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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总结性期末

第一章导论

一、保险业的产生

(一)危险无处不在

自然灾害---2007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达706亿美元。

其中,637亿美元是由自然灾害引起。

全球的保险损失---1989年以前,不超过90亿美元,1996年超过500亿

意外事故---1986年4月26日,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4号机组发生爆炸,释放出的放射性强度为日本广岛原子弹爆炸的500倍,当场30人死亡,500多万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人受到放射辐射,直接经济损失达28亿美元。

由于这场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5万,5万人终身残废。

人为灾难---9.11恐怖袭击事件,该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320多亿美元。

2008年12月26日,印度孟买发生连环恐怖袭击,至少188人死亡,数百人受伤。

袭击针对英美人士,游客遭就地枪决。

2010年8月23日上午9时左右,一辆装载25人(包括22名香港乘客)乘客的旅游车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中心被菲律宾前警察劫持。

香港游客中8人死亡,6人受伤。

经济发展水平与灾害损失成正比

据慕尼黑保险公司对1960年—1995年全球灾害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的研究表明:

经济增长1倍,灾害损失增长3倍。

(二)保险的产生

1、近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13世纪)关于海上保险的起源,保险界有四种说法:

共同海损、合伙经营、家族团体、海上借贷。

2、火灾保险(16世纪)火灾保险:

财产保险,公营火灾保险1591,德国;民营火灾保险1667,英国

3、人身保险(18世纪)1693年英国的天文学、数学家爱德华·郝利利用数理统计的分析方法,设计出世界上第一个死亡表,为人身保险的发展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1762年英国人章姆逊和多德森创造了公平人寿保险公司,该公司第一个采用根据生命表来计算人寿保险金,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

4、责任保险(19世纪)责任保险开始于19世纪,发达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

责任保险起源于法国,拿破仑法典中开始出现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奠定了责任保险产生的法律基础。

5、信用保证保险:

保险公司——(担保)——契约一方的失信——(道德风险)——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公司

(二)现代保险业的发展

1、衡量现代保险业发展水平的几个主要指标

保险总规模;(保费总收入)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保险密度=每年寿险业人身保险全年保费收入/人口总数;资料:

2007年全球保费收入达40610亿美元,比上一年增加了3.3%;2005年世界平均保险深度7.5%,2006年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密度(单位:

美元)

2、现代保险业的发展特点

(1)保险供给日益扩大

(2)随着风险种类的增加险种日益扩大(3)保险产品功能不断扩展(4)保险保障的范围不断的扩大(5)保险金额日益扩大,灾害事故巨型化。

(6)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

3、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保费收入:

1980年4亿多,2009年全国保费收入首次突破万亿,达11137.3亿元,比2005年翻了一番;保险密度:

2009年中国的保险密度约为836元(RMB);保险深度:

2009年中国的保险深度约为3.4%;保险公司数量,建国后改革前只有一家保险公司,2007年已发展到保险公司110家

保险立法:

1995年颁布《保险法》,1996年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出台了《保险经纪人管理条例》,1999年《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状况的评价

已经建立了比较良好的产业体系;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具备了加快发展的宏观产业基础;开始进入了一个稳健、快速发展时期;

三、保险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内容

1、对象保险学研究的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

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损失补偿功能。

保险商品关系包括四层含义:

保险当事人之间——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保险企业之间——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

课程内容分为:

保险基础——保险原则,保险合同;保险类型——财产,人身再保险;保险经营——保险费率,保险经营;保险监管——监管体系,监管内容

 

第二章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风险定义及其构成要素

一、风险的定义

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包括三层含义:

1、风险是属于未来的

2、风险是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

3、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

1、风险因素:

导致风险事故形成与变化的基本条件

三种类型:

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

指形成风险事故的直接条件,属于有形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

指由于人类个体的不正当行为所可能引起的风险事故,属于无形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

指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事故,属于无形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指引起损失或损失增加的风险事件。

3、损失:

指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风险事故所引起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因素——导致——风险事故——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即——风险载体

第二节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损失的对象分类

1、财产风险:

因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而使财产的所有者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2、人身风险:

人们因早逝、疾病、残疾、失业或年老无依无靠而遭受损失的不确定。

3、责任风险:

因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必须有人身赔偿的不确定性。

二、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

1、自然风险:

由于自然界的异常变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不确定。

2、社会风险:

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不确定性。

3、经济风险:

指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中,由于经营不善、信息不灵、决策失误等造损失的不确定性。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

是指由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性的不确定。

2、投机风险:

是指那些既存在损失可能性、也存在获利可能性的不确定性。

第三节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指面临风险者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选择有效的方式,以减少风险负面影响的决策及行动过程。

二、风险管理的方法

1、回避风险

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

(1)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

(2)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是一种消极的处理风险的方法

2、自留风险

自我承受风险损失后果的方法,适合自留风险的原因可以是:

(1)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承担风险的成本

(2)估计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可以承受

(3)不可能转移给它人

3、预防风险

指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适合于经济单位不愿放弃也不愿转移的风险。

4、转移风险

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包括控制性的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风险包括:

合同按排、委托保管、担保合同等。

风险的几种处理方法

类型损失频率损失程度处理方法

1低低自留

2高低自留或避免

3高高避免或控制

4低高保险与转移

第四节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

1、损失程度较高

2、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3、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4、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5、损失的发生必然是意外的

6、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思考题

一、基本概念

保险深度保险密度风险纯粹风险

风险事故风险管理可保风险

二、问题与思考

1、风险的分类对风险管理有何意义?

有哪些常用的风险管理方法。

2、可保风险的要件。

理解可保风险的特征对保险运行有何意义?

第三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五个要点:

第一、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第二、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第三、经济保障的费用来自于保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

第四、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

第五、保险由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金融中介的作用

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无形服务商品

2、保险商品消费由无形的确定的精神心理消费与有形的不确定的实物消费两部分组成

3、保险商品在消费期间无论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与否,其使用价值都被消费了

保险的本质

1、保险的经济内涵:

(1)是一种经济行为,

(2)是一种金融行为,(3)具有国民收人再分配的作用;2.保险的法律内涵:

是一种合同行为;3、保险的社会功能:

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

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的比较

保险与赌博:

参与者对风险的态度不同,经济后果不同,社会后果不同

保险与储蓄:

对风险的管理手段不同,代价不同,需求动机不同

保险与救济:

双向行为&单向行为,保障的对象和程度不同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的性质分类

商业保险:

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社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是每个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

目的---营利为目的;实施方式---自愿性;举办主体---企业经营;保费---投保人缴纳;保险金额---可保利益的价值决定

社会保险:

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方式---强制性;举办主体---政府职能;保费---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保险金额---国家统一规定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

财产及相关利益

2、人身保险:

人的身体或寿命

3、责任保险:

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风险

三、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1、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

再保险:

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

2、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

投保人在同一时间就同一保险标的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并分别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可保价值---重复保险

保险金额<可保价值---复合保险

3、共同保险

①几个保险人联合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并分别与投保人就同一标的签定合同,保人与各保险公司之间只有一个保险合同。

②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分摊保险责任(不足额保险)。

四、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

保险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形成的保险关系

2、强制保险:

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当事人双方形成的保险关系

第三节保险的职能

一、基本职能

1、分担风险的职能:

把参加保险的少数成员因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摊给多数成员来承担。

2、补偿职能:

把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用于少数成因风险事故所受损失的补偿。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1、投资职能:

指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重新投入再生产过程。

(1)投资收益可以提高保险人赔付能力

(2)投资于金融市场和其他基础设施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和公共福利事业

(3)扩大保险企业的社会影响

2、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人参与防灾防损活动,提高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

(1)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2)从自身条件来看有能力

(3)保险人可以通过业务经营来敦促投保人重视防灾防损

二、问题与思考

1、如何理解保险的本质?

2、现代保险是如何分类的?

3、如何认识现代经济中保险的职能。

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1、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可保利益作为一项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2、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1)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防止从保险中获利)

(2)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

(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确定的利益大于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大于合法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

案例:

房屋索赔资格认定

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年。

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

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10万。

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

7月16日,李某未付清全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

不料,7月20日,李某家由于煤气泄漏引发火灾,致使房屋严重受损。

事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赔后向法院起诉。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主张应该赔,一种主张不赔。

本案的关键在于房屋出险时被保险人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为自己投保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

英美法系“利害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同意原则”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涉及以下关系人:

具有扶养关系的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具有雇佣劳动关系的人;具有某种合作关系的人

爷爷能否索取孙女身故保险金?

某幼儿园张某(女)3岁时父亲去世,张某的母亲李女士在铁路部门做列车员,张某随爷爷奶奶在D城市生活。

6虽上小学时,她母亲调动工作至E城市,并已经组建新的家庭,李女士将张某接回身边,之后张某随其母亲李女士和继父在E城市共同生活,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母亲和继父共同负担。

在张某离开E城市时,爷爷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10年期),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张某到E城一年后的一天,在一次上学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事发后,张某的爷爷到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给付保险金,遭保险公司拒绝。

本案涉及投保人爷爷对被保险人孙女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五、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时间限制:

合同订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例外,只要求损失事故发生时具有可保利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合同订立时必须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要求有保险利益

案例:

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

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

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签订合同前的必要手续

(1)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标的危险有关的实质性的事实;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危险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

(2)保险人的告知:

合同条款内容:

如承担的主要责任,主要的免除责任;赔偿给付或拒赔

2、告知的形式

(1)无限告知,投保人需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告知,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保险法都采取了询问告知的形式

案例:

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此案能否获赔?

(二)保证

履行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保证是从属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保证形式:

明示保证——书面形式、附在保单上;默示保证——惯例准则

保证的内容:

标的的合法性,本人行为的保证,所告事实的真实性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合同:

一方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2、禁止反言:

全同的一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险中的时间规定有特例,即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保险人可以主张权利,超过期限则不能在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三、诚信原则的违反与法律后果

(一) 告知的违反和后果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

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后果:

过失——解除合同可退还保费;故意——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

2、保险人违反:

对合同条款没如实告知;后果:

未尽义务——承担某种责任(罚款);故意——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尽告知义务

李某于2000年12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住房险。

2001年5月投保人住房发生火灾。

保险公司查证:

李某将其使用的住房出租他人开设印刷厂,火灾是因工人操作不当引起的。

李某以火灾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住房已改变使用性质,但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变更,遂作出拒赔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厂方追偿。

2、保证的违反:

(1)不遵守保证条款;

(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后果:

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节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能否证明右眼失明是一次意外撞伤直接导致的

2000年2月15日,刘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综合个人以外伤害保险。

3个月不到,刘先生就遭遇了一次意外。

一天他忙着去见客户,在一个拐角处猛撞到一户人家向外打开的铁窗边缘,右眼被撞伤。

一开始他觉得撞伤的地方非常痛,但是依然赶路,过了一会眼睛没刚才那么疼了,刘先生便以为没事了,就没有去医院就诊。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

医院诊断“脉络膜萎缩”。

刘先生认为自己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二、保险事故中近因的判定

(一)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

①从原因推断结果;②从结果推断原因

(二)保险事故中近因的判定: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案例分析:

导致损失结果是单一原因吗?

某纸制品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1年。

同年8月,该地区连降暴雨,泛滥成灾,该厂对仓库及车间采取了防洪措施,但措施并不得力,起不到多大作用,位于低洼处的仓库仍大量积水,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纸制品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的理赔发生争议,有的认为该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是洪水,该赔;有的认为是由多种原因造成,洪水只是其中原因之一,被保险人防洪措施不得力是主要原因主张不赔。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均属保险危险,多种原因均属免除责任,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交存

案例:

某面粉厂在2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期限一年。

同年9月一天夜里下起了大雨,当晚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

当时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运转的3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造成了财产损失,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项。

根据当天的天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晚降雨一小时,降雨量12毫米,当晚最大风力为8级~9级。

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内部也存在着争议。

⑵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因果关系连续)

①前因——除外责任——不赔

后因----保险责任——不赔

②前因——保险责任——赔

后因——除外风险或其他风险——赔

③前因——其他风险(保单未列的风险)——协商

后因——承保风险——协商

案例分析

1983年7月31日陕西安康发洪水使安康地区烟酒副食公司的纸烟仓库里的底层纸烟被水浸泡,上面几层纸烟未被浸泡,但仓库内的防潮设施因洪水浸淹而失效。

该公司为防止受潮霉变,将遭受潮气的纸烟全部削价销售,因投保了保险随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投保方提供洪水进库时防潮设施被淹失效的证明,以及纸烟受潮后短期将要霉变失去价值的鉴定。

保险方认为纸烟未被洪水直接浸泡,销售差价属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是否符合近因原则?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是近因——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

案例

某日清晨,5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

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

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

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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