理地评价部属各单位的工作业绩,确保基建房产部年度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基建房产部各机关职能部门及经营单位的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对消防队的考核单独进行,考核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的结果是年终对被考核单位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考核依据

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包括:

考核年度的《二院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基建房产部部长责任书》(以下简称“部长责任书”)、《基建房产部年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及基建房产部月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月度计划”)等。

第四条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坚持统筹协调和分类考核的原则,推动各项业务平衡发展;

(三)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四)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五条考核期

综合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六条部长办公会(专题办公会)负责最终审定综合考核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

(一)审定本考核办法;

(二)审定考核年度的部长责任书;

(三)审定《基建房产部年度工作计划》及月度重点工作计划;

(四)审定各单位年度计划及月度计划完成情况;

(五)审定各单位上报的关于年度计划及部长责任书调整的申请;

(六)审定根据需要进行的年度考核项目及考核内容的调整;

(七)审定综合考核结果及考核奖惩。

第七条综合计划处是综合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的编制、执行及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机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综合考核中相应内容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指标体系

第九条考核内容

(一)经济考核指标(A)

1.营业收入考核(A1)

2.利润考核(A2)

(二)任务考核指标(B)

1.年度计划考核(B1)

2.月度计划考核(B2)

(三)其他考核指标(C)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保卫保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节能环保、企业文化与稳定、反腐倡廉、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管理改革等考核项目(部可视考核年度的管理工作需要及上级单位的关注重点,对上述考核项目及其具体考核内容进行调整)。

(四)综合评价指标(D)

1.二院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评价(D1)

2.机关职能部门相互评价(D2)

3.机关职能部门与经营单位相互评价(D3)

4.部领导评价(D4)

(五)专项奖励加分(E)

1.荣誉奖励(E1)

2.建筑工程奖励(E2)

第十条标准分值(详见附件一)

(一)各机关职能部门综合考核得分K=B+C+D+E,标准分值100分,其中:

1.任务考核指标B=B1+B2

标准分值:

B=60分,B1=20分,B2=40分;

2.其他考核指标C

标准分值:

C=10分;

3.综合评价指标D=D1+D2+D3+D4

标准分值:

D=30分,D1=0分,D2=5分,D3=15分,D4=10分;

4.专项奖励加分E=E1+E2

标准分值:

E=E1=E2=0分。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考核得分K=A+B+C+D+E,标准分值100分,其中:

1.经济考核指标A=A1+A2

标准分值:

A=65分,A1=20分,A2=45分;

2.任务考核指标B=B1+B2;

标准分值:

B=10分,B1=3分,B2=7分;

3.其他考核指标C;

标准分值:

C=10分;

4.综合评价指标D=D3+D4;

标准分值:

D=15分,D3=5分,D4=10分;

5.专项奖励加分E=E1+E2;

标准分值:

E=E1=E2=0分

第四章评分办法

第十一条经济考核指标

经济考核的内容为被考核单位在考核期内完成部长责任书要求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以下简称“利润”)目标的情况。

对于跨考核年度实施或在考核年度内完成但未结算的工作任务,以当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依据合理预计营业收入,各考核期内不重复计算。

除上述情况外,营业收入及利润的实际完成情况以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为准,决算数据尚未经审计确认的,暂以第四季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若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与财务快报数据存在影响考核结果的较大差异,部将对考核结果及已兑现的考核奖励进行追溯调整。

第十二条营业收入考核

营业收入考核得分(A1)=营业收入考核标准分×营业收入完成率+营业收入贡献率加分

营业收入完成率=(被考核单位年度营业收入完成值/部长责任书营业收入目标值)×100%

营业收入贡献率=(被考核单位年度营业收入完成值/基建房产业务或后勤服务业务年度营业收入完成值)×100%

当营业收入贡献率<15%时,营业收入贡献率加分为零;当营业收入贡献率≥15%时,营业收入贡献率加分=营业收入贡献率/15%×标准分×3%,即营业收入贡献率每达到15%,A1加标准分的3%分。

第十三条利润考核

利润考核得分(A2)=利润考核标准分×利润完成率+利润贡献率加分

当利润目标值≥100万时,利润完成率=(被考核单位年度利润完成值/部长责任书利润目标值)×100%

当利润目标值<100万时,利润完成率=[1+(被考核单位年度利润完成值-部长责任书利润目标值)/100]×100%

利润贡献率=(被考核单位年度利润完成值/基建房产部基本建设或后勤服务业务年度利润完成值)×100%

当利润贡献率<15%时,利润贡献率加分为零;当利润贡献率≥15%时,利润贡献率加分=利润贡献率/15%×标准分×3%,即利润贡献率每达到15%,A2加标准分的3%分。

第十四条年度计划考核

年度计划考核的内容为各单位对年初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年度计划考核得分(B1)=年度计划考核标准分×被考核单位年度计划完成率+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权重加分-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权重减分

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权重加分=被考核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数量/基建房产部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总数×10

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权重减分=被考核单位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数量/基建房产部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总数×10

第十五条月度计划考核

月度计划考核的内容为各单位对每月综合计划处核发的月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月度计划考核得分(B2)=月度计划考核标准分×被考核单位全年月度计划平均完成率+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权重加分-月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权重减分

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权重加分=被考核单位全年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数量/基建房产部全年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总数×10

月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权重减分=被考核单位全年月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数量/基建房产部全年月度重点工作未完成总数×10

月度计划中的重点工作包括院重点提示和督办任务、年度计划中的重点工作、涉及全部的重要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重大项目的重要节点等。

各单位的月度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均由各单位编制、主管部领导审阅,其中的重点工作计划再经部长协调,并与月度计划完成情况一同经部领导专题办公会审定。

当月未按时完成的重点工作计划自动计入下月重点工作考核(经批准调整的除外),仍未按期完成则累计减分。

由多部门协同完成的重点工作,仅对该项工作的责任单位按照重点工作的考核规则实施考核。

第十六条其他考核指标

其他考核指标(C)的评分实行扣分与加分相结合的原则(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二),其中安全生产、保卫保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节能环保、企业文化与稳定及反腐倡廉考核项目的每项累计扣分限幅为3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管理改革等考核项目的每项累计扣分限幅为2分。

其他考核指标(C)的累计扣分限幅为10分。

考核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卫保密责任事件、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社会稳定责任事件及违法违纪

事件的单位,除按该考核项目的最大扣分限幅(3分)扣分,再对被考核单位的综合考核结果实行降级处理。

对于在上述各项工作中获得院级各类荣誉奖励的个人和集体,获个人奖励的每项加0.2分,获集体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得行业协会、北京市、国家部委及集团公司级各类荣誉奖励的,获个人奖励的每项加0.5分,获集体奖励的每项加2分。

同一荣誉奖励不累计加分,以最高项加分为准。

每考核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第十七条机关职能部门综合评价

对部属各机关职能部门的综合评价包括二院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评价(D1)、机关职能部门相互评价(D2)、各经营单位对机关职能部门评价(D3)及部领导评价(D4)四个方面的内容。

对于基建房产部在二院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中被扣分或加分业务的相应机关职能部门,根据院反馈的考核结果,D1相应扣减或加分1-3分;

机关职能部门的相互评价、各经营单位对机关职能部门的评价及部领导对机关职能部门的评价采取相同的评价细则(详见附件三)、不同的评价计分权重,评价标准分值同为100分。

D2=各机关职能部门相互评价平均得分×5%

D3=各经营单位对机关职能部门评价平均得分×15%

D4=各部领导评价平均得分×10%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综合评价

对部属各经营单位的综合评价包括机关职能部门对经营单位评价(D3)及部领导评价(D4)两方面内容。

评价采取相同的评价细则(详见附件四)、不同的评价计分权重,评价标准分值同为100分。

D3=各机关职能部门对经营单位评价平均得分×5%。

D4=各部领导评价平均得分×10%。

第十九条专项奖励加分(E)

(一)荣誉奖励(E1)

除其他考核指标涵盖的加分事项外,获得院级各类荣誉奖励的个人和集体,获个人奖励的每项加0.2分,获集体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得行业协会、北京市、国家部委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各类荣誉奖励的,获个人奖励的每项加0.5分,获集体奖励的每项加2分。

同一荣誉奖励不累计加分,以最高项加分为准。

(二)建筑工程奖励(E2)

对于部属单位承揽的获得行业协会、北京市、国家部委及集团公司级奖项的建筑工程,每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加2分,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加0.5分。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考核当年一季度,部属各单位根据部办公会的精神及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测算并上报本年度的经济指标预测,即年度经济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

第二十一条基建房产部依据二院下发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结合基建房产部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和被考核单位的经营发展实际,对各经营单位上报的经济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及调整,并与各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初步确定年度经济考核指标及部长责任书的其它内容。

部长责任书经部长办公会审定后,由部长向各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下发。

第二十二条部长责任书下发后,综合计划处发文启动基建房产部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

各单位需根据二院相关工作年度要点、部办公会精神及要求、部长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等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综合计划处依据《二院年度综合计划》,结合《基建房产部年度工作要点》及各经营单位上报的具体工作安排,编制《基建房产部年度工作计划》。

该计划经部长办公会审定后行文印发。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对年度工作计划进行逐月分解,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任务在月度工作计划中予以补充,并按时上报月度工作计划及上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综合计划处对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及反馈。

第二十五条基建房产部于考核年度的第四季度初启动考核指标的测算调整工作。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包括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国家政策重大变动、上级单位掌控因素等)而预期不能完成的年度工作计划或经济考核指标,被考核单位可提出调整申请,经核实确认并经部长办公会审批后,可不计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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