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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分配工作方案

2022年水资源分配工作方案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支撑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州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方案》、《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意见》、《县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___年水资源分配方案。

一、总量目标

___年全县全社会各行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___万立方米(不含五彩湾)。

(一)地表水。

全县地表水用水总量为___万立方米(水量计量点为引水渠首或出库位置),其中:

农业用水量为___万立方米,工业、生活用水量为___万立方米。

(二)地下水。

全县地下水用水总量为___万立方米(水量计量点为井口),其中:

农业用水量为___万立方米,工业、生活用水量为___万立方米。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原则。

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坚持基本用水优先、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落实降低农业用水、节约生活用水、增加生态用水、保证工业用水总要求,合理配置各行业水权,努力破解结构性缺水命题。

(三)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

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实行井、田双控,做到亩有定额、井有总量。

(四)坚持下管一级、逐级分配原则。

初始水权由县政府分配到乡镇,各乡镇再结合各自实际分配到各农民用水者协会,协会将水权分配管理各农户、机井和轮次。

(五)坚持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原则。

全县农业灌溉河灌区、井河混灌区用水优先安排地表水,在地表水供给量不能满足农作物用水需求时,科学合理提取地下水。

(六)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落实《县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市场调控机制,完善水量、水价形成机制、节水激励机制、水权交易规则及有关水市场管理平台等,利用市场调节促进水量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流转。

三、分配方法

(一)农业灌溉用水量分配。

1、二轮承包土地灌溉用水量分配。

(1)对县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核定认可的全县各乡镇农户二轮承包土地(包括___年农经部门核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定居兴牧人均分配不少于___亩的人工饲草料地、移民安置土地、村___不超过___%的预留机动地)的农田灌溉配水面积;对经林业和农经部门确认后的二轮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农田防护林、特色林果基地、种苗花卉基地和退耕还林的土地。

依据昌州水字〔___〕___号《___对县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批复》中灌区综合灌溉用水定额和分区灌溉用水定额标准,结合我县水利基础设施改建和高效节水面积实施以及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的提高,合理修订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从___年起全县农业综合灌溉用水定额按383立方米/亩执行,其中:

山区灌溉用水定额为300立方米/亩,平原区灌溉用水定额为400立方米/亩,纯井灌区灌溉用水定额为365立方米/亩。

(2)对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用水,实行差异化水价政策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批准的现行水价的___倍计收水费,并按政策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

2、二轮承包土地以外耕地及林业灌溉用水量分配。

(1)对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户种植耕地(指农户种植耕地自然亩),经农经部门确认后,在区域水资源总量允许情况下,优先配置用水量,原则上配水定额不少于300立方米/亩。

(2)对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___公益林、农田防护林、特色林果基地、种苗花卉基地、退耕还林的土地,经农经、林业、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在区域水资源总量允许情况下,合理调配用水量,原则上配水定额不少于300立方米/亩,但不得擅自改变其取用水性质,否则核减其用水量。

(3)对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村___公用地、国有小农场土地,经农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在区域水资源总量允许情况下,可调配适当用水量,并鼓励采用水权交易的___水量。

(4)对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严格实行差异化水价政策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批准的现行水价的___倍计收水费,并按政策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

(二)生活及畜禽用水量分配。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按实际居住人口计,配水定额70升/人/天;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调查统计的实有人口计,配水定额50升/人/天,畜禽用水按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___倍进行配置。

(三)渔业用水分配。

对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有效养殖证的养殖水域(以养殖证登记面积为基数),养殖证的合法性由水利部门确认后,按二轮承包土地性质用水对待,依据《州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确定未来五年全州年度亩用水量为1500立方米/亩执行,超定额用水量按政策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

(四)工业用水量分配。

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为50立方米。

中小企业工业用水的配置,由商经委编制工业企业水资源配置方案进行分配。

城镇生活中水回用水量用于工业。

四、配水比例

___年各行业配水量及配水比例:

农业灌溉用水量为___万立方米,占总配水量的___%;工业、生活用水量为___万立方米,占总配水量的___%。

五、保障措施

(一)巩固改革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三条红线”。

确定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和区域地下水控采指标,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两套指标控制体系。

强化水权分配、轮次控制、逐级审批、水电双控、考核监督、责任追究等水权监管措施,加强乡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职能职责,建立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水权监管长效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水资源常态化管理模式。

(二)加强___领导,靠实工作责任。

水资源分配方案的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___”负责制。

各乡镇负责辖区农业用水配置与管理,督促水管、电力、公安、司法等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严格落实水电共管措施;各部门和各乡镇要采取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办法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对在水权落实过程中违规和不执行水权配置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巩固水权制度改革成果。

(三)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统筹调度机制,积极开展水平衡测试,科学调配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严格遵守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强化节水监督管理,淘汰不合格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普及高效节水技术。

逐步制定落实县乡两级水功能纳污限制指标,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实行水功能区达标率和限制排污总量双控制度,严格控制排污总量,确保水环境安全。

(四)加强用水结构调整。

按照以水调结构,以水定产业,以水促发展的基本原则,围绕“三化”发展目标要求,打好结构调整组合拳,引导用水由低效高耗向低耗高效转变,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用水结构和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用水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双向促动。

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优先保证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的用水需求,加快高效节水技术示范区建设。

推行工业废水的净化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保障低耗水高效益工业项目用水需求,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五)规范用水程序,强化过程控制。

全县各灌区统一实行用水计划申请制度。

用水程序为:

用水户提出申请→协会核对加注意见→乡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复→水管单位确认后出售水票和刷卡充直→取水。

全面推行___制配水制度,强化配水人口的审核审定工作,提高水权配置的公开透明力度,充分体现水权享有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乡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将水权逐级分配下达,指导用水户拟定作物种植计划,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水权细化分解到机井、作物和轮次,填写轮次水量确认表。

同时,要在作物轮次用水期间实行用水旬报和月报统计制度,以张榜公示、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将逐轮次水量使用情况向用水户进行告知,实行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和严格的过程性控制。

(六)科学水量调度,提高用水效率。

全力推进以地表水灌溉为主、地下水灌溉为辅的灌溉模式,采取地表水与地下水灵活调度措施,根据上游地表水来水情况,随时配置并供给地表水进行灌溉。

各灌区要结合各协会、村组轮次水量确认表确定的灌溉轮次,合理配置地表水灌溉次序。

每一轮次地表水灌溉各干渠要同时开口灌溉,支渠要集中流量实行轮灌和续灌。

同时加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力度,有效增加降雨量,建立天上水、地表水、地下水“三水”联合调度长效机制不断强化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

(七)深化水价改革,鼓励水权交易。

继续全面推进落实《县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行农业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以水价调控措施大力促进各行业节约用水和全县产业结构的大调整。

加快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和公平合理、平等有偿的水权水市场运行体系,层层搭建有形水权交易平台,积极探索买卖、寄售、预购、兑换、寄存、回购、拍卖等多种水权交易方式,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和不同水量的水权交易程序,推动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建立与县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的、良性运行的水价机制和管理体系。

(八)推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水政执法。

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权监管和水政执法网格化管理力度,层层划分网格,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对网格内的水资源管理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实施动态(范本)管理,形成全县水权监管和水政执法全覆盖、制度化、长效化的管理体系。

各乡镇和各灌区要加强水权动态(范本)监管,严把水权轮次监控关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以智能化计量设施运行为重点,加大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通过严格水政执法,有效保证取用水程序规范有序。

2022年水资源利用规则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源,预防水害,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___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___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___经济___的水塘和由农村___经济___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___经济___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___经济___及其成员使用本___经济___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___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___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___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___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___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___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___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范本)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___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__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___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_提出意见后,报___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___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___有关部门意见后,报___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___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___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___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___经济___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___经济___所有的___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___经济___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

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___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___实施。

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___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___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_提出意见后,由___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___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___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___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___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

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

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___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___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___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___、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___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___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___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___发展计划主管部门___批准后执行。

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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