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简称发包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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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简称发包人
建设单位:
(简称:
发包人)
施工单位:
(简称:
承包人)
日期:
2017年月日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仙游县
1.3工程内容:
按图纸并结合预算审核后编制说明及工程量清单。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图示范围,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5)工程量清单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委托管理合同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仙游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现行相关规程规范合格标准等。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贰套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6.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6.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及与甲方的组织沟通协调
6.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7条 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承担费用负责已完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4)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5)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交工验收前清理现场建筑垃圾及多余土方;
(6)承包人不得将河道中的砂石料外售,一经发现,按所发现砂石料市场价的10倍进行罚款,并由监理和业主直接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留。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8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个日历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及雨天工期不顺延)
第9条 进度计划
9.1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0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1条 工期延误
11.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3)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11.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五、质量与检验
第12条 工程质量
12.1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13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3.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道路基础,园林建筑基础,水池防水做法等。
13.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
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4条 安全施工
14.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4.3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必须遵照仙游县渣土车安全监管有关规定。
第15条 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5.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6条 合同价款
16.1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承包,工程量增加的按照《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小额及小规模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的通知》(仙政文〔2017〕98号)执行,工程量减少的按实核减;工程量增减费用计算办法参照莆政综〔2016〕17号执行。
16.2本工程合同金额(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
16.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17条 工程款支付
承包人应在每月的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表,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表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招标人应当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十四天内足额支付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
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
17.4对工程单价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1)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承包,工程量增加的按照《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小额及小规模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的通知》(仙政文〔2017〕98号)执行,工程量减少的按实核减;工程量增减费用计算办法参照莆政综〔2016〕17号执行。
2)不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单价,按照招标时使用的***预算定额计算,材料按招标月份莆田市信息价计算,信息价缺项的材料价根据市场价按双方协商决定;计算单价按投标下浮率下浮(投标报价除以招标发布总价),工程量实施监理签证,业主审核。
3)若定额缺项的,由双方共同协商,采用面议价确定,确定的价格为一口价,包括全部费用,不另计其它的费用。
4)承包人完工结算应按相关规定准确编制,若完工结(决)算审计(核)核减率超过10%,按超过10%部分金额对承包人进行加倍罚款,直接从审定工程造价中扣减。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18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18.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_按照工程审计后的种类和范围进行采购并种植养护。
18.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18.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______/____
九、工程变更
第20条 设计变更
监理单位在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图纸之后,倘因纯属设计方面的原因而需修改施工图纸时,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7天将修改后的施工图纸递交承包单位;倘因施工或自然条件的改变必须修改施工图纸,经过监理单位认可,发包人同意,设计单位应尽快予以修改,报经批准。
施工期间,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诸方面:
(1)工程量的增减;
(2)取消或增加某一工程项目;
(3)改变某些建筑物的结构形式;
(4)改变某些建筑物的形状、高程与位置或尺寸;
(5)其他的变更。
招标人的标后管理:
(1)招标人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设计变更不得提高或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
涉及结构安全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通过。
招标人应将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及预算造价,按本条第
(二)项规定送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
招标人应将经审查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理由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发包价5%以下的;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超过发包价2%以下的,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发包价5%及以上的;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超过发包价2%及以上的,招标人应事先将增加项目的合理性按项目管理权限书面报告给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县审计局审核确认后给予追加造价。
整个工程追加造价总额不得超过发包价的10%,否则县审计局不予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该工程款。
对工程造价超批准投资规模,还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变更项目的投标造价累计值(绝对值)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不予确认,由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21条 确定变更价款
21.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1.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一、完工验收与结算
第22条 完工验收
22.1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
22.2完工日期为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的日期。
保修期正式开始。
22.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完工时,双方订立甩项完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23条 完工结算
23.1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承包,工程量增加的按照《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小额及小规模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的通知》(仙政文〔2017〕98号)执行,工程量减少的按实核减;工程量增减费用计算办法参照莆政综〔2016〕17号执行。
23.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派员与监理单位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若承包单位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单位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监理单位若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单位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单位应遵照执行;承包单位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
如承包单位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单位最终的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工程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量月报后5天内审核完成。
23.3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3.4完工结算:
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递交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待验收组完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验收组意见及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十二、质量保修
第24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4.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24.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壹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25条 质量保修责任
25.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25.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5.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25.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26条 保修费用
26.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6.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乙方
十三、违约与争议
第27条 违约责任
27.1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及雨天工期不顺延,承包人若逾期未能按合同完成工程,按5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
27.2责任追究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2)将所承揽的业务非法转包或分包的;
(3)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4)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并提交完整资料的;
(5)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造成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
(6)施工单位不履行投标承诺,项目管理配备班子、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没有足额到位的;
(7)施工或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8)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理理由拖建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28条 不可抗力
2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28.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29条 合同解除
29.1 建设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情况:
(1)施工单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层层分包施工任务的;
(2)施工单位发生计划工期进度延误2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4)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
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其中,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的,并经检察院或主管部门查实,除立即中止合同外,没收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9.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9.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9.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30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30.1本合同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0.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31条 合同份数
31.1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壹份。
本合同副本份数肆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32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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