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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附件1

中华人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一般型码头(如:

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

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公路转关监管点(如:

陆路口岸车检场、直通式监管点、转关车检场、国际物流中心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三)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四)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七)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八)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九)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三、陆路边境口岸监管场所(如:

陆路边境口岸车检场、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点、陆路边境口岸海关查验场等)设置标准

(一)设立在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区,并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五)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六)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七)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八)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九)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四、货栈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空运货栈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须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扣、特殊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类别货物应当隔离,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铁路货栈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五、堆场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综合性货运堆场(如:

集装箱堆场、散杂货堆场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9.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自行安装的货物检查设备应与海关联网;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新造集装箱专用堆场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六、仓库类监管场所(如:

综合性仓库、航空食品供应库、进口分拨库、出口拼装库、展览品监管仓库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六)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七、储罐类监管场所(如液/气体专用储罐堆场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储罐应当安装符合海关要求的测量仪器,确保采集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并与海关联网;

(六)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八、快件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小型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七)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八)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海关监管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九)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九、边民互市贸易类监管场所(如:

边民互市点、边民互市区、边贸市场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明确的界线,建有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

具备条件时应当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地磅、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具备条件时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四)为海关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和条件。

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台轮停泊点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三)建立通道出入卡口。

具备条件时应当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地磅、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条件时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为海关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条件。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一、旅客通关类监管场所(如:

出入境旅客陆运、海运、空运港站旅检现场)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在出境或者入境封闭区域建立出入通道,并分别设置“申报通道”、“无申报通道”、“外交礼遇通道”和“工作人员通道”;

(三)各通道之间相互隔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各通道应预留必要的电源、网络接口;

(四)“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纵向划分为申报区、查验区和处理区;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为海关提供旅客行查验台、海关法规公告栏(包括电子公告屏),安装海关通道标识及现场隔离设施等;

(七)在出港实行开放式布局,配备具有远程判图和操控的行系统和五级安检系统。

建有相应的网络、设备,实时、准确提供中转旅客电子信息;

(八)为海关提供存放扣留货物、物品的库房;

(九)为海关提供专门开展海关征税、询问、视频监控、毒品检测、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的工作场所及设施。

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二、国际类监管场所(如:

国际互换局、国际交换站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三)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四)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五)有满足海关查验要求的场地;

(六)分拣及X光机检查设备应当与海关联网;

(七)根据海关需要,提供海关检查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八)为海关提供存放扣留的库房;

(九)为海关提供接受报关、视频监控、毒品检测、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的工作场所。

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三、监管场所查验场地设置标准

(一)封闭式查验场房。

地面高度适合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厢式货车的对接,对接门的尺寸能满足封闭对接需要,方便搬运叉车上下作业。

建设有车辆停靠区、掏箱区、货检X光机检查区,并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卸设备。

(二)平台式查验场地。

查验平台高度适合集装箱车或者集装箱厢式货车的停靠,方便搬运叉车上下作业。

建设有车辆停靠区、掏箱区、货检X光机检查区,并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卸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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