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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汉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汉滨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年月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使工程质量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更好地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通知》国土资办发[1998]166号、《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及相关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等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目标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CTD/T1012-2000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汉滨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全部工程项目。

第五条工程质量,由工程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全面负责,该工程实施“政府监督、行业监管、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设计监控”六位一体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严禁施工单位将承建的公路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七条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指挥部认真组织质量检查,至少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通报质量情况,分析质量动态,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九条指挥部针对该工程特点,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施工进度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施工单位应认真遵照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指挥部依据合同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

坚决清退履约能力差的施工单位和不合格的施工、监理人员,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指挥部加强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

从项目筹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均严格按照陕国土资耕发[2010]20号《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土地工发整理工程的建设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质量责任制和考核办法。

狠抓责任落实,实行严格的奖惩,认真做好工程自检,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工作,严格履行合同承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对本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要认真从源头抓起,把好材料的进场关,不得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

外购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到场后必须取样检验,检验合格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使用;混凝土、砂浆、必须认真取样送试验室按有关规范进行配合比设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要做到文明施工、安全、保畅。

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着装上路,挂牌施工;注重安全生产教育,实行岗前培训;施工现场有明显安全施工标志、警示标志;施工保畅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施工过程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随时对照检查。

第十九条现场管理应扎实有效。

质量、进度、费用等必须有相应制度和考核办法,并保证落实到位,严格履行合同文件各项条款,强化质量管理,严格工期、费用的控制,确保三大目标实现。

第二十条必须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

特别对土方开挖、石坎砌筑、路基填挖方、防护、水利排灌设施、涵洞等主要工程的施工,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及时上报指挥部,以便统一控制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指挥部报送“工程进度表”、“工程计量月报”等报表,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报表不得有虚报、超报、重报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重视内业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要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内业资料、试验检测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做到认真及时、字迹清晰工整。

对于工程现场管理、施工原始记录(包括关键部位相片)、试验资料、自检资料等,及时整理签认,并应严格按照陕国土资耕发[2010]20号《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

第二十四条竣工的灾害防治工程必须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汉滨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受汉滨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国土资源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依据《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和施工合同实施工程监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强化质量、进度管理,严格工期、费用控制,确保三大目标实现。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制定切合实际的监理工作制度,对所有监理人员上岗之前应签定《质量保证终身责任制》,明确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并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和有针对性的业务技术培训,充分发挥监理人员公正、独立的管理特点,全面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该项工程需配备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监理员1名。

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一般监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学校毕业并经监理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上岗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胸牌,坚持旁站制度,作好监理日记和检查记录。

独立抽查频率必须达到20%以上,签认资料时签字必须统一、规范,签署意见要明确、规范,并对签认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监理人员签认合格的工程若经指挥或市质量监督站检查达不到合格要求或发生质量事故,按经济损失占施工合同的比例相应扣减监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对不听监理指令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监理工程师除拒绝工程支付签认外,应及时向汉滨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报告。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从保证工程质量出发,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监督和指导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热情服务。

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现场检验,及时完善中间检查的有关手续。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中间认证都必须是书面的,杜绝口头指令、随意表态。

第三十四条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质量、进度、技术管理文件及实施方案,应报汉滨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审查备档,并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对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文件和《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规定而签署的有关文件业主不予认可。

驻地监理应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监理工作的全部原始资料、照片、视频等,并按时报送监理月报。

第三十五条现场监理应将施工图作为主要监理依据,采取旁站、平行检验和全面巡查等方式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现场监控,要对施工原材料、拌和材料等严格把关。

对关键工序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把握重要工序、重要部位,土方开挖、石坎砌筑、路基填挖方、防护、水利排灌设施、涵洞基础施工等,作为主要监控点,严防质量安全事故。

特别应对防护、隐蔽工程要严格检查,加大对回填、填方边沿部位等的抽检力度,以达到压实均匀、强度一致。

对质量不合格的工序,必须进行返工。

三十六条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按陕国土资耕发[2010]20号《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汉滨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包括监理日志、监理工作总结等)。

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单位应负责质量缺陷补救的监理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建设单位。

第五章工地巡查

第三十七条工地巡查由指挥部组织实施,其人员由指挥部管理人员、总监办、驻地监理及各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组成。

不定期对工地进行检查,每星期至少两次。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工程中间检查通知单》,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工地巡查的检查内容为:

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进场情况;工地现场布置、文明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原材料试验、施工工艺抽验;现场施工质量、工艺控制及工序检验;内业资料收集、整理等。

第三十九条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地,每月不少于25天,由驻地监理组负责考勤。

第四十条工地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按要求如数完好进场,做到停放整齐。

建立健全机械管理制度、安全操作制度,加强施工机械的日常保养和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第四十一条工地原材料试验应及时准确。

各项原材料必须按要求规定取样试验。

现场混凝土、砂浆及其它施工配合比设计标牌和配料计量器具齐全,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规范要求。

材料堆放整齐。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指挥部对工程质量的考核以工地巡查、工程施工质量、质量监督站的检查意见书为依据,由指挥部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十三条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内提取足够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

第四十四条指挥部巡查或监理工程师检查时所指出的问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拖、辩、蒙、混,指挥部将视施工单位对巡查意见执行情况作为工程质量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五条对连续两次以上提出的问题而未予纠正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情节恶劣在指挥部上报项目法人同意后,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予以更换。

对既不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又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存在问题的承包人,指挥部将呈报项目法人,建议清除工地,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指挥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下列条款作相应经济处罚:

㈠不配合监理工作、不执行监理工作指令的,或不接受项目办监督检查的,每次处罚1000元,情节严重的处罚2000元。

㈡指挥部巡查或监理工程师检查时所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采取拖、辩、蒙、混的方法而不予纠正的,每次处罚2000元。

㈢土方开挖、石坎砌筑、路基填挖方、防护、涵洞基础、排水工程及安全设施和交通工程施工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不予纠正,已形成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坚决返工,并现场每处每次处罚1000元;对同样问题出现三次的,除处罚2000元外并限期整改。

㈣隐蔽工程施工,涵洞及重要防护工程施工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不予纠正,已形成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坚决返工,并现场每处每次处罚2000元;对同样问题出现三次者,处罚5000~70000元并限期停工整改。

㈤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文件规定施工的,处罚5000元。

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每处每次处罚2000元,情节严重者处罚3000~50000元。

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项目办的,每处每次处罚2000元。

㈧经监理认定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或工程需要加固、拆除的,该项工程必须返工补救,并处罚款10000元。

指挥部在巡查时作出的上述处罚,均在现场实施并出据罚单,罚单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和或驻地监理签字后即生效,罚单一式三联,分别由指挥部、总监办和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罚款的执行由监理工程师在每月工程计量中一并扣除。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表现的,指挥部将予以通报表扬,并按下列条款奖励:

㈠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合同文件规定施工,积极主动配合监理工作并认真执行监理工作指令,接受指挥部和市质量监督站监督检查,对检查时所指出的问题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同时能连续二月如期按进度、质量完成既定工程任务的施工单位,指挥部视所完工程在总体工程项目进度图中关键工程所占比例的大小,奖励3000~5000元。

㈡工程交工验收,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且工程项目质量评分90分以上(其中本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路面单位工程评定分值均在90分以上),指挥部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费用按比例奖励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对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奖励由施工单位确定奖励数额,费用在其内部管理费中支付。

㈢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为好、工程质量等级达优良,建议奖励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工程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未尽事宜按汉滨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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