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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报废爆破器材销毁现行制度的弊病与应对措施

我国剩余爆破器材销毁现行制度的弊病与应对措施

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冯俊成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为: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规定为: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爆破器材的销毁》规定为:

14.9.4爆破器材的销毁

14.9.4.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要求或的爆破器材,均应销毁或退回原发放单位;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14.9.4.2不应在阳光下暴晒待销毁的爆破器材。

14.9.4.3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14.9.4.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在销毁场进行,销毁场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

14.9.4.5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技术设计进行,技术设计由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14.9.4.6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烧法销毁。

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或其他起爆器材。

14.9.4.7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置于容器中用溶解法销毁。

不应直接将爆破器材直接丢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销毁。

14.9.4.8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14.9.4.9每次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

14.9.5炸药的再加工

14.9.5.1炸药的再加工应由具备加工资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14.9.5.2再加工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加工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为实施剩余爆破器材销毁各级公安机关、销毁单位按规制订相应制度、办法等。

使用单位常出现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动因

1.爆破器材使用报批是爆破器材使用事前行为与必须程序要求。

2.客观存在爆破器材使用量难确定,爆破器材使用单位难准确确定实际使用量、拟申报审批量。

3.使用单位为避免因计划、申报不足而重复申报影响生产,常常过量预算、计划、申报、购买。

4.爆破器材使用单位受制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条件与规定要求,往往将剩余民用爆破器材暂存于地方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或地方公安机关指定)库库存,待销毁。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的缘由

大量剩余民用爆破器材必须由公安机关及时组织力量予以销毁的主要缘由:

1.法规方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2.爆破器材单向流动不可逆缘由:

爆破器材生产、运输、销售、使用诸环节,由前至后单向流动。

爆破器材流动末端--使用环节无处置再利用法规依据,使用单位无法处置再利用。

常出现的剩余爆破器材只能等待销毁。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的现行制度与施行问题

作为民爆行业从业人员,我们不难发现:

我国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的现行制度与施行有诸多问题值得探究。

1.在无再利用补充措施、管理办法、制度的情况下,依据现行制度,无论使用剩余爆破器材品质优劣,均不能实现再利用,必须予以销毁。

耗费大量物力、财力、警力!

2.现行爆破器材销毁技术、方式(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爆破器材自然功能未被利用。

在消除剩余爆破器材爆炸危险性同时,存在不同程度地资源浪费、安全风险、环境危害。

3.按《爆破安全规程》之剩余爆破器材销毁的一般规定: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或再加工。

然销毁剩余爆破器材的实际现状是:

1)未检验、确认剩余爆破器材失效、技术条件;

2)标准差异性;

3)无再利用加工程序;

4)一律销毁。

5)在警力不足、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下,大量剩余爆破器材未得到及时处置,存在长期潜在风险。

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毁问题的积极应对措施建议

1.迅速修订我国剰余爆破器材销毁现行制度,构建剩余爆破器材再利用政策环境;

2.主管机关应积极建立剩余爆破器材及时归集、专管专营、安全处置、有效管控、充分利用体系;

3.国家应积极支持爆破器材再利用安全与技术发展,探索剩余爆破器材销毁与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改变剩余爆破器材管理被动局面;

4.充分发挥剩余爆破器材功用,践行环境友好、节约资源社会义务;

5.在条件成熟地区、行业,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积极试点建立爆破器材销毁与利用专营公司;

6.发挥专营公司专业优势,将报废爆破器材功用发挥到极至,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化风险源为再利用资源;

7.由爆破器材销毁与利用专营公司承担爆破器材销毁与利用职责;

8.推广乳胶基质现场混制炸药技术与安全新工艺,主动避免剩余爆破器材的产生。

如是,无疑是利国、利民、环保、有益之举,必将促进我国民爆行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专营公司承担爆破器材销毁与利用的可行性分析

1.吸纳民爆器材销售专营制度成功经验,由爆破器材销毁与利用专营公司承担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归点归库、分类归集、安全处置、专管专营、有效利用职责;

2.专营公司将形成爆破器材销毁与利用技术、管理、制度、人才、资源、物力、条件、体系、渠道、方法等优势。

专业专营必定优于当前运行体制、模式;

3.由专营公司承担爆炸物品销毁与利用,具安全、实用、灵活、适用等特点;

4.由专营公司承担爆炸物品销毁与利用,与现行信息化管控体系不冲突,可有效提高爆炸物品销毁与利用安全性与风险可控度;

5.专营公司吸纳先进技术成果、成功经验、避抗风险。

有效克服现行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弊病。

附:

某单位《销毁报废爆破器材规定》;

附:

某公安局《销毁变质和过期失效民用爆破器材的审查》;

附:

某涉爆企业《危险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某单位销毁报废爆破器材规定

 爆破器材因运输不当,贮存不合理,超过使用期限等原因,经检查已不能再继续使用,就必须做报废销毁处理。

销毁的报废爆破器材,必须按照严格的销毁程序和科学的销毁方法进行,否则就会造成爆破事故,甚至是恶性事故,如:

2000年9月9日新疆乌鲁木齐某部队销毁报废军用爆炸物品时所发生的特大爆炸事故。

为此,要做到以下工作:

  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销毁报废爆破器材,申请的内容包括:

  1、销毁报废爆破器材的种类如二号岩石硝铵炸药、浆状炸药或者是火雷管、电雷管、导火索、塑料导爆管等。

  2、销毁报废爆破器材运输的车辆必须是运输爆破作业器材的专用车,严禁用人力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畜力车等。

  3、运载销毁报废爆破器材的车辆的行驶路线

  

(1)不能经过市区;

  

(2)不能经过桥梁;

  (3)不能经过重点文物、名胜风景区;

  (4)不能经过河流、水库大坝和其它重要设施地区。

  4、运载报废爆破器材的车辆每小时不宜超过10公里。

  5、销毁报废爆破器材的方法

  

(1)爆炸法,没有完全丧失爆炸性能的爆破器材,如在生产使用中出现的残爆、缓爆的工业炸药可用爆炸法销毁。

雷管只能用爆炸法销毁。

每次销毁量不得大于20公斤,一般情况下每次销毁量为10公斤,量大可以分批销毁,未销毁的爆破器材应远离销毁点500米以上的距离。

销毁时要用优质炸药。

  

(2)燃烧法;指丧失了爆炸性能,只能燃烧的爆破器材。

如在生产使用中出现的爆燃、拒爆炸药、报废导火索、黑火药等。

销毁时应在天气晴朗、干燥无风的白天进行,禁止将爆破器材放在包装箱内燃烧,以避免由燃烧时的温度、压力突增而转变为爆炸。

点燃报废爆破器材之前,应将报废炸药堆放成细长条状,厚2厘米、宽15~20厘米、长10米以内,可以并列三条同时点,每条间距大于5米,并在每条堆药的下风向铺设不短于5米的“引火路”,“引火路”可用导火索或易燃的创花。

每次用燃烧法销毁爆破器材不得大于10公斤,量大可以分批销毁。

(3)溶解法:

适用于溶解水而失去爆炸性能的爆破器材。

如硝铵类炸药、黑火药等。

每15公斤炸药需水400~500公斤,并在深坑内处理。

禁止将报废爆破器材投入江、河、湖、海中,更不能污染水源。

6、销毁的数量必须如实上报,不得有少报、漏报、多报等行为。

7、销毁时间和完成期限不能在雷雨天气和夜间进行,尽量避免节假日和其它重大事件期间。

8、销毁地点要远离居民区、重要交通干道、河流或水库的大坝、重点文物和风景区或其它重要设施等,同时要确定好空气冲击波破坏作用范围、个别飞石和碎片的飞散距离、地震波对山体、构筑物等的危害以及诱发火灾和产生的毒气危害。

应选择有天然屏蔽的地区,在城市应选择在远郊的销毁场地,并建立掩蔽体。

在距销毁点200米内不应有灌木,同时清除杂草和易燃物,设防火带,要有完备的消防措施和消防器材。

9、销毁时的安全措施

(1)必须有爆破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警戒人员等;

(2)总指挥、电源控制指挥、信号指挥、消除障碍指挥、撤离指挥、警戒指挥等分工必须明确,责任到人,并反复演练;

(3)警戒距离:

采用爆破法销毁报废爆破器材时,其上部不得用石块覆盖,只能用细沙覆盖,警戒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4)警戒信号:

第一次为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离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第二次为起爆信号,确定人和设施等已安全、具备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第三次为解除警戒信号,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

  二、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将派干警协助监督销毁报废爆破器材,销毁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必须按照销毁爆破器材的申请内容和公安部门的批示,严格组织实施并存档。

爆破器材的销毁制度

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2、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写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报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爆破器材库和当地县(市)公安局。

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

3、销毁爆破器材,准许采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

4、销毁应注意安全事项:

(1)销毁工作应在白天及较好的天气进行。

(2)工作前应对电源、电池、起爆器、导线等起爆器材、场地及安全设备等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

(3)每次销毁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量。

(4)做好警卫和来往人员、车辆的安全。

爆破器材领用、清退制度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2、认真把好领用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班组长或现场指挥批准的使用数量进行发放,领用时超过当天当班使用量,仓管员有权拒付。

3、认真做好领用和清退登记工作,做到领用、清退帐目清楚,货物相符。

4、对过期、变质和处理的雷管、残药按数量交仓库做册登记,并交仓库保管,同时认真做好收缴工作。

5、严禁不按规定多领少用,严禁转借、转卖、赠送和私藏火工品。

6、严禁单人领取雷管、炸药,严禁未经培训人员领取火工品,领用人员必须在领用单上签字。

7、对违章违法的行为人和事,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某公安局销毁变质和过期失效民用爆破器材的审查

一、办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编办发(2005)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二、办事程序及服务内容

销毁变质和过期失效民用爆破器材的审查,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登记册、销毁方案、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销毁作业人员资质证明、负责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在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实施销毁。

三、办理时限

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

四、收费(无)

五、办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办理人:

各地治安部门。

爆破器材的销毁

爆破器材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不能使用时,必须销毁。

销毁具体规定如下:

(1)销毁爆破器材前必须填写详细的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待批准下达后,方可进行销毁。

销毁爆破器材时应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2)销毁爆破器材的方法有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

1)爆炸法

 ①在大风、下雨、下雪和夜间不良气候条件下,不准采用爆炸法销毁,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使用雷管起爆。

 ②销毁雷管必须采用爆炸法,销毁时应将雷管包装完好,放在土坑里,用2—4个药卷引爆,一次销毁雷管数量不得超过1000发。

采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的重量不得超过20kg。

 ③爆破后如发现未销毁完的炸药,应收集起来,进行二次销毁。

 ④安全距离与销毁数量有关,按照规程的规定选择销毁场地和确定安全距离。

2)焚烧法

  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采用焚烧法销毁,采用焚烧法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销毁前必须认真检查被销毁爆破器材中是否有雷管,而后将焚烧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上,每个燃料堆焚烧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10kg,药卷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

  ②待焚烧的有烟或无烟火药,应散放成长条状。

其厚度不大于10cm,条间距离不小于5m,各条宽度不大于30cm,同时点燃的条数不得多于3条。

焚烧火药,应严防静电、电击引起火药燃烧。

  ③禁止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④点火前,应从下风向敷设导火索和引燃物,必须在一切准备工作完毕和全部人员进入安全地点后,方准点火。

  ⑤燃烧堆应具有足够的燃料,在焚烧过程中禁止添加燃料。

  ⑥焚烧完毕,经检查确认完全冷却后,方准进行下一批爆破器材的焚烧。

  ⑦焚烧法的安全距离,应按烧毁的炸药量计算确定。

  ⑧烧毁胶质炸药,一次最多不得超过5kg。

  ⑨爆破器材全部烧毁完毕后,认真清理场地,打扫干净,待场地完全冷却后,方准离开现场。

3)溶解法

 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采用溶解法销毁。

允许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爆破器材。

不溶解的残渣应收集在一起,分别用焚烧法或爆炸法销毁。

某涉爆企业《危险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废弃、过期爆炸物品销毁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公司)

三、释义

1、废弃爆炸物品——不合格产品或因超期、变质等造成的不能使用的炸药、雷管、起爆药等;

2、销毁——对废弃爆炸物品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方法,消防危险或将其毁灭的作业。

四、职责

1、业务部门和库管负责废弃爆炸物品的确认;

2、安全部门负责废弃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并做好登记记录。

3、邀请技术专家负责制定销毁安全操作规程及销毁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公司、分公司可邀请专家汇同公安部门工作);

2、用爆炸法、烧毁法进行销毁时,引爆或点火前应发出音响警告信号。

当在野外销毁时还应按有关规定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入。

3、使用导火索进行销毁时,其长度应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足够的时间撤到安全地点。

4、起爆器的手柄或钥匙应始终由指定的放炮员随身携带。

接通放炮线和启动起爆器的工作,应由该放炮员进行,严禁其他人员进行上述作业。

每次放炮后应立即取出手柄或钥匙,并从起爆器取出放炮线使其短路。

5、销毁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和清理现场、熄灭余烬,确认无残留爆炸物(特别是残留雷管或可燃物)后方可离开场地。

六、销毁

1、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品销毁制度,制定具体的销毁安全规程。

销毁工作应有技安人员和公安人员监护,以保障销毁工作全过程的安全。

2、销毁方法可根据危险品的特点,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

3、销毁场内不应设待销毁的危险品贮存库,允许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起爆件掩体。

4、采用炸毁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被销毁物品应放置在销毁坑中进行,当销毁场地周围没有自然屏障时,在销毁坑周围宜设高度不低于3m的防护土堤;

②一次销毁药量不宜超过2kg,周围环境允许,且制定了可靠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允许适当扩大销毁量;

③宜采用电雷管和导爆管雷管远距离起爆。

当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电磁波干扰源的附近,其杂散电流不应大于30mA;

④每次起起爆后应停留10min以上,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对于未爆炸或爆炸不完全的民用爆破器材,应停留30min后并确认无危险时方可进入现场处理。

5、采用烧毁法销毁产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禁止不同性质的民用爆破器材混合烧毁,烧毁前应进行彻底检查,严防起爆药或装有起爆药的制品等混入被烧毁物中;

②铺设烧毁物的方向应与当时的风向平行,点火地点设在下风端;

③烧毁炸药前应将炸药在地面上铺成厚不超过3cm、宽为20~30cm的带状长条,条距不应低于3m。

梯恩梯、黑索金、太安等单质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不应超过100kg。

严禁成箱成堆烧毁。

结块的炸药应用木锤轻轻打碎后再进行烧毁;

④烧毁纸壳雷管药柱(不含起爆药)时,应将其铺成厚8~10cm、宽50~60cm的带状长条,每条质量不超过10kg,每次不超过两条,条距不应低于3m。

允许均匀掺入少量废黑索金同时烧毁;

⑤烧毁导爆索时,应将索团松开铺成宽度不超过1m,厚度不超过10cm的条状,不应有成团或堆积在一起,不应混入炸药。

每条质量不超过10kg,每次不超过两条,条距不少于3m;

⑥烧毁法的引火材料可用蜡纸、木材等。

应在点火,点铺1~2m长的引火物,烧毁时应先点燃引火物,不应直接点燃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

⑧需在同一地点分多次烧毁时,每次烧毁后应待地面降至常温后,方可再次进行烧毁;

⑨应待场地冷却后再清理烧毁场地。

清理时要细致,动作要轻、稳。

当发现有未烧毁的民用爆破器材时,应立即组织就地烧毁。

6、待销毁的产品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产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7、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七、包装存贮

1、废爆炸产品应采用正常产品的包装箱、盒进行包装,存贮在专用库房;

2、作业场所

销毁作业应在规定的场所或销毁设施内进行;

3、定员与定量

废弃危险物品的贮存、销毁应制定员定量规定。

销毁人员不宜过多,但不少于二人。

八、收集

1、废弃危险物品的收集

由单位岗位操作工进行装盒,存放在暂存间,经质检部门检验人员确认后,转入废品库待销毁;

2、注意事项

收集操作要轻拿轻放,防撞击、防摩擦、防洒落,炸药、雷管应隔离放开。

九、贮存

1、废弃危险物品应在专用库房存放,并符合《危险品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中对危险品存放的要求,存量极少且受条件限制时,可以同类分组存放;

2、库内废弃危险物品应标志清楚,定量存放;

3、严禁在废库内进行加工作业。

十、运输

1、危险废弃物品的运输应遵守《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危险废弃物品应用专用车分类运送。

十一、记录

危险废弃物品必须清点数字,核实登记,做好相关详细记录,记录应留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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