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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SDLQ)QB—SJB—13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依据项目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项目部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标准,遵守《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项目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质量的企业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技术责任。

(二)项目部经理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控制宏观质量,决策质量事故,给予行政支持。

技术负责人制订质量目标技术质量要求和发放规范规程。

(三)项目部必须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组织结构,明确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责任和权限。

(四)项目部一方面按集团公司质量体系要素的要求形成本工程项目的质量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达到提高优质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目的;另一方面,工程项目要实现质量保证,特别是建设单位提出的外部质量保证要求,以赢得社会信誉。

(五)项目经理部质量检查员职能

职责:

负责控制工序质量,负责不合格品因素的控制;负责向上级汇报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负责向所辖每个工点落实质量要求。

权力:

有权制止不合格品因素的继续和转序;有权下达整改方案或措施。

并监督整改过程。

验证整改结果,有权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质检部职能

职责:

负责下达质量要求;负责终检质量;负责联系监理检查,并办理签认手续。

负责向上级汇报质量问题,反映监理意见。

权利:

有权制止不合格因素不合格品的继续和转序。

有权下达整改或措施,并验正整改结果;有权处以5000元的罚款;有权对工区质检员进行1000元以内的奖惩。

第五条 现场质量监控

(一)对质检员的要求

1、必须熟悉现行有关规范图纸和所有发放的技术、质量管理文件,并备有清单。

以便核对,检查,避免疏漏。

2、质检员变动休假必须有人接管,并写好书面交接,双方签字,备档并告知质检室。

(二)不合格品的控制

1、不合格品是指未按设计图纸或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施工或不符合规范要求,不符合下发的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原材料)。

2、对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应立即制止。

首先分析原因,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下达处理要求,限期纠正并针对此类不合格情况进行整改。

以预防类似不合格情况重现。

3、做好不合格情况及处理记录(见附表)。

此表用于整个过程的实际操作。

若操作过程中有困难执行不了,可直接上交上级或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4、对现场不合格品的处理,可根据严重情况采用经济手段给予处罚,质量罚款单见附页。

此罚款单经质检主任签字有效。

第六条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一)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施工过程或完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技术规范或设计图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质检部门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单位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同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认可,再书面通知恢复开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成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质检部门应在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断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然后再继续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4、工程完工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

(二)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监理工程师对项目部提出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

判定时项目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审查有关施工资料、设计文件,必要时还应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测、取样等。

在分清技术责任的同时,还应计算质量缺陷的工程量及损失费用,如涉及索赔应按索赔程序办理。

(三)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1、对因工程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应先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修补和加固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因其它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由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后提出处理方案,由项目部进行处理。

2、如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危及结构安全及达不到使用要求,必须推倒重来,彻底反攻,并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四)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

1、立即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2、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

质量事故报告应详细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发生原因及时间,应急措施、处理方案及损失费用等。

3、经监理工程师对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并同意后,方可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4、凡因工程质量事故在处理时需要变更设计的,应按变更设计有关规定办理。

(五)重大质量事故的认定:

按国家及交通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进行鉴定,并立即上报上级领导。

会同业主、监理、设计单位进行讨论研究处理方案。

(六)工程质量检查及考评

每月质检室主任组织总工、生产经理对质检员进行评比。

对工作效果好、质量措施落实的质检员给予限额奖励。

第七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工程项目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分包商的质量职责由合同关系明确,并确保遵守合同条款。

第九条 项目经理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配齐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作业层,应配备内部质检工程师(质检员),形成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集团公司对专(兼)职质量检查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

确需变动时,应征得项目有关方的同意。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与作业层、建设单位、监理等相关方进行质量问题的沟通及处理,确保现场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二)、组织质量检查,及时编发质量检查通报;

(三)组织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编制创优规划并督促执行;

(四)负责核定工程质量验评结果,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质量审查签证;

(五)组织、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通报质量事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六)落实项目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对不合格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七)组织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

(八)负责组织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宣传、贯彻和内部评审工作,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九)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协助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章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开工前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施工许可证、规划证、开工报告等文件已办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开工需要;

(三)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

(四)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五)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六)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七)员工(指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分包队伍员工,以下同)上岗、转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八)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规定建立;

(九)工地试验室必须满足工程需要,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建设单位及相关监督控制方已批准;

(十)复工工程亦按照上述各项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施工测量放线精度满足规范要求;

(二)要按照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

工程质量要符合设计和《验标》要求;

(三)变更设计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四)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

(五)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要落实;

(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要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设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有有效的质保书。

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方可使用;

(七)要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应及时记入工程日志。

(八)正常开展QC小组活动。

QC领导小组应在施工过程中坚持开展活动,把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在一起。

各管理职能QC小组和施工现场QC小组,应在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下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活动,利用科学管理方法,提高工作质量,以保证工序质量,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

第十五条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一)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

经专业工程师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

未经检查签证不得隐蔽作业;

(二)隐蔽工程检查应按行业规定或建设单位要求由专业工程师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三)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

(四)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

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制度

项目部要建立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制度。

项目部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作业层(班组)每旬进行一次质量检查。

质量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集团公司对项目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质量抽查,严格按项目质量考核表进行考核。

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进行处置。

检查结束后应及时编发检查情况简报,并抄报主客部门。

第五章质量检验评定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按照相关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项目完成质量指标的依据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

质量评定应按规定填写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质量检验评定表应由监理及相关方确认。

第十九条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项目,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置。

第二十条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

质检人员对申报内部计价的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审查签证,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签认合格后,方可给予计价。

第六章工程质量创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质量创优是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必由之路。

项目部要坚持“质量兴企”方针,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的创优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就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二十三条各级优质工程的评选申报工作由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部应加强与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多创名牌工程,增加企业社会信誉度。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按照《路桥集团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评审。

第二十五条创省(部)、国家优质工程项目,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努力采取现代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要主动给予配合、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根据实际情况,集团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全系统的工程项目质量创优现场会,交流经验,观摩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推动质量创优活动的不断深入。

第七章工程施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采用的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八条施工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

重大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建设部第3号令)。

第二十九条分包商发生质量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事故的上报,并纳入该项目部、子(分)公司的事故统计。

第三十条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第三十一条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查,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生产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子(分)公司组织调查处理,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可派员参加,调查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三十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发生情节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项目部领导应及时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

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二)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三)事故发生后进行掩饰,未如实上报者;

(四)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

对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时对在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根据调查结果按人事管理权限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隐瞒事故者,经查证属实,对项目经理、事故责任单位及其领导人要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一年内发生两起四级或一起三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取消项目经理内部任职资格。

第三十八条项目经理要支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努力改进和提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水平。

如有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刁难或对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质量方面的其他奖罚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质量问题控制操作表

编号:

不合格口名称或项目

发生工序或部门

发生时间

发现时间

不合格情况综述:

 

工序/部门负责人:

时间:

不合格产生原因:

 

纠正、预防措施:

 

措施落实人:

期限:

验证:

质量检查员:

时间:

 

质量奖(罚)款单

奖(罚)事由:

 

质检员:

奖(罚)金额: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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