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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年司考笔记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而不需再履行任何法定手续。

即著作权自动取得。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保护的是文字形式,不包括内容。

二、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作品为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作者须具备创作合意与合创事实两个条件。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须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

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

因此,法律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其对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另外,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双重著作权(报纸杂志数据库)

3.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电视剧、动画片)。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依合同获得报酬权。

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演员表:

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中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创作的作品。

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解决,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为保护作者权益,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本人。

第一人称作品:

活的,写谁归谁;死的,谁写归谁。

5.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须注意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载体的关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相区分的。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此规则也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等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展览权,此外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6.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

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写其真实姓名的作品。

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作者不明的作品,只有作品是原件,且必须是合法持有人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就是终生加死后50年。

三、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

①发表权,即作者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

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一经行使即归消灭。

美术作品的转让或赠与推定为发表。

发表权的保护期也是终生加死后50年。

②署名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具体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等。

③修改权,即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②③④永久保护。

2.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并获取财产收益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①复制权,即通过印刷、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①②合称出版权

②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③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④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⑤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⑥放映权,即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⑦广播权,即以无线、有线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⑧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⑨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关载体上的权利。

⑩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修改权与改编权的区别:

修改权为人身权,不得转让继承、改编权为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修改权是改内容,改编权是改形式。

转让权,著作权人可以转让上述部分或全部权利,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许可使用权,指著作权人通过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借阅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当是指引文不冲击本作品主题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视为放弃报酬权③④⑤为媒体特权

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⑦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公安调取死者日记是合法使用,不是合理使用,因为未发表。

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慰问性演出或自娱自乐的单位内演出;

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不含拓印;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文化扶贫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我国均属于合理使用。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无论那国文字都可以

五、邻接权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

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

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包括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A表明表演者身份B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AB是人身权)C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TVD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E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组织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演绎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同时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出版者权:

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10年);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50年)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若为演绎作品,还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录制表演活动的,还须同表演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

4.播放者权

播放者可以许可他人转播、录制其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章商标权

一、商标注册

1.绝对禁止条件

①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他人姓名肖像美术作品等)

②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禁用标志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三光、支那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病必治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人转安全套

地理标记:

商标使用地理标记,而又非来自于该地区的违法。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A地名具有其他含义B作为集体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C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③商标法规定(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使用: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交换或同音字可以(盖中盖、朴雪口服液)

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与商品的相关性越小,显著性越大。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④商标法规定(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水滴)、为获得技术效果(酒瓶包装)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X牌剪刀),不得注册,但可以使用。

⑤商标法规定(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保护分三类

注册无名气

无注册有名气二级品牌

注册且有名气

同类保护

同类保护

跨类保护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商标侵权行为(无过错)

1.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造价货

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卖假货,善意销售也是侵权,但免责。

③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垄断者消灭新竞争者的手段

三要件同时具备方可。

正向假冒:

自己商品+他商标;反向假冒:

他商品+我商标

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①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④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三章专利权(09修订)

一、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的实质要件包括: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称为“三性”。

①新颖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A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或者B被使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为公众所知,就导致其新颖性丧失。

C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国内无在先申请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的,不丧失新颖性: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B官方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三种情况,虽然不丧失新颖性,但其效力却十分有限,它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申请的效力。

仅与6个月之前的技术比较新颖性。

三情形发生后的6个月内为保鲜期,可随时申请专利,但保鲜期效力低于先申请人。

第一,抵触申请:

A在先有人申请,但在专利文件公开之前撤回,这样在后申请人仍然可以获得专利权;B在先有人申请,但是在专利文件公开后,撤回了申请,这时在后申请人也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前者的公开已经使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在后申请人的同样的技术丧失了新颖性。

二、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1.专利申请的原则

①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

②单一性原则。

也称为“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成套家具。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③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注意:

对于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同一日申请的,协商可以共有,协商不成的,都驳回,各自作为商业秘密,平等保护。

商标同日申请协商不成的抽签。

共同发明人,有的要申请专利,有的反对的,不申请。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④优先权原则。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这种权利称为

优先权,此处所谓的法定期限,就是优先权期限。

优先权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A外国优先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B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首次申请文件不齐备,退回修改补充),这种在国内的申请优先权即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

2.专利的审批(仅有发明专利需要审批)

①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A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就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但并不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

B早期公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提出早期公开的期间)。

从申请日至公开——商业秘密侵权保护;早期公开至实质审查至授权之前技术都已经公开,但无专利权,不当得利;授权之后为专利侵权,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除上述规定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C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依法进行的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专利实质审查申请的期间),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D授权登记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表二:

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和平面布置示意图;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与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导则的应用三、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D.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专利权人的权利

填报内容包括四个表:

①独占的实施权。

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特权;其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实施其专利。

②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专利许可合同的形式有普通的许可合同(多个被许可人,仅许可人可起诉)、独占的许可合同(特定区域内仅有一个主体,排斥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实施该专利,被许可人起诉侵权者)、排他的许可合同三种(区域内有两个主体,即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均可起诉),通过不同的合同形式,专利权人可以不同程度地对被许可人进行合理控制。

③转让权。

专利可以转让。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之间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的,还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

专利权转让与实施许可不同,后者移转的是专利的使用权,前者移转的是专利的所有权,出让人丧失专利所有权,受让人称为新的专利权人。

(5)为保障评价对象建成或实施后能安全运行,应从评价对象的总图布置、功能分布、工艺流程、设施、设备、装置等方面提出安全技术对策措施;从评价对象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物料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提出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从保证评价对象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其他安全对策措施。

对策措施的建议应有针对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可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种类型。

④标示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属于人身权。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2.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年费也称为专利维持费,专利权人所缴纳的年费是逐年递增的。

如果未按规定缴纳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的终止。

定性评价方法有:

安全检查表、预先危险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等。

3.强制许可制度(09新增)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有偿、不含外观设计、被许可人不得许可第三人)其目的在于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分类具体内容应编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1.准备阶段②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五)安全预评价方法③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④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仅垄断行为;或者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的强制许可可以延伸到国外,其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4.在下列情形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无偿)

①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展览展示)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理论上称为“权利穷尽”。

此条是相对于著作权而言

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这就是理论上所说的“先用权”。

专利权的市场:

全中国是先用权人的市场范围;可以继续制造使用,但是不得销售。

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理论上称之为“临时过境”。

属于互相侵权而抵消

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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