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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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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处罚

  篇一:

保密协议书

  jczh-hR-20xx-1

  编号______________

  保密协议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

(以下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保密合同。

商业秘密是甲方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甲方多年来的努力成果。

甲方为研究、开发和维护这些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了大量的投资。

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由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乙方对甲方著作权的侵犯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会对甲方造成极大的伤害。

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及乙方共同的长远利益,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有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行业特点,双方自愿约定如下:

  第一条商业秘密范围

  本合同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拍摄素材、外部素材、项目工程文件、影音视频文件、音效文件、技术方案、设计原理图、源代码、工程文件、设计要求、服务内容、现实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

  软件系统、数据、草案、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模型、样品、使用手册、技术文档、仪器设备、设计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二)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剧本、拍摄脚本、策划大纲、分镜头脚本、品牌推过策略、发展战略规划、投资与合作、方案与计划、商业谈判、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三)第三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与第三方单位签订的技术文档、资料及第三方单位明示具有保密等级的有关技术资料。

  “保密信息”指甲方明确表示乙方应当保守秘密的任何‘信息’,该明确表示可以通过:

  

(1)书面的形式;

(2)口头的形式;(3)电子文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实物、磁带、磁盘、光盘、电脑、网络传输邮箱、数据电文;

  该明确表示可以发生在乙方接受或解除到的该信息的当时,也可以发生于在此之后的任何时间。

  第二条作品或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

  一、作品或成果的范围:

包括技术研究成果、学术作品、工程设

  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音像作品、美术。

计算机软件等。

  二、作品或成果归属约定:

自乙方进入甲方至离开甲方期间,出于本职或甲方义务,利用过甲方物质技术资料等资源而产生的,或非出于本职而提交给甲方采用的,或乙方离开甲方一年内创造的与原企业本职或与原企业任务有关的作品或成果,其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及相关权利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再提出异议。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以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二、甲方可对揭发、检举、指证泄密人员的员工视情况给予人民币壹仟元一下奖励,对于为公司挽回重大随时的员工给予人民币伍仟元以上的奖励。

  三、甲方对第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拥有唯一所有权;甲方对所有原始技术资料及对外合同、协议原件实行统一管理,并有权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定期清查及检验。

  四、甲方授权人力资源部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各部门的信息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不得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竞争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方需遵守以下约定:

  

(一)未经总经理、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查阅或复印带有“绝密”“机密”标识的文件;

  

(二)未经部门领导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查阅或复印带有“秘密”标识及一般性技术资料;

  (三)未经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第一条中所涉及的内容擅自带出公司;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的公章、营业执照、账目等带出公司;

  (五)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任何保密资料和信息,确保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回遗失或对外泄漏;

  (六)甲方相关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所有的任何信息资料:

  

(一)私自将未向外界公布的甲方商业政策、意向、行情等对外泄露;

  

(二)将本协议项下第一条所涉及的内容向第三方转借、转租或出售;

  篇二:

关于保密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法律依据

  关于保密合同的相关问题及法律依据

  关于保密合同的相关问题,重点说明以下几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之规定,贵公司可以与某些员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与所有的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之规定,贵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由于担任公司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公司重要的经营信息,理应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三、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因此,制定一个对贵公司适用的保密协议,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的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关于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此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从您的来信中看到,您所说的“对外,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如产品开发状况、市场策略、经营状况等;对内(包括对外),不得泄露人事信息、未公开的讨论内容等,比如包括收入情况、下属的升职计划、员工奖励政策等。

”则分别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无论是贵公司的技术秘密还是经营秘密,只要同时符合“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三个法定要件,都能构成商业秘密。

  关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以及这三个法定要件的具体含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对此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对于贵公司而言,为了减少纠纷,贵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在保密协议中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列举,向员工明示并达成共识。

  

(二)保密措施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对此,贵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员工说明公司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

  对于禁止泄密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贵公司应明确规定员工应当负有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做出有损于该义务的行为。

在贵公司确定了保密义务后,可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法,对员工的哪些行为属于泄密行为做出详细的规定。

  (四)保密费用

  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公司中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是否给予保密

  费用。

因此,贵公司可以根据贵公司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给予员工保密费用。

不过,建议贵公司,适当地支付保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五)保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之规定,贵公司可与员工约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期限,但是在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期限不能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两年最长期限。

  不过,根据仍然现行有效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程度与员工约定保密期限。

  (六)与保密有关的其他事项

  贵公司可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下,自行规定与保密有关的其他事项,如贵公司是否限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哪些行为,否则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

  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贵公司可根据以上规定自行制定与保密有关的其他事项。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之规定,贵公司在与员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间,贵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七)法律责任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会产生三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侵犯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行政责任。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后果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三种法定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其他条款

  此条款可规定,如随着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保密协议是否应当做相应的变更等内容。

  综上,以上八项条款为制定保密协议的一般条款。

贵公司可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在国家及当地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保密协议。

后附与保密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保密协议范本,范本仅供参考。

  附录:

关于保密合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侵犯商业秘密三种法定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篇三: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乙方: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法务期间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均会因工作关系接触或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客户渠道、客户名单、合作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等;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认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才资料、工资薪酬资料、课程资料、管理性文件;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程序、操作、产品资料、研发成果等。

  二、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应为其提供工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资料、设备和软件,以便乙方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

  三、甲方应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对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保密期限等作出规定,以便乙方遵循。

  四、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采取必要及有效的措施,维护其于受雇期间所知悉或持有的商业机密,除职务上的正常、合理使用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告知、交付或转移给甲方(包括甲方之关系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或为自己或第三方使用。

  五、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保证不私自保留、复制和泄露任何商业秘密资料,不在其他公司兼职;保证不私自从外部将任何有侵权可能的信息和资料携人甲方,

  并擅自使用。

  六、脱密期为离开公司的一年期限。

乙方离职时,应立即将自己所持有的甲方所有的商业秘密资料、软件等物品移交甲方所指定的人员,并办妥相关手续。

乙方离职后一年内,保证不在甲方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甲方竞争。

  七、甲、乙双方均愿严格执行本协议。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调离涉密岗位,并予以警告;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解聘的处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乙方违反此协议,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提供给竞争对手,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经查实,甲方有权按损失的具体情况,处罚乙方。

  八、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或盖章)_______

  乙方:

(签字或盖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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